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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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办法

浙商银行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办法

浙商银行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办法(20__版)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提高柜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浙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从事柜面业务操作或服务的会计营业人员。

总行运营中心、各级行从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国际业务处理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进行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

第三条柜员应参加本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持“会计营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岗。

资格证书是本行用以证明持有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文件。

除柜员外从事本行会计营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亦应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柜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柜员实行等级管理。

各级行的营业部门岗位聘任应与柜员等级相匹配柜员绩效考核中的岗位系数应与柜员等级挂钩。

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总行会计部负责制订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办法;拟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题库组织等级考试相关培训组织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考试确认从业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制定柜员等级与岗位聘任、岗位系数挂钩政策。

(二)分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组织柜员从业资格及等级考试的技能测试;负责审定辖内柜员等级资格、审核柜员等级与其所聘任岗位要求是否适合。

(三)分支行营业部负责组织所在机构柜员参加从业资格和柜员等级考试;组织所在机构柜员参加岗位业务技能训练与测试;负责柜员等级考核鉴定的初评;实施柜员等级管理及其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六条 柜员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聘入行前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营业工作满一年或连续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营业工作三年(含)以上、离开会计营业工作岗位不超过一年的。

(二)新聘入行前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营业工作不满一年或离开会计营业岗位超过一年经过本行业务培训的。

(三)新聘入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营业工作不满半年的柜员经过业务培训且测试合格在本行会计营业部门见习三个月(含)以上的。

第七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

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一)业务知识考试的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及本行员工行为规范。

2.会计核算、支付结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银行会计基础知识。

4.本行会计业务处理与核算规定。

5.柜面业务操作规范及柜面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方法。

6.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

(二)操作技能测试内容包括:

1.计算机汉字录入。

2.传票录入。

3.点钞(手工单指单张点钞、机器点钞任选一项)。

第八条 符合条件、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柜员都应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当次考试未通过的人员须参加下一次考试。

连续三次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再参加考试。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业务知识考试由总行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

对于新设分支行如有需要总行可视情况组织专场考试。

考试由总、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监考在总、分行设置考场统一在考试系统进行。

考试结束后由总行会计部公布成绩。

第十条操作技能测试由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按季组织。

操作技能测试标准见《浙商银行柜员操作技能测试等级标准》(附件1以下统称《测试标准》)测试成绩由分行会计管理部门监试人员与营业部门会计主管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柜员获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标准为:

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且三项操作技能测试成绩全部达到《测试标准》之“初始级”及以上。

柜员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但操作技能测试未通过的其业务知识考试成绩的有效保留期为半年。

在此期间如操作技能测试合格的即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超期后业务知识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营业工作经历满一年的新聘入行的人员在未取得从业资格前因工作需要临时上岗的由所在营业部门会计主管同意报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批准且培训测试合格后可临时从事会计营业工作。

临时上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柜员在考核周期内控违规扣分达到12分(含)以上或离开会计营业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一年(含)的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如其再从事会计营业工作的须重新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柜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从业资格并禁止从事会计营业工作。

(一)被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

(二)恶意违规办理业务或屡教不改、违规严重的。

(三)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四)存在赌博、吸毒或其他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从事会计营业工作的。

(五)与外部人员串通或故意损害本行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会计营业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等级管理第一节柜员等级第十五条柜员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十五个级档柜员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柜员、中级柜员、高级柜员每个柜员等级设一、二、三、四、五从低到高五个级档。

第十六条柜员初次参加柜员等级考试和考核鉴定的分别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一)从事会计营业工作年限满一年、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且其上年度或半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申请参加初级柜员等级考试如考试通过则可申报初级柜员考核鉴定。

(二)从事会计营业工作三年(含)以上、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且其上年度或半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申请参加中级柜员等级考试如考试通过则可申报中级柜员考核鉴定。

(三)从事会计营业工作五年(含)以上、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且其上年度或半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申请参加高级柜员等级考试如考试通过则可申报高级柜员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柜员首次通过相应等级考核鉴定的确认其等级时不得高于相应等级中的三档。

第十八条柜员获得等级资格认定后其等级资格保留期限为二年。

期满后必须参加本级别或更高柜员等级(符合相应条件)的考核鉴定。

第十九条已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的新聘入行的柜员在其参加柜员等级考核鉴定前各分行可视其工作能力进行预定级但其从业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定为初级柜员的会计营业工作经历应在三年(含)以上。

(二)预定为中级柜员的会计营业工作经历应在五年(含)以上。

(三)预定为高级柜员的会计营业工作经历应在七年(含)以上的。

预定级的级档原则上为相应等级中的一档确因工作需要调高级档的不得高于各相应等级中的三档。

预定级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期间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柜员应参加相应等级资格考试和考核鉴定。

考试未通过的准予补考一次仍未通过的一律降级使用;预定级为初级柜员的定为初级一档或取消预定等级。

第二节等级确定第二十条柜员等级依据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考评三方面结果确定。

业务知识采取考试方式包括理论和实务具体内容包括储蓄、银行卡、支付结算、授信放款、电子银行、理财、外汇会计、产品营销、柜面服务以及会计核算基本规范、柜面业务操作规范、系统操作说明与交易说明等。

考试试题由总行统一出题柜员应参加与申报等级相对应的业务知识考试。

柜员业务知识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

操作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计算机汉字录入、传票录入、点钞(手工单指单张点钞、机器点钞任选一项)测试由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

综合考评主要考核柜员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内控扣分、工作能力等情况。

综合考评由柜员所在行根据柜员的日常表现组织评定综合考评可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合格及以上的柜员方可通过等级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柜员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对应柜员等级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二)初级柜员三项操作技能测试成绩应全部达到测试标准之“达标级”及以上;中、高级柜员则达到“能手一级”及以上因特殊情况未达标准而确需定级的由分行报总行审定。

(三)综合考评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柜员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但因操作技能测试或综合考评不合格未能通过柜员等级考核鉴定的其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可保留作为下一次相应柜员等级考核鉴定的合格成绩如仍未通过考核鉴定的则该次业务知识考试成绩作废。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等级资格鉴定条件的柜员其所在行营业部门应如实填写《浙商银行柜员等级考核鉴定表》(附件2)依据考核鉴__果提出初步意见报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审批。

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认真审核确认柜员等级并发文公布;对于审批不同意的应予退回并作说明。

第三节晋(降)级(档)第二十四条柜员因通过较高等级考核鉴定而晋升等级的应确认为晋升等级后相应等级中的一档;柜员因各种原因降低等级(含预定级)的应确认为降低等级后相应等级中的五档。

第二十五条柜员等级晋升必须通过高一等级资格考试和考核鉴定。

初级、中级柜员中达到三档(含)以上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参加高一等级柜员资格考核鉴定但不得越级参加高等级柜员资格考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柜员同一等级中级档的晋升根据其年度考核情况进行。

柜员年度考核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调升一个级档级档为五档的则保持不变:

(一)当年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

(三)业务差错率不高于同等级柜员及全行平均差错率三分之一。

(四)内控违规扣分12分(不含)以下。

(五)无重大差错事故或服务投诉发生。

第二十七条柜员等级资格有效期满重新参加考核鉴定未通过的如为高级柜员则降为中级柜员;如为中级柜员则降为初级柜员;如为初级柜员则原级档三档(含)以上的定为初级一档以下的取消初级柜员等级。

第二十八条柜员年度考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级档降低一档;如其级档已处于最低级一档的则保留原档级但一年内不得升档。

(一)半年或年度考核一般(不含)以下的。

(二)当年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的。

(三)出现2次及以上重大差错事故的。

(四)发生2次及以上服务投诉事件的。

(五)内控违规扣分满12分的。

(六)其他经认定应作降档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等级与岗位聘任第二十九条本行会计营业岗位人员聘任除遵守本行相关规定外应确保柜员等级资格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与柜员从事岗位相适应。

取得高等级资格的柜员可聘任到低等级资格要求的会计营业岗位低等级资格的柜员原则上不得被聘任为高等级资格要求的会计营业岗位。

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原则上由取得高级柜员资格(含预定级下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需由中级柜员担任的应填写《浙商银行柜员等级资格与岗位聘任审批表》(附件3)报总行会计部审批同意;会计主管B角、专职审单员、大堂经理应由取得中级柜员资格以上(含)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需由初级柜员担任的应填写《浙商银行柜员等级资格与岗位聘任审批表》报管辖分行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会计重要业务或事项应授予较高等级柜员负责。

未取得柜员等级的只允许从事经由审单员审单后的交易录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初级柜员如从事银行会计营业工作未满两年的不得审核或经办网上银行注册单位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挂失解挂密码重置票据查询查复库箱管理等重要业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柜员在柜面业务集中处理系统中的操作权限应与其柜员等级相对应主管级操作权限一般应授予高级柜员如需授予中级柜员的应报管辖分行审批同意;初级柜员不得授予主管级操作权限。

第三十三条柜员获得从业资格起一年后仍未通过初级柜员等级考试或考核未通过不能取得初级柜员等级的不得从事会计营业岗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柜员等级与其绩效考核挂钩。

不同柜员等级对应不同等级系数柜员等级系数作为柜员绩效考核的岗位系数柜员等级的系数区间为1至3或1至6各等级柜员级档对应系数由各分行确定在辖属机构营业部门施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取得本行会计从业资格或等级资格认定的柜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会计业务素质。

柜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晋(降)柜员级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控培训。

(二)新业务培训。

(三)岗位技能测试。

总、分行组织业务培训原则上应逐次组织考试并记录相应培训人员成绩并将成绩反馈给其所在营业部门会计主管。

分支行每年应至少组织3次操作技能测试并根据测试标准确定柜员操作技能等级鼓励柜员加强操作技能训练。

每次测试完毕应登记《浙商银行柜员操作技能测试成绩统计表》(附件4)并由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柜员在年度内参加总、分行业务培训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为达标级(含)以上则评定其当年继续教育成绩为合格;业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或年度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均未达标的则评定其当年继续教育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总行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含业务考试与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的柜员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柜员被所在行聘用(任)从事会计营业工作时应由所在行提出申请并在15日内向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同意注册登记的在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注册登记意见并交由管辖行人力资源部门加盖“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

已注册的资格证书由柜员所在营业部门的会计主管统一保管并负责逐项记录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应为已注册的柜员建立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

(一)柜员相关基础信息。

(二)柜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柜员等级确认情况。

(四)柜员受到表彰奖励及违规和重大差错事故处罚情况。

第四十条柜员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奖励或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应由资格证书保管人及时予以记录。

其要素包括:

时间、作出奖励(处罚)的单位、奖励(或处罚)的内容等。

第四十一条柜员通过考核鉴定获得相应柜员等级资格的由资格证书保管人员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及年检记录”栏记载“该柜员于_年_月_日经鉴定为__级__档柜员”。

发生晋(降)级(档)的均由其资格证书保管人员在“注册登记及年检记录”栏记载“该柜员于_年_月_日由__级__档柜员晋(降)为__级__档柜员”。

第四十二条柜员参加总、分行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后应在资格证书“培训及继续教育”栏予以记录其要素包括:

培训课程、学时、培训形式、成绩等。

第四十三条柜员在本行分支机构或在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进行调动的由管辖行对其管理档案所在工作部门和从事岗位等记录进行调整其资格证书继续使用原扣分记录仍然有效由调入部门继续考核。

第四十四条在从业资格考试或等级考核鉴定中舞弊的取消柜员当次考试成绩或等级考核鉴定成绩情节严重的根据《浙商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浙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1.浙商银行柜员操作技能测试等级标准

1-2.浙商银行柜员等级考核鉴定表

1-3.浙商银行柜员等级资格与岗位聘任审批表

1-4.浙商银行柜员操作技能测试成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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