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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

2012年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

(一)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

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

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

D《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

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

C《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C是正确的。

A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B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D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

A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

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

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

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及解析:

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选D是正确的。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

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选D是正确的。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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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

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

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

C(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

  解析:

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

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

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

因此D项是错误的。

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

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

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

《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89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

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

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

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

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

A《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

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A《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

C《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

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

D.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收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侮辱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其将题目定为:

“市国土局成了贪污据”有不妥之处,市国土局可以要求其变更题目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以ABC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而D选项“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是正确的。

  1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C.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

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

其保安看见乙、丙里那个人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

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

A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而是错误的;C项将乙作为第一责任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正确的的。

D项将乙和酒店看成是共同侵权是不正确的,因为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著作权法、商标法

  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及解析:

A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求的则和,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属于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可以将其名称注册为杂志社的商标,就可以受商标法的保护;期刊名称属于特有的名称,如果他人采取仿冒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杂志社就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所以本题选A是正确的。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

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

C《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对于D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

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及解析: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根据法条即可得出B为正确选项。

  18.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答案及解析:

B《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所以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因此A项不正确。

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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