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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税收法规

财务会计税收法规(授课大纲)

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地、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2.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

3.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二、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即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它包括下列三个基本方面:

(1)税收征纳关系。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而形成的关系。

(3)征税纳税程序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要素。

第二节  流转税法

一、流转税的概念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流转税的种类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征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排除了对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的现象。

2.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增值税适用广泛,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合理性的特点。

4.有利于生产协作化的发展。

(二)征税环节和纳税主体

增值税的征税环节或者征税X围是: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与进口货物的生产流通领域。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与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出于征税管理的需要,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三)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

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995年国务院对部分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13%。

调整的农业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除此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和劳务均适用基本税率,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

(四)计税方法

(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即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六)减免税

三、消费税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的特征是:

(l)只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2)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3)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4)税负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二)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税率(税额)

我国的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分别是:

烟、酒与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消费税实行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与供求、价格等情况,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也有部分产品采用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与方法

(五)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消费税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与用于馈赠、集资、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环节纳税,移送使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纳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营业税

(一)概念

营业税是对经营《中华人民XX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征税X围较广,税负低而均衡。

(二)纳税主体

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基本上是按行业设置。

税目为9个,有: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共分四档,第一档: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采取3%税率;第二档: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第三档:

金融保险业税率由8%逐年递减至5%;第四档:

娱乐业税率为5%—20%的。

(四)计税依据和方法

(五)减免税。

第三节所得税法

一、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为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税率

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

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

(五)计税依据与方法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还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扣除项目。

(六)纳税期限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减税或免税的。

例如,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3月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一些行业或经营单位给予税收优惠。

3、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与损失后的余额。

(四)税率

本税采用比例税率计征。

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总税负为33%。

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税率为20%。

(五)减免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位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适用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稿酬外,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稿酬所得在求出应纳所得税额后,还要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酬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1-30%)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税:

(1)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特种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四节财产税法

一、财产税法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或国有房产经管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就其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与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

房产税的征税X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凡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凡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二)契税

1.契税的概念特征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特征:

(l)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2.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凡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发生产权转移过程中,接收产权的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税目税率

第五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纳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主要指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行使的税收管理权限。

1、属于人大和国务院管理的权限。

2、属于财政部管理的权限。

3、属于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权限。

二、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目前有四种: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三、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三个部分。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有五种:

l、查帐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其他征收方式。

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二)税款缴纳的要求

(三)税款征收中的特殊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与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与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X围之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行为。

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与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X围之内。

(四)税务机关的征税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XX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XX所得。

(五)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税务机关的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欠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2.税务机关的撤销权。

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欠税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与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与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

五、税务检查

六、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含义

所谓税务代理制度,即实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二)税务代理机构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三)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与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事务的税务师。

(四)税务代理的业务X围

七、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由于争议性质不同因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纳税争议

(二)处罚争议

第七节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二、偷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欠税的法律责任

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缴或者少缴并长期拖欠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假报商品出口,而实未出口,或根本没有商品出口而谎报商品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如增值税款、消费税款等)的行为。

五、抗税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是一种最严重的违反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XX犯罪行为。

对有抗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还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会计法

一、会计法概述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用账等手段,对各单位、各企业的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记录、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工作任务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前者为基础,要求核算准确;后者是保障,要求监督有力。

它们相辅相成,组成会计工作的整体。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与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关系的特征有:

(1)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作为统一的衡量或计量的尺度;

(2)根据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地、系统地、真实地、准确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情况;(3)有一套专门的核算、分析、监督的检查方法。

《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

我国在《会计法》总则中规定了如下会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统一性原则。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简言之,会计核算的内容即会计主体在生产经营或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期间与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或称会计年度)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为总结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所统一规定的会计时期。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真实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完整性原则。

(四)会计核算的程序

四、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在会计工作中,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以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通过日常的会计记录、计算,分析凭证和资料所进行的检查活动。

会计监督属于动态监督,寓于全部会计工作之中。

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1.按照《会计法》的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按照《会计法》的会计监督的规定进行会计监督。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企业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职责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X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与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XX乱纪行为作斗争。

7.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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