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合格证第四版参考题库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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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合格证第四版参考题库答案

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参考题库(试行版)

一、判断题(320题):

1、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不是必须的,人数少的用人单位可以口头约定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含: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4、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请每位职工代表同意确定。

5、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

7、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错5.1

8、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0、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且书面提出的,用人单位即不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4、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无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有关情况。

16、为了保证员工的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员工的职称证书等证件,待员工离职时返还。

17、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半年内补签。

19、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20、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2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4、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不一定要给劳动者一份。

2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7、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8、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以为九个月。

错6个月

2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重新约定试用期。

错30、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为十五天。

31、对刚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中可以仅约定试用期。

待试用期期满后,视工作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4、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了本单位的重要岗位,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错3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两倍。

36、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可以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7、培训费用包括为劳动者支付的有凭证的费用。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3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40、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错2年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42、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3、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4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46、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变化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47、如无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8、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8个月的提前通知期。

49、用人单位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可暂时拖欠员工部分薪资,待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后再予以补发。

错50、用人单位在生产订单量大时也不可以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

51、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日加班的,可以按照劳资双方的约定不支付加班费。

52、作为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绝对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否则即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错5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4、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不影响到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55、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将影响到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56、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拆分为两个新公司,原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即无效。

57、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一律无效。

58、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9、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6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

6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2、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员工赔偿金。

64、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66、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2年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错6个月内

6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时又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68、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69、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

70、凡是劳动合同期满的,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71、凡是劳动关系消失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2《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73、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7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5、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包含在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

76、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一年备查。

77、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

78、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支付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

79、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和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8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对8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2、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8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8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错15天

8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86、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不能单独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须由劳动者自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87、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对2013年7月1日修改这个决定

88、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派遣工作岗位。

8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90、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民事协议,其内容无需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错91、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了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将其每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报酬回报给劳务派遣单位。

92、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自己的子公司)。

93、被派遣劳动者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用工单位无需对其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94、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权组织工会。

95、用工单位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96、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对97、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8、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99、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0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10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任意劳动合同期限。

102、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员工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103、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以推选协商代表。

错劳务派遣单位

104、学校可以通过中介或派遣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生。

错不得通过

105、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

对106、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与其专业无关的高空劳动。

107、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与其专业无关的井下作业劳动。

108、学校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管理实习工作。

109、学校不得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实习工作。

110、安排实习生实习的,总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11、安排实习生实习的,每日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12、企业不得克扣实习生的实习报酬。

113、学校不得拖欠实习生的实习报酬。

114、企业应当为实习生办理工伤保险。

115、学校应当为实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16、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117、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

118、某企业与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该员工每天上班四小时,每周上班六天。

对119、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协议。

错也可以口头协议

120、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试用期。

12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122、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标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23、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医疗期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5、《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终止的各个方面。

12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不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127、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29、用人单位可以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

13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1、用人单位不得任意约定试用期,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2、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

133、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

13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可以根据自身业绩克扣劳动报酬。

135、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3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3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9、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错赔偿责任

14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4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4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14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4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5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52、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53、劳动者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55条

154、企业使用实习学生顶岗,可以安排学生进行每日八小时之外的加班。

155、企业使用实习生,实习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15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157、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或者以代物券的形式足额支付。

158、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提出关于工资分配等事项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可以不采纳。

159、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的内容包含了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16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错90%16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2、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163、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错1个月

164、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错提前支付

16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66、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167、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一年。

错2年

168、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169、劳动者有权核对本人的工资。

17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错2日内

171、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7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错300%

17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时间,须支付加班工资。

174、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假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75、A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公司总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总经理在5月1日到公司加班一天,A公司无须支付其3倍的加班工资。

176、由于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177、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病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打折后,可以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78、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其标准工资的80%。

179、某公司由于经营问题,没有订单停产放假,单位人事负责人告知员工,“回家休息,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自第二个月起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180、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时,劳动者应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错用人单位

18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18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部门报告。

183、用人单位未时照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错5天内

184、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偿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等。

185、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报告情况。

186、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财务账册、财务报表。

对187、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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