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伤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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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伤保险.ppt

第五章:

工伤第五章:

工伤保险保险1本节讲授提纲:

本节讲授提纲:

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资格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资格劳动能力鉴定及评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及评残鉴定标准2第一节:

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第一节:

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一、工伤及其分类一、工伤及其分类工伤:

工伤:

即即职业伤害职业伤害.所所造成的直接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后果是伤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319211921年的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将工伤界将工伤界定为定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故”。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又把随着时间推移,各国又把职业病职业病纳入工伤纳入工伤范畴之内。

范畴之内。

1952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标准公约中,用中,用“职业伤害职业伤害”代替工伤,代替工伤,我国传统上一直将其称为我国传统上一直将其称为“工伤工伤”。

4工伤及其分类:

工伤及其分类: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急性伤害急性伤害即因工伤亡。

即因工伤亡。

慢性工伤慢性工伤亦称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亦称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有毒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有毒有害物质和在不良气候、恶劣卫生条件下有害物质和在不良气候、恶劣卫生条件下工作而引起的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工作而引起的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疾病。

的疾病。

5二、工伤保险及其意义二、工伤保险及其意义1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定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资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的一项社会保险制社会保险制度。

度。

62、工伤保险的性质、工伤保险的性质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19941994年年77月月55日国务院颁布的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劳动法,其中第,其中第7373条第三款规定:

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依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劳动部于19961996年年88月月1212日公布了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劳部发19962661996266号成号成了当时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了当时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73、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的特征:

缴费人为缴费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风险来源:

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来源:

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职业工伤事故、职业性有害因素性有害因素。

危害客观存在且不确定。

危害客观存在且不确定。

保险方式:

已遭受危害的职工及其家属给保险方式:

已遭受危害的职工及其家属给予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

强制性强制性保险保险无过失赔偿无过失赔偿原则原则844、工伤保险立法、工伤保险立法国际立法国际立法德国:

德国:

18841884,劳工伤害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中国立法中国立法19511951,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19571957,职业病范围和职业患病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患病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1958,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1978,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4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6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2002,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2003200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920012001年列入立法计划、经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于年列入立法计划、经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于20032003年通过的年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分为:

总则;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章条。

法律责任和附则,共章条。

这个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受这个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

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

1055、工伤保险的意义、工伤保险的意义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认可及生命权的保障,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认可及生命权的保障,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后顾之忧,有利于社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稳定。

会稳定。

为用人单位分散风险为用人单位分散风险促进工伤预防。

促进工伤预防。

11第二节:

工伤保险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法的对象和范围的对象和范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他社会关系一、工伤保险的对象一、工伤保险的对象12工伤保险的社会关系包括:

工伤保险的社会关系包括:

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业务关系:

行政业务关系:

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险人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工伤职工当事人之间企业、工伤职工当事人之间其他社会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因工伤鉴定所在单位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因工伤鉴定与评残与评残13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二、工伤保险的范围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效力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何时、何地对范围,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

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

时间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率空间效率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1411、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

15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六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六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6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17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者在48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伤复发的。

182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19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时空界限。

时空界限。

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工作时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间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需要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这两个界限时。

只要伤害是因注意的是,运用这两个界限时。

只要伤害是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执行职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之外,(如因工出差、执行公务)产工作区域之外,(如因工出差、执行公务)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之内,却不是由于执行职务原时间、生产区域之内,却不是由于执行职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

20过错界限。

过错界限。

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决不能以职工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伤害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人对伤害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在工伤范围之外。

21结果界限。

结果界限。

工伤通常会造成劳动者包括疾工伤通常会造成劳动者包括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的结果。

病、伤害、残废或死亡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特殊界限。

法律规定的特殊界限。

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情况。

22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原则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原则一、一般原则一、一般原则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原则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原则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23二、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这一准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这一准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工业化初期及以前);(工业化初期及以前);雇主过失赔偿原则雇主过失赔偿原则(19世纪末,法国、德国和英国几乎同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4我国实行的是无过失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过失原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人不需缴纳无过失无过失责任责任;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损害损害补偿补偿:

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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