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课后简答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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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课后简答题分析

破产法学课后简答题

第一章

1.简述破产的概念。

答:

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

2.试述破产与民事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联系及区别。

答:

⑴破产与民事执行。

联系:

①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②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③都是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权数额相对应的清偿,且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清偿对象。

区别:

①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的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破产程序则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②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对象,而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通常是债务人的部分财产。

③破产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其依靠法院来进行,一般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处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并最终予以变卖和分配;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来推进,其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且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

④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受偿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满足,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要分担一定的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则一般会得到最大程度甚至是全额满足。

⑤从法律后果看,破产清算程序的实施将最终导致法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亡,对自然人债务人则有免责的优惠;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不产生法人资格消亡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债能力时也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⑥民事执行只有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给予清偿。

民事执行可以执行财产,也可对行为义务进行执行,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

⑵破产与参与分配。

联系:

①都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所运用的特殊清偿手段;②都是为了使数个债权人能获得公平清偿。

区别:

①前者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后者是对债务人总财产的概括执行。

②参与分配程序终止后,法人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且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并不免除。

若有财产的,可继续清偿债权;而法人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止后,主体资格消灭,剩余债务免除也不再清偿③只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才可申请参与分配,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清偿是否到期,都视为到期,都可依法参加破产程序。

3.简述破产法的特点和属性。

答:

⑴特点:

①具有综合性②是特别法③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④是私法,又具有公法的部分特征;⑵属性:

①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虽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②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③破产制度是法院指挥监督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的一种清算程序④破产程序的开始既有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的,也有是法院依职权开始的。

4.简述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答:

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5.简述破产法的功能。

答:

①破产法对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及维护正常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②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③挽救可能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重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④能避免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引起的链锁反应、市场动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⑤修补市场经济受到的损害和信用关系遭受的破坏⑥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提供条件和保证

6.谈谈你对我国原来推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

答:

7.破产法为什么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答:

8.举例说明你对破产法间接功能的认识?

9.谈谈你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趋同化趋势的理解。

10.简述破产立法主义。

11.试分析比较我国1986年破产法和2006年破产法的破产立法主义。

并谈谈你对破产你对破产立法主义的理解。

12.为什么说古罗马破产立法是破产立法的萌芽?

13.简述法国破产立法的沿革。

答:

16世纪,法国各商业城市制定的处理逃往和欺诈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均以中世纪意大利城市法为蓝本。

破产债务人(主要是商人)以逃往或欺诈手段造成自己破产的,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1673年,法国《商事法令集》专章规定了破产制度:

第10章,规定商人自愿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的程序;第11章,规定破产程序及其效力。

该法令承认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的和解是避免使用清算程序处理破产人全部财产的合法手段。

  1804年《法国民法典》直接吸收了古罗马财产委付制度,创立了法国近代民法的“全部财产让与”制度。

(第1265条至1270条)全部财产让于甚至被人当作了立法者创制的针对债务人破产的程序。

(李浩培等译:

《法国民法典》序言,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事实上,自1538年以来,法国只有商事破产程序,一直反对将破产制度适用于非商人。

拿破仑法典所确定的全部财产让与,同破产制度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全部财产让于所坚持的“免受民事拘留”和“不免责主义”的精神,确实为法国近代立法所吸收。

  1807年,法国商法典规定破产制度,继承了《商事法令集》的大部分内容,但该法典将和解作为破产程序的结束而不作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方式。

直至19世纪后半期,立法才承认防止性和解。

法国商法典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停止清偿状态的商人,一度被视为“商人破产法”。

  1955年,法国开始对破产法进行修订。

  1967年7月,法国颁布第67-563号法律,全称为《关于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的法律》,对法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商人破产主义转变为一般破产主义,破产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具体表现在:

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区分债务人与企业破产的适用程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不断扩大。

但是该法保留了传统的清算型债务清理模式,在拯救困境企业方面也基本没有进步。

  1984年3月,法国颁布第84-148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预防与和解清理法》。

该法设立了一套用以尽早发现企业财务困难的预警措施和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的和解清理程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收效甚微。

  1985年1月,法国颁布第85-98号法律,即《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清算法》。

同时,1967年《关于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的法律》被废止。

该法创设了一套以重整为主,清算为辅的新型债务清理制度。

司法实践充分表明,该法在挽救企业和维持就业方面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缺陷。

  1994年6月,法国颁布第94-475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防治法》,该法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不仅修订了第84-148号法律的和解制度,加大了早期治理困境企业的力度,而且修正了第85-148号法律,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2001年,法国将1985年破产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后,纳入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共两编,239条。

  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国也正在酝酿对破产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开始了这项工作。

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有四点:

一是修改后的破产法要符合法国的实际情况;二是破产法要与其他法律相配套,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三是突出预防破产的要求;四是破产程序许要更具有透明度。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破产法适用主体由商人、手工业者和私法法人扩大到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多听取银行债权人的意见的内容;三是对重整程序区分内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业的出让和兼并)。

四是增加预防企业破产的具体措施。

14.简述德国破产立法的特点。

15.简述英国和美国破产立法的演变。

美国破产法对其他国家国家破产立法的影响和启示是什么?

16.试分析比较我国1986年破产法和2006年破产法。

第二章

17.简述破产要件。

答: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了结其债务关系的请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要同时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

  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能力。

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

  (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8.试述破产原因。

19.简述破产申请的主体。

答:

1.债务人。

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

2.债权人。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

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

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20.试述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氛围。

答: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第三章

21.简述破产受理的概念。

答: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立案的司法裁判行为。

22.试述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答:

⑴法院对破产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

①必须由申请权人提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③应书面提出,并提交必要材料④应预交破产费用⑵对破产申请实质要件的审查。

①申请人的申请系恶意申请②债务人异议成立③特殊原因暂不成立⑶审查期限。

①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③特殊情况期限延长⑷对债权人申请“三无”企业破产的审查处理⑸审查后法院的处理①不予受理②受理后的驳回。

23.简述法院在破产受理后的工作。

答: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

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24.试述破产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答:

⑴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进入保全状态①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担保③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④担任保证人的应通知债权人⑵对债权人的约束:

冻结个别追索权①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⑶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开户行/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⑷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①终止民事诉讼程序②终止民事执行程序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5.试述破产受理对第三人的影响。

26.试述破产受理对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的影响。

 

第四章

27.试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

答:

⑴核查债权⑵申请人法院更换管理,审查管理人的报酬⑶监督管理人⑷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⑸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⑹通过重整计划⑺通过和解协议⑻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⑼通过财产变价方案⑽通过破产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8.试述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标准。

答:

29.试述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的内容。

答: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0.管理人指定的方式。

答:

①随机方式。

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②竞争方式③接受推荐方式

31.试述管理人职权的内容。

答: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或停止债权人的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32.试述我国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方法。

答:

①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为标的额②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酬标的额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管理人报酬比例。

 

第五章

33.简述破产债权的概念。

答:

①狭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申请获得分配的债权;②广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

34.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

第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第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三,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第四,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第五,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35.简述我国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

答: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

其法定期限为:

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36.试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答:

①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权③附条件的债权④附期限的债权

37.试述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

 

第六章

 

38.何谓别除权?

它有哪些特征?

答:

含义: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特征:

①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②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③不依破产程序行使,但要受到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④别除权的权利来源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

39.定金能否作为别除权的基础?

为什么?

40.试列举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41.简述行使别除权行使的规则。

答:

①不依破产程序行使②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③兼为破产债权人的别除权人须申报债权,非破产债权人的别除权人无须申报债权④别除权行使后仍未受偿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列入普通破产债权⑤有别除权的债权未到期或附条件的行使⑥别除权受偿的范围

42.简述别除权行使的顺位。

答:

①基础权利性性质相同的别除权间的行使顺位②基础权利性质不同的别除权间的行使顺位③基于担保物权的别除权和基于优先权的别除权的行使顺位。

43.简述取回权的性质、涵义种类。

44.简述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行使规则。

答:

基础:

①所有权保留买卖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③让与担保④因未登记或第三人位善意,不能对抗第三人情形下的所有权⑤占有及其他物权;规则:

①标的物损灭时,取回权人的取回权可转化为破产债权②取回权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取回权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③因占有时效期间届满,破产人取得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取回权人丧失取回权。

45.简述出卖人取回权。

46.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答:

①必须是破产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为的行为②必须是有害破产债权人的行为③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存在④不必有主观恶意。

47.试述如何行使撤销权。

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

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48.简述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答:

①破产抵销须双方互为债权债务②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的限制③破产抵销不受债务履行期限的限制④破产抵销权不受所附条件的限制⑤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

49.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答:

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是: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

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

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4、其他抵销限制

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

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

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50.简述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的立法体例。

答:

51.试述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的范围。

答:

共益债权:

①因对方当事人请求管理人或债务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②破产程序开始后因无因管理而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③破产程序开始后因破产财产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权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七章

52.什么叫债务人财产?

它有哪些特征?

答:

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财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特征:

①属于债务人所有②受破产程序的规制③受管理人控制

53.债务人财产可分哪些种类?

它的性质是什么?

答:

54.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答:

①破产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权利②破产财产必须为破产人所拥有或经营管理③破产财产必须是特定时间内,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④破产财产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

55.简述债务人财产的例外。

答: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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