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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地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前言:

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

正文: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第三者的概念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

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

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

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

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什么是爱情?

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

婚“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

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

明知行为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外情况对比

(一)、中国现状

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

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状况

1、地区规定及对第三者侵权的处理

学者史尚宽认为“夫妻互守贞操义务,其违反之效力,于当事人间离婚原因及处罚事由,对于其义务违反加工之相奸人,亦得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1966年的判例认为“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1971年的判决为:

按侵权行为系指以及不当加害于他人之行为,至于所侵害系何权利,则非所问。

由以上判例判决可以看出,民法对违背贞操义务,侵害配偶权的通奸双方的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对受害配偶赋予请求慰藉金的权利。

修订后的民法第159条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亦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

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2、日本民法的规定及对第三者侵权的处理

日本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

“由于婚姻关系,夫妻有同居、互相帮助和扶助的义务。

”日本最高院曾就受害配偶状告第三者侵权并要求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件作出了答复,意思是:

第三者与婚姻关系的一方保持了肉体上的关系,承担责任的情况是:

第三者存在故意或过失。

而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却并不考虑:

一是是否因为一方的引诱行为而产生了不正当关系,二是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否源于真爱。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性不言自明,而且在精神上受到痛苦折磨的无过错方,应得到精神上的补偿安慰。

因此,从该日本判例看,在日本,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向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明确的。

3、美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和处理

在美国配偶权受法律保护,且规定容十分广泛,包括夫妻之间所有的有形和无形的权利。

夫妻感情疏远、婚姻家庭的破裂是由于第三者的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得不到履行,逃避婚姻家庭责任,并且该行为对夫妻间的合法婚姻关系构成了明显的威肋、,甚至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很明显,这时的配偶权已经遭到的侵害,对第三者要求赔偿是属于受害一方配偶的合法权利。

关国其他州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一旦通奸行为对婚姻家庭造成了损害,法院就可以判决第三者向受害一方配偶赔偿损失。

四、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确立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必要

1、明确配偶权

配偶权是婚姻主体所特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配偶权包含四层含意:

一是必须法定或约定,二是夫妻之问互为条件和因果,三是夫妻以外的主体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四是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配偶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权,所以配偶权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和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简单的只能由法律直接创设或夫妻合意自由创设,从配偶权的容可以看出这种权利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保护之绝对性,二是直接支配性。

用立法的形式将夫妻之问的权利义务确定卜来,既便于婚姻当事人自觉遵守,也确立了法院处理婚姻纠纷的原则和尺度,同时又是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由于婚姻生活中重要的因素是和谐与稳定,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决定了绝大部分配偶权的容必须为法律所确定,但基于配偶权的私权性,应当给婚姻当事人留有一定的空问,依据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创设配偶权,只要创设的配偶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受害者有权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1)、法理基础

基于第三者行为的危害性和道德约束的“软弱性”以及婚姻生活的伦理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第三者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双重调整。

从规行为的角度上看,应当德法兼治,以德为主,以法为辅,互相补充。

从保护受害配偶权利的角度而言,则应当重在法治。

现实社会中,因为婚外情、婚外恋的性质不同,表现容及形式不同,不能一律绳之以法,如只是关系暖昧或没有占有欲的精神恋爱等,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法律无法强制人们的精神世界,所以就不能用法律调整,只能放在道德规制的围。

而婚外性关系的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由于其明显侵害配偶权,所以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畴,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过错方和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卜,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这种情形卜,如果民事法律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置若周闻,仅靠道德调整,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救济,无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

2)、请求权基础

确立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有两种权利受到侵害,是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

首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无一例外地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人格尊严权本质上是指受尊重的权利,是指社会个体对自身的认识和公众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

男女双方因爱情而结合,因结婚而创设这一共同团体。

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

在法学领域,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容的结合,或者说婚姻应该是成熟的男女两性在性爱基础上的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生活关系。

婚姻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理应受到夫妻双方及第三者的尊重,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是侵害配偶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据此,受害配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其次是配偶权。

配偶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

从身份权本质上看,夫妻共同生活的这项权利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包括可能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三者。

所以,将配偶权明确立法,有过错配偶应当与第三者共同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善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受害一方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提起侵权诉讼,维护合法权利,应当被法律所允许的。

健康的婚姻,和睦的家庭,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确立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制度,使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赔偿,是健康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正义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

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利益,彰显道德价值,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侵犯和谐家庭的配偶权的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三种:

重婚、同居、通奸。

所以应根据其的行为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多方面考虑结合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民、刑、行政三位一体的结合,各有侧重的互补性,有利于合法婚姻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1、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我国应加快修改相关立法,明确第三者对配偶无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的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定事由。

第二,因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侵犯的客体是特殊的一种身份权利,所以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的赔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追究不同的责任,如在采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例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惩罚的责任形式。

但是在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中并不能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围,还要有更多的财产赔偿来弥补,给予很严厉的财产损害,而且就财产赔偿来说根据不同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让司法实践者来具体规定惩罚额度,从而给不同的人不同的惩罚数目,也对他们在财产惩罚方面形成一种威慑力,让第三者不敢再去触犯此法律,而不同的惩罚标准也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让第三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取证和认证方面成为能否胜诉的重中之重。

作为配偶无过错方如何取证,以及如何用证据证明第三者是在明知的情形卜而仍与配偶过错方同居,是很困难的。

2、刑事赔偿责任

在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方面,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外,补充一个新的罪行,破坏婚姻罪。

这样就能使得拼居的第三者对其恶劣的行为的危害,破坏社会稳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得到应有的惩罚。

而且第三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配偶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其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责任

在和谐的婚姻家庭中,出现第三者与其一方通奸的无耻行为,破坏一个和谐的婚姻家庭,也导致一个和睦的家庭有可能遭到解散的危险,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

所以在此提出建议,我国应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第三者在明明知道对方是己婚一方而与之产生非法的两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的行政责仟。

参考文献:

1、浅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_第三者_责任_永亮

2、刍议第三者插足问题的法律规制_

3、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_进茂

4、浅谈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_凯琳

5、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分析_汪娟

6、论_第三者_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_於惠林

7、追究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初探_任红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_第三者_的法律责任_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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