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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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83、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区域生效;

  (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84、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

  

(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起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

  (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85、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我国把法律解释分为哪两种?

  

(1)正式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非正式解释,是指XX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

  86、法律解释的方式有哪些?

  

(1)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

  (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87、法律解释的尺度。

  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88、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那些?

  

(1)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

  89、法律权利的特点。

  

(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90、法律义务的特点。

  

(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91、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92、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2)智力成果。

  (3)人身利益。

  (4)行为结果。

  93、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表现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9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它们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

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

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95、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96、违法行为的特征。

  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

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97、违法行为的分类。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98、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100、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101、法律制裁的特点。

  

(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102、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103、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104、违法的构成。

  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这些要件是:

  

(1)违法的客体。

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然会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损害。

  

(2)违法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违法只能是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

其次违法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

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构成违法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和国家机关从其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

  (4)违法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105、法律监督的要素.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106、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107、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108、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

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

  (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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