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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

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

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站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站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站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5、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运输管理站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运输管理站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7、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县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8、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单位:

蠡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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