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应得分
拥有总数量
抽查数量
抽查不合格数
抽查不合格率
实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500分,实得分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4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4
安全教育培训
50
5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0
6
安全记录档案
20
7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5
8
应急救援
70
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35
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5
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90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00分,实得分分)
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40
设备设施
80
2
作业安全
160
3
危险化学品管理
40
4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30
5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40
6
场所环境
60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50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项目未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的,不得分;
3、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
第5.2.1条
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任命的,不得分;
3、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
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2条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15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操作规程
20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第5.4.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记录档案
2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8、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6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2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20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
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第5.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70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2、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4、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5、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7条
第5.11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危害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0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0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1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
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和安全协议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6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即为否决;
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4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2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设备设施
80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2、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第5.6.2条
3、井架、龙门架必须设置超高限位、断绳保险,机械、手动或连锁定位托杠等安全防护装置。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12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8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20分;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第5.7.1条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4、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动火未办理用火证的扣20分;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19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60
1、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2、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3、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4、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
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4.1条
警示标志
20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2、累计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
第5.7.3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40
1、各种油漆材料(汽油、漆料、稀料)应单独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第5.7.1条
2、易挥发的汽油、稀料应装入密闭容器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15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未设置公告栏扣15分;
2、公告栏内容每缺1项扣5分;
3、警示标识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15
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第5.10.1条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作业审批
10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即进行作业的扣10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2条
第5.7.1条
检测
15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