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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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范本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
业务租用合同
项目名称:
签定地点:
中国联通XX分公司固网业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就租用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合同。
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1条10M光纤的互联网专线,供甲方接入互联网络使用。
必须转网3G移动合约用户—20—户。
2.乙方向甲方提供固定电话业务2000元包6000元(含来电显示、免月租费,炫铃另计每月每部5元。
超出部分实打实交。
如果需要变更套餐,次月执行。
3.为使双方的合作更加长久、友好、稳定,乙方在协议期内为甲方提供固话虚拟网业务,公司内部网互打免费。
4.乙方为甲方固话缴费信誉度调为两个月。
二、费用支付方式
1.电路信息、资费标准见附件一。
2.乙方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电路月租费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付款周期为本月支付上月的费用,既每月20日前全额支付上一月的月租费,付款方式以银行转帐方式全额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发票。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出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申请时,应签定《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
2、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互联网专线和开展相关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如有任何项目变更,须提前通知乙方做相应变更处理。
3、甲方在合同签署后,为乙方工程入场做好如下配合:
(1)配合乙方现场勘测工程施工条件和准备专线接入路由;
(2)免费提供施工所必要的用电和场地(或在条件具备后及时通知乙方);(3)配备专人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甲方负责甲方设备的调测和维护(如:
路由器、防火墙等),包括因业务需要乙方放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保管及简单维护(如:
防火、放盗、防尘、防水等)。
5、由于乙方网络故障,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互联网专线时,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维护人员,并配合查找故障点,以保证专线尽早恢复正常使用。
6、甲方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活动;不得开展国际语音落地业务,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保留对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7、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应特别注意:
(1)甲方开设有非经营性网站的,甲方必须按照信产部要求进行备案才能开启,原则是网站先备案后启用,具体细则见信产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2)甲方开设有经营性网站的,必须在网站启用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乙方提供此有效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指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七条指出“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交互记录留存60日的等技术保障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具备信息发布和过滤有害不良信息的能力。
8.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四、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将传输线月入甲方机房,免费提供必要的传输设备,并完成线路调试和开通工作。
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所须的IP地址,对甲方自带IP地址情况,将予以接纳,并设入各级路由表中。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并确保专线通信质量。
4.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但不直接面向乙方用户。
5.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提出带宽扩容需求,乙方将尽快给予回复,与甲方签定变更协议,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传输设备,为甲方开通扩容线路。
6.乙方有权利收取互联网专线租金,如遇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乙方有权追罚。
7.当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进行违法活动,或网站内容出现涉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有害信息,停止违法活动。
甲方如超过8小时仍不删除的,乙方将停止甲方互联网接入。
对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并终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终止合同继续执行。
8.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投诉后,将尽快在甲方的配合下查找故障,或派专人到甲方现场检查和维护,尽快恢复线路正常使用。
乙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租用电路的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申报,并负责对该故障进行协调和排除。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电路传输维护规程中电路修复时限的规定,修复甲方故障电路。
时间为24小时。
下列情形不视为乙方电路故障,其中断时间不累计进月故障总时间:
(1)发生地震、洪水、火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
(2)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将不视为电路故障,但乙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进行故障修复;
(3)乙方在处理故障过程中,客观上需要甲方进行配合时,由于甲方未能有效配合和提供客观需要的条件而造成电路故障时间拖延,将不视为乙方故障时间;
(4)当乙方进行必要的网络升级、网络调整、电路割接、设备维修更换、机房搬迁等情况时,如乙方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电路中断时间必须在晚上22:
00至次日上午8:
00之间。
此时电路中断将不视为电路故障,但电路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10个小时,如超过10个小时,乙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5)如涉及第三方原因,乙方被迫进行电路路由更改或割接,且第三方通知时间少于2个工作日时,乙方将决定割接后一小时内通知用户(但至少提前24个小时),此时电路中断将不视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故障。
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以便于甲方因电路故障造成损失时向第三人追索。
如乙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施工中承担以下义务:
乙方施工行为应当文明安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甲方人员及第三方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若合同任何一方未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六、免责及违约责任
1.双方承认,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所述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于因己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营业收入或利润损失、技术或经营权的丧失、业务间歇、服务或设备使用权的丧失等),也不包括惩罚性的赔偿。
)
2.在非乙方事故责任情况下,乙方不承担甲方设备和系统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保证不通过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向乙方网络内的任何设备进行安全攻击。
若违反此条款,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互联网专线租用资格,并且保留通过正当程序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罚的权利。
4.甲方如果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全部服务直至终止合同继续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条款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有关合作费用、合作方式等,属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违背此条款将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八、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事故损失责任,不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付。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是否终止本合同,或免除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
九、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在本合同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资费政策规定颁布,则双方应执行新的资费政策规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另制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附件一《电路信息、资费标准》、附件二《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构成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的完整合同。
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十一、附件
附件一:
《电路信息、资费标准》
附件二:
《中国联通互联网用户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联通互联网用户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公司对信息发布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对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监测,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接入用户须签署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签署本责任书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被确定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我作为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简称165网)的客户代表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中通信资源使用用途。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三、对所开设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版权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不发布下列任何一项信息内容: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对在网上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的,将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应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要求,办理相关网站信息备案手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
五、在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联通有权对用户在网上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浏览检查,将积极配合对不良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关停。
六、对提供语音增值服务的,有外呼功能的,不得随意改变主叫号码,也不得将业务频道转包给第三方。
对提供下级接入服务的(二级运营)用户,负有接入下级用户的信息安全责任,负责所有信息安全监测工作。
七、同意在发生传播非法信息、破坏信息资源和网络设备、恶意攻击、制造病毒等各类案件时,接受中国联通根据案件性质和损失程度,给予的处罚,中国联通将对后果严重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应负责自己托管的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电信运营商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九、负责网站所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博客等交互式的信息安全,除正常办理备案手续外,还必须到当地公安网监处办理经营许可。
网站有专人负责24小时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监护。
十、若托管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接受中国联通有权在口头通知,立即暂停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当无法在提供备案信息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接受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接入服务。
十一、当单位或个人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中国联通重新签署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的主合同有效期相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
中国联通、当地公安网监处和用户各一份。
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电路信息、资费标准
电路信息
资费标准
备注
编号
类型
起点
终点
数量
带宽
月租费(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