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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气象局

 

调兵山市气象局

依法行政制度汇编

 

二○一七年一月

 

依法行政制度目录

一、依法行政基础工作

1、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依法决策制度

2、依法行政责任制基础工作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

2、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3、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三、执法监督工作

1、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2、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3、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4、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5、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四、案卷评查工作

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复议及应诉工作

1、行政许可事项动态审核制度及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2、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六、法制宣传工作

一、依法行政基础工作

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计划:

每年年初制定当年领导干部学法计划。

二、学习内容:

1、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2、气象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时间:

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次。

四、学习人员:

市局领导班子全体人员。

五、学习方法:

1、集中培训。

局级领导干部要按要求参加国家气象局、省气象局、市委、市政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讲座。

2、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3、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坚持自学,并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辅导,提高学习效果。

4、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行政责任制基础工作报告制度

根据《铁岭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单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组织领导等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草稿报主管局长阅批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每年年底前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结束后,全部资料按规定整理存档。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

为认真实施《铁岭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发布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

三、市局法规科负责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工作。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公布和应用解释。

五、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六、我局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规定。

七、涉及市直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八、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将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将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属于重大改革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的;

(四)需要修改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已经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其他应当由政府批准事项的。

九、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限制或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

(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十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过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

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十二、规范性文件引用依据必须是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能依据本部门文件或同级文件。

十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按规定格式,连同下列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

(二)起草说明;

(三)相公部门的合签材料;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协调情况、需要说明的具体问题等作出说明。

十四、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议时,由局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起草说明。

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十五、气象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同时登载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铁岭政府法制网,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十六、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七、气象局规范性文件由我局负责解释。

十八、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后15日内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接受审查。

十九、认真作好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实施情况。

2、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根据《铁岭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法规科依法履行气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

二、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气象局文号的,由我局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附电子文本)

五、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就制定的内容及制定程序作出说明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说明。

六、气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经审查无误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七、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3、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

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

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

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四、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合法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实施效果,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六、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的通知”要求,我们对气象系统执法主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调兵山市气象局被确认为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一、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强化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速实现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政府以上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

三、参加统一的考试并达到合格以上成绩,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并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方可承认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资格。

四、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人员严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领取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市法制办的审验。

六、持证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必须将执法证交回原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交主管机关注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气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按省局法规处及市法制办的培训要求先后派30余人次人参加省培训中心及市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大大提高了气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通过培训,明确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规范办事程序。

4、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1、对防雷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投诉、举报部门:

1、对国家气象局、省气象局、民心网、市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市长公开电话转办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防雷安全,气象探测环境等问题,由市局信访投诉中心负责接待处理。

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级机关、新闻媒体和投诉、举报的群众。

信访投诉中心设立72657608电话,设专人接听记录。

2、对气象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局纪检组和政策法规科、人事监察科调查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5、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根据《铁岭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案卷评查工作

根据《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根据气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气象行政执法案卷种类共有三种:

1、行政处罚卷;

2、行政许可卷;

3、行政征收(收费)卷。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兵山市气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2、适用依据正确。

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国家气象局颁布的部委规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专业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5)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

《辽宁省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3、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下达的行政处罚必须是根据群众举报、现场监察发

现。

认定事实清楚。

有现场监察、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影相资料,证据充分。

处罚标准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范围内,定性准确。

4、执法程序合法,内部运行程序规范。

气象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下达的气象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首先到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登记编号,然后分别报送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达给当事人。

凡属重大案件一律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十五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5、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完全在气象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到了决定合法,处罚适当,无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6、执法文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规范正确。

使用的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是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气象局制定的样本制作的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

执法文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规范正确。

7、文书书写规整,运用法言法语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挡符合标准。

8、行政处罚决定全部依法执行。

下达的《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别超过法定时限拒不缴纳的违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制作《气象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申请书》,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罚没收据合法,实行了罚缴分离。

对收缴的罚款一律开具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辽宁省气象局,由辽宁省气象局通过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收缴,作到罚没收据合法,实行罚缴分离。

五、复议及应诉工作

1、行政许可事项动态审核制度

根据《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和《调兵山市气象局行政职权目录》,对进入市民服务中心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审核制度。

今后凡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时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动态审核批准后执行。

2、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对国家、省颁布的气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严格管理。

按照市政府要求,全部进入市民服务中心审批,严禁体外循环。

3、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对象是我市各县(市)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执法人员。

二、行政复议机构由市气象局法规科负责。

三、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支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认真完成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其它各项任务。

六、凡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要在做出行复议决定15日内将复议案件决定内容时间等上报市法制办备案

4、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为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根据《铁岭市行政机关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一、建立“专人承办、集体研究。

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

二、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三、实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制度。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

五、实行行政应诉半年和年终统计报表制度。

六、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法制宣传工作

加强宣传贯彻。

不断加强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我局在广泛宣传组织有关人员的同时,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从法律的源头上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

利用不同场合,以各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3.23”世界气象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我局组织人员沿街宣传,“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利用座谈、讲座形式宣传气象灾害知识。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我局指定专人负责法制信息报送工作,积极主动宣传法制工作。

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我局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使社会各界对气象法律法规有了更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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