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模板.docx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模板.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模板
附件2: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4.1
第一信封
初步评审标准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
参加开标会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8.1款规定
多标段投标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第2.3款规定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3.1(4)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第1条规定
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一致(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时适用);②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③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时,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则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2.5、2.6、第2.7、第2.8款的要求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
第一信封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附录1-1规定
类似业绩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2规定
主要人员、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如有)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3规定
设备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4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5规定
履约情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6规定
联合体投标(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2.2款规定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第一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1)
合同条款响应性
符合本篇第6.1款的规定
6
第一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2)
评审条款
评审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技术评审(40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20分)
①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较可行,具有较强针对性,能满足现场施工监理要求,得12~16分;
②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保障有力,得16~20分。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15分)
①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全面,得9~12分;
②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透彻,把握准确,具有较强针对性,得12~15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5分)
①对本项目提出了相关建议,且建议较可行,得3~4分;
②对本项目的建议分析全面,可操作性强,得4~5分。
商务评审(50分)
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30分)
a.满足资格审查人员要求,机构设置较合理的,得18分;
b.总监理工程师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c.副总监理工程师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以上岗位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d.中心试验室主任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或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主任或监理试验室主任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e.安全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安全负责人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监理试验检测业绩(5分)
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试验检测单位,每增加1条单个监理标段里程2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
监理业绩与信誉(15分)
a.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9分;
b.与资格审查要求相比,每增加1个单个监理标段里程不少于2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同时涵盖路基、路面、桥梁、交安、绿化工程监理)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c.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B级的,加1分;
d.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A级的,加1.5分
e.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AA级的加2分。
6
第二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条款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财务评审
初步评审
符合本篇6.4.1项规定
报价文件递交函中的报价与“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一致;“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与报价说明中招标人提供的A格式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附件A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一致。
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正常监理服务费应不低于监理服务总费用的5%。
算术性修正
符合本篇6.4.2项规定
财务评分(10分)
评标基准价:
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且投标人投标报价(如有算术性修正则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的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的评标基准价。
财务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4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100*E式中:
F1—投标人财务得分;F—财务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5;若D1<D,则E=0.4。
财务得分最低为0分。
2.14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1)本项目“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设备”不作为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备注:
(1)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评标办法正文
1.总则
1.1为规范本项目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交通行业子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7人,其中评标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2人。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
(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评审程序
3.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评审程序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初步评审
4.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代表参加了第一信封开标会;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3)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7)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被控股、被管理关系;
(9)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均为同一人的情况;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5、2.6、2.7、2.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5.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评审打分,对报价文件按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满分100分;技术、商务、财务分值分别为40分、50分、10分。
6.1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6)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6.2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20分;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15分;
(3)对本项目的建议5分。
6.3商务评审
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30分;
(2)试验检测资质5分;
(3)监理业绩与信誉15分。
6.4财务评审
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财务评审。
若该标段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6.4.1投标人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报价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
(2)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内;
(3)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标底上浮范围以内。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6.4.2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监理服务费计算错误时,按正确的监理服务费数值进行修正;
(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修正后总价高于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4.3计算评标基准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4.4计算财务得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
8.综合得分
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应分别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
9.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每个监理标段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技术评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技术评分均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当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顺序先者优先。
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且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时未否决全部投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有权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
若该标段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0.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0.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0.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0.3监督人员名单;
10.4开标记录;
10.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10.6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10.7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10.8评分情况;
10.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10中标候选人名单;
10.11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12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13评标附表。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11.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