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木质货架供货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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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木质货架供货及安装合同

超市木质货架供货及安装合同

甲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批发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时代宿州店项目乙方负责甲方木质货架采购及安装事宜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

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一)。

2、合同总价款(未税)暂定:

¥358620.7元(大写:

叁拾伍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柒角);本合同(含税)总价款暂定:

¥416000.00元(大写:

肆拾壹万陆仟元整)。

以上(含税)合同总价款为含税落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产品制作、购买、装车、卸货、安装、人工、运输、保险、包装、材料、税费等全部费用,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不执行任何政策性调整,最终结算依据附件一中约定的单价,根据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

第二条产品交付的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8日前将全部产品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书面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拟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核并严格遵照执行,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工期;如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运费及保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产品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宿州店项目负责人:

包申(联系电话:

)为本合同项下产品收货人,本项目涉及的需要甲方确认的所有资料必须经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本人及其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至少两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印鉴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5、产品在交付前,甲方应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厂家以及设备外观、包装、质量等状况进行初步验收,若初步验收合格,甲方进行书面签收。

若在初步验收时存在交付的产品规格不符、数量短少、表面缺损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价、更换或退货。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检验的,甲方有权自检,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检验结果。

6、产品初验仅仅是对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包装等外在情况的认可,并不表明甲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初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制造缺陷或内在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安排供货安装,本合同无预付款。

2、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合同总价款(含税)的80%。

3、全部产品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书面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全套符合甲方要求的决算资料,经甲方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95%。

4、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5、乙方应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先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含税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有权拒付货款。

6、乙方指定付款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开户名称:

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第四条质保期

1、质保期:

自全部产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两年。

2、乙方承诺:

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分钟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24小时内处理完毕。

质保期内,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若乙方不能按上述要求履行质保期内义务,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足,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3、若乙方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在使用中产生重大质量问题,乙方的免费维修更换义务不受质保期限制,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质量要求

1、乙方负责按国家标准供应工程所需产品,所有货物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本合同及甲方要求。

乙方承诺交付与其向甲方出示的样品完全一样的商品,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商品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2、乙方承诺交付与其向甲方出示的投标文件完全一样的商品,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商品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承诺:

交付的产品均符合中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无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法规)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要求。

如若乙方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甲方或甲方所供项目遭受损害的,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权威的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质量检验,并自行承担在供货产品金额1%范围内的相关检验费用。

若经检测乙方产品不合格,乙方负责更换不合格产品,直至全部合格。

5、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产品经过正确安装、调试并运转良好;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产品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甲方验收按照样品标准、甲乙双方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标及行业标准)以及现场要求进行。

甲方应于乙方货到工地后进行外观及数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设备验收单》。

若乙方产品不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根据甲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减价、更换或退货等),保证供应甲方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和甲方的使用要求,对未验收通过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产品未通过甲方或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务必在该次验收后7日内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否则,每延期一日,则乙方支付甲方(含税)暂定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包装、安装及费用负担

1、所有产品必须是乙方完好的原厂包装。

合同产品应由乙方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多次搬运、装卸,安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

2、对于包装内和捆绑的散装部件,乙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产品名称、部件名称、相应数量及与安装、使用有关的相关说明和注意事项等。

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在合同产品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1)、详细的装箱单一份;

(2)、质量合格证一份;

(3)、与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一份;

4、因对合同产品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产品发生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因乙方在包装上标记错误造成合同设备误运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生产的追踪信息,包括产品品名、批次、数量等,乙方对产品的批次质量提供跟踪服务。

产品包装上的印刷文字字迹清楚,内外包装均应清洁、牢固。

第八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本条责任与义务为除上述条款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外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职责:

1、办好开工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

3、甲方对乙方在安装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整改或停工整顿。

4、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拟定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交甲方审定同意后执行。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动设计、作法或更换材质,如有必须调整的须经过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规范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4、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5、工程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前并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全部风险。

6、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乙方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乙方承担。

8、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

9、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人防部门的备案证或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返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安装工程施工前务必与施工现场书面确认需要施工安装的产品明细。

11、乙方承诺: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现场及周边甲方已有设施、工程损坏或丢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已发生的损坏,乙方应无条件进行维修或更换,直至恢复原状,或者由甲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承诺:

在本工程项目建设中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任何工人的工资,乙方因本工程项目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概无关系。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与第三方抗辩而不予承担相关债务,因乙方未支付款项而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延迟交货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安装完毕,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于合同解除后10日内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已决定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2、因乙方安装过程中或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人民币10000元/次的违约金。

甲方垫付赔偿款的,乙方同意于甲方赔偿后五日内将赔偿款偿还甲方或同意甲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否则乙方除偿还赔偿款本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赔偿款总额每日5%的迟延履行金。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标或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如出现不合格产品或不合要求的产品,乙方应将全部产品更换至合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次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4、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内规定品牌的产品,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供合同规定外的品牌产品,乙方应无偿将产品全部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同时支付甲方人民币五万元/次的违约金。

5、乙方应保证其在青岛市场所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不会劣于其同时期为销售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的相同或相似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量、付款、产品使用及其他条件。

否则,乙方给予甲方价格差价金额的双倍予以赔偿,且乙方应支付甲方贰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产品在交付前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应承担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甲方垫付赔偿款的,乙方同意将垫付的赔偿款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足。

7、乙方承诺所售产品不侵犯第三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和侵权赔偿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次的违约金。

8、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物品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9、如甲方及确认乙方无法确保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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