XX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作银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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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作银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合作银行)

 

甲方:

地址:

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1.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的原则。

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

一、

2.1甲方选择乙方(及XX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

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乙方开立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

2.3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4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5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6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

不得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2.7甲方可使用备付金汇缴账户接收现金及同行转账形式的客户备付金。

除因客户撤销交易等原因需直接将资金退回至原转出账户外,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

备付金汇缴账户所接收资金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2.8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9甲方向乙方提出划款指令时应附划款用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人名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

2.10甲方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和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它异常情况,有权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乙方法人机构报告。

2.11甲方办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清算、头寸调整、结转手续费收入及备付金利息划转等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通过甲方自有资金账户扣划。

2.1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13甲方可在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非活期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非活期存款只能由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原账户。

2.14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支付业务的,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

2.15甲方撤销其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甲方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三、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报告

二、

3.1甲乙双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

3.2甲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等信息,供乙方对客户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

3.3甲方的交易系统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进行对接的由系统每日自动对账,保证甲方系统的账户余额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中余额信息完全一致,并依此更新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余额变动等信息,供乙方对甲方在乙方的整体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汇总。

3.4甲方不具备对接条件的,应根据监管要求每日向乙方提供其在乙方的整体客户备付金存管信息。

3.5甲方应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6甲乙双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可根据双方合作业务需要,选择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信息合作:

□乙方为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甲方实时提供客户在其开立的资金账户信息,方便客户通过乙方渠道查询自身资金账户信息。

□甲方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逐笔明细等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双方、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金额等逐笔交易明细或汇总交易明细等信息。

□其他:

3.7乙方有权根据《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甲方在乙方的备付金存管有关信息,甲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信息。

乙方在双方信息核对、账务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资金异常或违规操作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备付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委托乙方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4.2甲方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依据客户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指令及时、准确地核算客户备付金。

4.3甲方与乙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涉及资金汇划等其他业务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资金汇划费等服务费用,不得以客户备付金缴纳。

4.4甲方如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5甲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甲方及其关联人均承诺不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擅自使用客户备付金为甲方及其关联人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从事其他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如出现违规活动,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6甲方不得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设定任何质押、担保,确保该账户不被任何机构和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如产生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为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7甲方负责承担甲方所需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线路申请、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4.8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4.9甲方有义务根据监管要求及乙方业务需要,向乙方传输真实、准确、完整的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明细信息及整体信息,配合乙方开展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工作。

双方核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由甲方负责。

4.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监督管理、评价报告等工作,如实向乙方提供客户备付金收付款人、资金用途等变动明细,在乙方的客户备付金总量、余额分布等整体信息。

甲方对所提供的客户备付金信息及相关业务资料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捏造、重大遗漏或误导性信息。

4.1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资质调查、评估等工作,如实向乙方提供经营资质、注册资本、组织架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系统及业务运行状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及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及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如《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更新信息及资料。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要求对客户备付金进行资金结算。

5.2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说明及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核算客户备付金。

5.4乙方有权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情况资料。

5.5乙方为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客户备付金存款给付利息。

甲方自行与客户商定备付金存款利息的使用与分配,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6乙方负责银行端的系统建设、维护工作和银行系统内的通讯线路等,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5.7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5.8甲方逾期未缴纳客户备付金存管过程中发生的资金汇划手续费等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扣收。

六、保密义务

三、

6.1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获知的对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甲乙双方应对对方产品、系统、经营策略等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甲乙双方均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用于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对涉及的客户金融信息,应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和双方信息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6.4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期间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等进行业务宣传。

在获乙方同意的情形下,若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的,甲方应立即停止对乙方名称、商号、商标等的使用,并做好客户通知和解释工作。

七、争议解决

四、

7.1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出现变更,双方共同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和变更。

7.2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出现差错、事故及案件,有过错方负责承担责任,如为双方责任,应协商解决,减少损失。

7.3因下列原因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客户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予赔偿:

(1)因甲方业务不连续、支付指令不完整、不正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执行。

(2)甲方未获客户指令或授权擅自动用客户备付金的。

(3)甲方通过乙方以外机构的渠道、产品存放客户备付金的,业务合规性、资金安全性及相应流动性管理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

(5)本协议约定或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对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木马、钓鱼网站、账户或密码被盗、甲方系统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客户资金被恶意划转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影响。

7.5协议存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的本协议无法执行,双方均不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应共同努力,采取补救措施。

7.6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开发相关系统;乙方不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连接故障承担赔偿责任。

7.7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客户利益遭损害产生纠纷时,甲方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7.8协议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如出现分歧、争议,应本着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并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八、其他事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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