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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库房管理制度及流程4

库房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

●通过制定库房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指导和规范库房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起到激励作用。

二、适用范围

●库房的所用工作人员

三、职责

●库房管理人员每月查看库房中物资,协调科室需求,将缺少的物资报给采购员,采购员将采购申请给予

领导签字批准,即可采购。

●库房管理人员负责物料的收料、入库、发料、储存、单据追查、保管、入帐、盘点、防护工作。

四、仓储管理规定

1、货品收货及入库

●需严格按照“收货入库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采购员将“客户送货单”给到库房后,库房负责清点完货物的货品名称、数量。

●库房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客户送货单”,没有时需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库房人员有追查和

保管单据的责任。

●库房人员与采购共同确认送货单的数量和实物,如不符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商处理,并由采购人员在送

货单签字确认实收数量。

●库房人员对已验收的货品,开出“物料入库单”,标明货品种类,并签字确认。

●将入库货品按照类别分类存放。

2、货品出库

●每周各科室按照实际科室需求上报需领物资。

●库房管理人员按照科室上报物资取出货品,并按照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填好“物料领料单”后,由

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领料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让货品出库。

●库房任何人员都无权给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货品出库。

3、货品报废

●严格执行“报废单”进行操作

●发现库房库存物料不良时及时处理或通知上级领导处理。

●经过领导确认后,填写报废单,写清报废物品名称及报废原因,由各级领导签字确认,才可以提交报废

单至上级主管部门。

五、货物管理

●货物的品质维护:

物料在收货、点数、入库、搬运、摆放、归位、存放、储存过程中遵守安全原则,做

到防损、防水、防蛀、防晒等安全措施。

●每天检查货物信息,如发现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

●保持货物的正确标示,由仓管负责,对于错误标示及时更正。

●货物的单据、报表、盘点表由库房管理人员把电子档和手工单据一同交到财务。

每月的单据、报表、盘

点表需由采购员、库房管理员、库房采购分管领导及一把手领导签字确认。

六、货物的盘点

●库房货物盘点由财务、库房以及主管部门每月拟定盘点计划时间表和盘点流程。

●盘点时保证做到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

盘点过程中严禁更换不同的盘

点人员,以免少盘、多盘、漏盘等。

●所有的盘点数据都需盘点人员签名确认。

七、库房的安全、卫生管理

●库房每天都对库房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并将库房内的物料整

理到提定的区域内,达到整洁、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

●对库房内货物摆放做出合理的摆放和规划。

●库房卫生可以在库房空闲的时间进行。

●上下班关闭窗户及锁上库房门。

●做好及时检查物货,如有异常或者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八、库房人员的工作态度及作风

●库房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库房工作人员要求做事细心,认真,负责,诚实,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及职业道德。

对于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医院劳动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盛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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