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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Z64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1—201#

代替DB11/121—2010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201*-**-**实施

201*-**-**发布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emissionsfromin-usedieselvehiclesunderlug-downtestprocedure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为加强控制柴油车排气污染,大力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正文第4、5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在用柴油车外观检验和OBD查验、烟度、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适用于在用柴油车的OBD系统、排气烟度和氮氧化物检测。

本标准是对《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21-2010)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121-2010。

本标准与DB/121-2010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满足国家第三阶段以下(含)在用重型柴油车的烟度限值统一为一个限值;

—增加满足国家第五阶段在用重型柴油车的烟度限值;

—增加满足国家第四阶段以上(含)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方法、限值和检测设备技术要求;

—增加OBD系统查验内容、查验流程和设备技术要求;

—增加外观检查记录项目要求;

—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和氮氧化物的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外观检验和OBD系统查验方法和流程、增加检测记录项目等。

本标准适用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新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柴油车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柴油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柴油车和新登记注册检验的柴油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DB11/239车用柴油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最大总质量(GVM)GrossVehicleMass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

重型汽车(HDV)HeavyDutyVehicles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3

轮边功率(WP)WheelPower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测量得到的功率。

3.4

最大发动机转速(MaxRPM)MaximumRevolutionPerMinute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5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theLinearVelocityofChasiswhenMeasuredMaximumPower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6

在用柴油车In-useDieselVehicles

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柴油车(以下简称柴油车)。

3.7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electricvehicleHEV

指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力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8

氮氧化物NitrogenOxides

气缸内的氮在高温下被氧化成的气体。

主要由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混合而成。

3.9

车载诊断(OBD)系统On-BoardDiagnostic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

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0

通用诊断仪GeneralScanTool

包含ISO15765-4和SAEJ1939两种诊断协议且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诊断仪。

3.11

就绪状态Readiness

自上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清除故障信息后(例如通过OBD诊断仪),某一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功能是否运行的状态。

自最后一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例如通过OBD诊断工具)清除故障信息后,当该就绪状态所表示的一个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功能已经运行并得出存在故障(即保存了一确认并激活的故障代码)或者不存在故障的结论后,此准备就绪状态应设置成“完成”。

通过由外部请求或命令(例如通过OBD诊断工具)将故障代码删除,准备就绪应设置为“未完成”。

3.12

冻结帧数据Freezeframedata

指当OBD系统确认了任何部件或系统的故障时,将首次发生故障时发动机的状态数据冻结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

如果随后发生了供油系统或失火故障,任何原储存的冻结帧将被供油系统或失火状态(取先发生者)所替代。

储存的发动机状态应包括,但不限于:

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

3.13

故障里程Failuremileage

OBD系统对故障指示器激活到故障指示器解活(熄灭)期间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计算并以$01服务模式(Service$01)中PID$21定义的标准格式显示该里程信息,通过通用诊断仪应能读取到该里程信息。

3.14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VehiclepollutioncontrollistVPCL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简称“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环保关键配置信息等内容。

4检查项目和检测方法

4.1检查项目

在用柴油车的环保检验项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检查项目

在用汽车

国三标准以下(含)车辆

治理改造车辆

国四标准车辆

国五标准车辆

随车清单查验1

进行

外观检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OBD系统查验

进行

进行

加载减速试验2

烟度检测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NOX检测

进行

进行

注1:

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车辆注册登记检查;

1)注2: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按有关规定进。

4.2检验流程

机动车登录后开始按照图1流程进行检验,车辆登录和检测结果都应通过计算机登陆和记录,检验信息按附录G规定报送。

图1机动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4.3检验方法

4.3.1外观检验

4.3.1.1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前应对受检车辆按照下列要求和附录A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内容应实时录入检测系统。

4.3.1.2检查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

如果发现柴油机状况有异常,应要求车主维修后,再进行检测,并确定是否适合加载减速检测。

4.3.1.3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或更换。

4.3.1.4污染控制装置检查。

注册、转移等登记检验时,应按照随车清单对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核对。

环保定期检验时,要查看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4.3.1.5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验可在外观查验时进行。

4.3.2OBD检查

4.3.2.1对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

经检查OBD合格的车辆,方可上线进行排放检验。

上线检验过程中,OBD通用诊断仪不可断开。

4.3.2.2对OBD系统的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和按照附录B进行,OBD系统检查设备技术要求按照附录F进行。

检查中发现车辆的故障指示器激活或者故障指示器存在故障,应要求车主维修后再进行检验。

4.3.2.3检测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储存所有被检车辆OBD检查数据,检查数据不得人为篡改,并将检查结果数据(包括复检数据)上传上级管理机构。

4.3.2.4新注册登记汽车或者不适用做加载减速的车辆,在采用DB11/45-201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之前,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进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将检验结果数据上传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4.3.3污染物排放测量及限值

4.3.3.1按照要求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进行上线排放检测。

4.3.3.2柴油车加载减速污染物测量应采用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检测仪(若适用)和发动机转速计等设备。

4.3.3.3将受检车辆放置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测量100%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的烟度和80%VelMaxHP点的氮氧化物(若适用)、发动机转速和实际轮边功率,烟度测量采用分流式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测量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

4.3.3.4在用柴油车,采用上述要求和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排放值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排放限值

类别

3个测量点的光吸收系数(或HSU不大于)

NOx浓度(10-6)

发动机转速要求不超过

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不小于

OBD

I类1

0.80m-1(29)

50%

II类2

0.50m-1(19)

±10%

50%

III类3

0.50m-1(19)

1200

50%

不能发现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

IV类4

0.38m-1(15)

950

50%

注1:

2005年12月3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柴油车,和经市环保局核准,2005年12月29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已经提前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且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柴油车,执行

类限值标准。

注2:

经治理改造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柴油车执行II类限值标准。

注3:

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注册登记的满足国家

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执行III类限值标准。

注4:

2015年6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满足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及2013年2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满足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等用途车辆,执行IV类限值标准。

4.3.3.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a)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对于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3%)进行测试;

——对于不可外接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维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b)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切换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会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4.3.4结果判定

4.3.4.1所有测试车辆在实验前首先必须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与登记信息相符,则判定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合格,可以继续进行后续检查内容,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4.3.4.2OBD系统查验不合格时,可以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若同时满足a)~d)项要求,则判定OBD系统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该车的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注:

此条款仅适用于满足国四以上(含)排放标准且带有OBD系统的车辆。

a)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合格;

b)OBD与故障诊断仪通讯成功;

c)OBD系统故障指示器不报警,或不存在与排放相关的故障;

d)就绪状态未完成项目不超过2项。

4.3.4.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4.3.4.4在测量过程中受检车辆的发动机出现故障,使检验被迫终止,则判定该车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4.3.4.5车辆的排放测量结果有一项不能满足表2关于发动机烟度、氮氧化物和性能的要求,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实验设备、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5.1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和氮氧化物测量的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B,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见附录D,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录E和F,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见附录G.1。

附件G.4和G.5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统计。

5.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如适用)、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自动记录、传输、存储及判断。

外观检验应通过计算机记录和保存。

标准要求的仪器检查及标定应自动储存在计算机中,能够被主管部门查询。

检测系统或软件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B、C和G中所列内容。

5.3各检验机构应向环保部门实时传输检验数据。

5.4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包括纸质报告和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不少于10年。

5.5检验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集中出现超标现象,环保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并上报《机动车环保查验记录表》,并且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6在用柴油车的排放监控

6.1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对北京市柴油车进行的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环保检验。

6.2市环保部门在对在用柴油车进行监督抽测时,在停放地进行的抽测可采用附录B中所列OBD检查方法进行。

6.3新登记注册检验的柴油车应进行随车清单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OBD检查。

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应按照本市规定,至少进行环保随车清单查验和OBD检查。

7标准实施

7.1氮氧化物检测实施日期可于201×年×月×日前实施。

7.2自201×年×月×日起,要求OBD通用诊断仪能实现数据实时自动传输,将OBD检查作为检测过程环节,连接车辆OBD接口,OBD内容将自动传输给排放检测主控计算机,主控机检测软件实现自动记录和判定。

7.3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督实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试验软件要求

A.1 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柴油车排气烟度和氮氧化物检测前的预检要求。

A.2 车辆身份确认

检测员应确认车辆与车辆行驶证是否符合,如果不符,不允许参加测量。

如果车辆身份无法确认,不允许参加测量。

A.3 安全检查

A.3.1检测员应彻底检查车辆的状况,如果出现A.3.2~A.3.7情况或缺陷,均不能进行检测。

A.3.2仪表无法正常工作:

a)里程表;

b)机油压力报警灯;

c)冷却液温度表;

d)空气辅助或空气制动阀压力表。

A.3.3驾驶员控制出现故障:

a)在驾驶员位置无法关闭发动机;

b)车辆制动失灵。

A.3.4机动车车身和结构存在的问题:

a)驾驶员无法在短时间内打开车门;

b)车身的任何部分与轮胎或传动轴相接触;

c)车辆在上载和卸载时,车身部件有可能损坏检测设备。

A.3.5发动机和冷却系统故障:

a)无法加满冷却液;

b)冷却系统严重泄漏;

c)散热器管路有裂缝;

d)冷却风扇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

e)冷却风扇皮带损坏或破裂;

f)发动机机油量不足;

g)发动机工作过程中,机油严重泄漏;

h)机油泄漏到排气系统上;

i)涡轮增压器的润滑油可能泄漏;

j)发动机空气滤清器丢失或损坏,或中冷器严重堵塞;

k)真空管损坏;

l)供油系统、高压油泵或喷油器故障;

m)调速器工作不正常;

n)发动机怠速时排气管排出浓的白色或蓝色烟气;

o)燃料油油位偏低;

p)发动机进、排气管松懈;

q)发动机排气系统严重泄漏;

r)发动机有异响。

A.3.6变速器存在的故障:

a)变速器油严重泄漏;

b)变速器有异响。

A.3.7驱动轴和轮胎存在的问题

a)固定螺钉松动或丢失;

b)轮胎损坏;

c)轮胎橡胶磨损超过厂商设定的警告线;

d)轮胎在行驶中不正常膨胀,或轮胎等级低于70km/h;

e)使用了不同尺寸的轮胎;

f)轮胎有径向或横向裂纹;

g)轮胎间夹杂有其他物体,例如石粒等。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程序

B.1 前言

OBD系统的检验工位应安排在排放检测工位之前,车辆OBD系统检验合格之后再进行排放检测。

B.2 检验流程

车型确认

在进行车辆的OBD系统检查之前,应确认该车型是否为装有OBD系统的车型。

车型确认之后,将OBD系统检查设备连接到车辆上进行检验,检验流程如图B-1所示。

OBD系统外观检查

将车辆的点火开关旋转到“ON”状态后(各种仪表指示灯点亮),仪表板上的各指示灯进行自检,此时车载诊断系统故障指示器应激活。

若故障指示器不激活,故障指示器可能故障,要求用户维修后复检。

将发动机起动,若故障指示器熄灭,表明车辆故障指示器能够工作正常,车辆无确认的排放相关故障;若故障指示器仍点亮,表明车辆存在排放相关故障。

查看故障指示器MI是否符合ISO2575(符号序列F01

或F22

)要求。

查看车辆上的标准通讯接口是否位于从驾驶员侧向右不超过车辆中心线300毫米为边界的仪表板区域内,首选位置是在转向柱与车辆中心线之间的仪表板区域,以在驾驶员位置进行轻松操作为宜连接接口可安装在驾驶员座椅旁的合适位置。

检查安装在盖板内的OBD系统通讯接口,汽车制造企业是否在盖板外做出此处有OBD系统,通讯接口的标识,例如在盖板外,标记为“OBD”字样。

该标识应明显可见、不可擦除。

若人为刻意掩盖标记,要求车主复原。

检查车辆OBD接口形状是否满足ISODIS15031-3(16针扁口)或SAEJ1939-13(9针圆口)的要求。

OBD系统基本功能检查

与车辆诊断接口连接后,若连续2次对协议自动建立通讯失败,应将发动机关闭,车钥匙拔出,将诊断仪接口与车辆通讯接口断开,等待12秒以上后,重新连接诊断仪,重新起动发动机,打开诊断仪与车辆进行第二次通讯。

对于第二次仍无法建立通讯的车辆,如果该车型是新车型,没有通讯成功案例,应将该车辆的该项检验项目延期检验或给予合格判定,尽快联系诊断仪制造企业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如果该车型有通讯成功案例,可判定车辆通讯方面故障,车辆不合格,维修后复检。

读取动力系统诊断参数,查看是否至少能读取以下信号:

故障代码、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喷油正时、进气温度、进气歧管压力、空气流量、发动机转速、节气门位置传感器输出值、计算负荷值、车速和燃油压力。

读取故障码和冻结帧数据,如果存在对排放影响较大的故障代码,则车辆不合格,维修后复检,若车辆不存在排放相关故障码,检查合格,进行下一项检查。

查看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录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是否一致;若状态一致且故障指示器熄灭,则该项检查通过;若状态一致且故障指示器点亮,车辆不合格,维修后复检;若状态不一致,判定车辆不合格,维修后复检。

读取未就绪状态,就绪状态值未完成项应不超过2项。

对于就绪状态值未完成项超过2项的车辆,应要求车主复检。

排放控制逻辑检查

依据标准HJ437-2008,通过人为制造与排放相关的OBD功能性故障,针对SCR重型车,例如采取抽空尿素或稀释尿素溶液等激活措施;针对EGR重型车,例如采取拔掉EGR阀门接插件或拔掉颗粒物捕集器的压差传感器等激活措施),查看车辆故障灯MIL是否立即报警,查看OBD通用诊断仪是否读取到相应故障码和冻结帧数据,查看车辆是否立即激活扭矩限制器,若不能读取则车辆的排放控制逻辑可能存在问题,车辆不合格。

此项可用于在用车符合性、新车一致性等检查中,年检时可不做为具体要求。

B.3 检查方法的采用

在用车年检时应按照图B-1的检验流程进行检验。

停放地检验来加强对在用汽车排放的管理。

检验项目可以包括:

故障指示器的检查、使用故障诊断仪查看故障指示器的状态及故障代码、未就绪状态等,应采用目测法检查OBD系统的故障指示器是否正常工作及车辆是否有故障。

对于在停放地检验中发现故障指示器激活及故障指示器故障的车辆,应要求车主维修并到车检场按照年检的流程进行复检。

B.4 数据统计

应对车检场的排放检测数据进行网络化管理,及时掌握在用汽车的排放及OBD系统的工作情况,应记录与OBD建议有关的数据,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管理系统,数据格式参考附录G。

图B-1OBD系统检查流程图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和氮氧化物测量规程

C.1前言

附录C描述了本标准第4章中规定的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和氮氧化物的测量规程。

C.2测量规程

C.2.1加载减速烟度实组成部分

加载减速实验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在测量前需要对车辆进行调整;第二部分是检查测量系统和被检车辆的状况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烟度和氮氧化物测量;第三部分则是进行加载减速烟度和氮氧化物测量,这部分由控制系统自动完成。

C.2.2检测人员配备

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三名检测员,一名检测员操作控制计算机;一名检测员负责驾驶受检车辆;另一名检测员进行辅助检查,并观察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C.2.3测量前对车辆的检查和调整

C.2.3.1车辆在试验前应进行预检,只有预检合格的车辆才能进行加载减速烟度实验。

对于OBD检查(如适用)不满足C.2.3.3条d)项要求的车辆应直接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对于其他项检查或预检不合格的车辆应不允许进行试验。

C.2.3.2对预检合格的车辆,在受检车辆完成检测登记后,驾驶操作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并等待进行烟度和氮氧化物测量。

C.2.3.3在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之前,检测员应对待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

a)中断所有主动型制动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子稳速程序(ESP)等;

b)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的附加设备,或切断其动力传输机构;

c)除检验驾驶员外,受检车辆不能装载货物或其他乘客,也不能有附加的动力装置。

如果需要,可以用测量驱动桥重量的方法来检查底盘测功机能否承受待检车辆驱动桥的重量;

d)对于满足GB17691中IV阶段以上(含)排放标准且带有OBD系统的车辆,应在试验开始前完成OBD故障指示灯检查的工作,OBD故障指示灯应工作正常且保持熄灭状态,车辆OBD系统中应没有储存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如果有应进行记录;

e)在检测准备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对非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应选择驱动轮;

2)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无法进行加载减速试验时,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检测。

f)车辆预检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对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行加载减速烟度和氮氧化物检测,待修理合格后才能进行检测。

C.2.4测量系统检查

C.2.4.1测量系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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