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联和行动选择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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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联和行动选择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之一。

“打老虎、拍苍蝇”,“照镜子、正衣冠”,党和政府从预防到监督,从惩罚到治理,掀起了一场火力迅猛的反腐攻坚战,并力推反腐工作常态化,建构一种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制度环境。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些举措正在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局部地区和部门的腐败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死灰复燃,新的腐败案件屡屡曝光,以身试法者不在少数。

此外,在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CorruptionPerceptionIndex)中,中国大陆近年来的排名虽然有所上升,但总体上仍然不高。

其中,中国大陆2014年的排名为第100位(样本总数175),2015年的排名为第83位(样本总数168),2016年的排名为第79位(样本总数178)。

相比之下,新加坡、香港的清廉指数排名却常年稳居全球前列。

一般认为,新加坡、香港之所以能够保持高度清廉是与其严惩腐败的策略有关;但是,中国大陆近年来打击腐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为何仍未能将腐败斩草除根?

这种困境的出现,除了腐败本身具有隐秘性以及政府反腐工作成效的显现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等原因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被忽略?

正如一些学者所观察到的,新加坡在1959年实现自治前腐败也曾泛滥成灾,而如今却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这既得益于政府持续高压的反腐态势,更为重要的是其整个社会已经形成了对于腐败零容忍的文化(于文轩、吴进进,2014)。

同样,香港的反腐成效卓著,不仅在于拥有一个强大的廉政公署,社会公众对腐败现象极低的容忍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廉洁文化氛围也至关重要(公婷、王世茹,2012)。

腐败在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侵蚀,倘若作为公共权力所有者和委托人的社会公众倾向于容忍腐败,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不以为然,不愿意采取行动去反对腐败,那么即使政府层面的反腐力度再大,也很难彻底根除腐败。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众虽然口头上表示反对腐败,但当腐败涉及自身利益时却倾向于容忍腐败,成为腐败的参与者甚至发起者,直接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温床。

因此,从公共权力委托人——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分析腐败问题,其蕴含的深层次逻辑是:

根治腐败问题仅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公众才是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关键,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形成社会反腐的局面(肖汉宇、公婷,2016)。

在理想的状态下,公众不仅不容忍官员腐败,也能够严格自律,保证自身不会参与腐败。

在发现腐败线索时,勇于揭发和举报,扮演好权力监督者的角色。

这一视角给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深刻启示,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当前政府反腐足够努力但抑制腐败效果不彰的困惑。

当然,要实现社会反腐的愿景并非易事,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降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只有公众从内心排斥腐败,不容忍腐败,才能形成廉洁的政治文化氛围,增加潜在腐败者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成本,进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综上所述,本文将研究问题明确为:

现阶段我国公众的腐败容忍度总体水平如何?

个体之间的腐败容忍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有哪些因素影响着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本文基于G省的调查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利益相关时的腐败容忍度和行动选择时的腐败容忍度两个维度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本文将研究视角从公共权力的受托者和代理人——公职人员转向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委托人——社会公众,剖析公众腐败容忍度的现状及其生成机制,与现有研究文献进行对话。

同时,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有效降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构建廉洁政治文化、推动社会反腐转型而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和实践指导,从而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评估

本文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的范围和界限;再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评估,指出现有研究的贡献和不足,为下一步的研究指明方向和重点。

1.核心概念界定

腐败容忍度。

容忍度是指宽容某项行为或事务的范围,超出了这一范围则该行为不被允许。

腐败容忍度可以理解为个体对腐败行为所能宽容或者接受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或阈值,则腐败不被允许。

本文将公众的腐败容忍度界定为社会公众在面对腐败行为时所做出的接受与否的判断,对腐败行为倾向于接受或认可的表明其容忍度高,倾向于拒绝或反对的表明其容忍度低。

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包括两个维度,即利益关联时的腐败容忍度(以下简称“利益关联容忍度”)和行动选择时的腐败容忍度(以下简称“行动选择容忍度”)。

前者是指个体出于私利而有可能参与腐败(如行贿等)时,所体现出的对自身腐败的容忍程度,可以用腐败参与意愿等来衡量,其容忍的对象是公众自身。

后者是指个体在决定要不要采取实际行动(如举报等)反对和制止腐败时,所体现出的对他人腐败的容忍程度,可以用举报意愿等来衡量,其容忍的对象是他人尤其是公职人员。

显然,二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分别反映了公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容忍自身的腐败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容忍他人的腐败。

只有两个维度的容忍度水平都降低,才会在公众层面逐渐形成对于腐败的零容忍。

腐败零容忍。

大部分学者是从党政机关惩治腐败行为的视角来界定腐败零容忍。

如廖晓明、罗文剑(2012)将其定义为容忍程度的一种状态,即对过分行为和现象的不宽容、不忍受,即使是轻微的违规或犯罪也要严格彻查和惩罚。

龙太江、盛欣(2010)认为腐败零容忍是指对各种腐败行为都要严查严惩,不允许任何官员有任何腐败行为发生,哪怕是性质轻微的腐败行为,也要与之进行彻底的斗争。

从社会公众层面界定和研究腐败零容忍的文献并不多见,如公婷、王世茹(2012)将公众的腐败零容忍理解为人们不仅自己拒绝参与贪污腐败行为,同时也认为他人的腐败行为是不道德和不可接受的。

对于腐败的零容忍可以用不同情腐败、愿意举报腐败、支持对腐败的严格惩处等来衡量。

本文对公众腐败零容忍的界定包含对自身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与对他人腐败行为的零容忍,这一界定更加全面,更具现实意义。

2.相关文献综述

在现有研究文献中,关于公众腐败容忍度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有四种逻辑,即环境氛围感知逻辑、政府反腐绩效逻辑、腐败概念认知逻辑和人口统计学特征逻辑等。

环境氛围感知的解释逻辑认为,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受其所处文化氛围的影响。

社会生活中某些广泛流行的态度倾向和行为方式会深刻影响个体的心理感知与行为判断,伴随着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普遍化,腐败氛围逐渐产生了文化上的心理调控功能,无形中控制了人们的言行。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Myrdal,2001:

161-162)指出,如果公众普遍认为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个体都可能为了私利而滥用权力,在这种心理暗示的影响下,人们对腐败的愤恨渐渐地就会转变成“对于有机会通过不光彩手段营私之徒的羡慕”。

阿比盖尔等(Barr&Serra,2010)对40多个国家的抽样调查发现,一国腐败的普遍程度与其国民的腐败容忍度和腐败参与度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汉尼兹科等(Hanitzsch&Berganza,2012)的研究发现,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清廉指数与行贿指数之间存在极强的正相关关系。

桑德赫兹等(Sandholtz&Taagepera,2005)也指出,最初腐败行为仅是一种直接的物质交换,后来则变成为了一种普遍且持久的事实,进而成为人们心中默认的社会惯例,从而在观念上提高了对腐败容忍的程度。

如果人们意识到腐败广泛存在,则可能逐渐衍生出对于腐败现象默认、麻木、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的消极心理,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腐败容忍度升高,导致公众采取实际行动参与反腐败的可能性降低。

政府反腐绩效的解释逻辑认为,政府的反腐败工作绩效或者反腐败努力会影响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一方面,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越大,越能够对现有和潜在的腐败分子产生震慑,这些人出于风险考虑越不敢参与或继续参与腐败行为,有利于降低个体利益相关时的腐败容忍度。

另一方面,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越大,反腐败的效果越好,公众越会受到正面的激励和鼓舞,采取实际行动举报腐败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越高,有利于降低个体行动选择时的腐败容忍度。

公婷、王世茹(2012)发现,香港市民对香港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在行动上的腐败容忍度会降低一半,越倾向于举报腐败。

腐败概念认知的解释逻辑认为,人们对腐败的认知判断会影响个体的态度和意愿,进而影响其行为。

在某些人看来属于腐败的行为,在其他个体看来可能是正常的,并不具备腐败含义。

而这种认知判断、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可能影响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有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腐败概念界定越严格的人,越会觉得有更多的领域存在腐败或更多的行为属于腐败,对性质轻微的腐败行为的认知和批判就越深刻、越严格,进而催生出更高的道德评判标准,对自身和他人的腐败行为更不能容忍(公婷、王世茹,2012)。

杜治洲(2013)也认为,公众对腐败的认知会影响其参与举报腐败的行为,公众对腐败的危害和性质认知得越深刻,就越有可能采取行动举报腐败。

人口统计学特征的解释逻辑认为,某些个体特质会影响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达纳尔等(Dollaretal.,2001)的研究发现,女性较之男性可能拥有更高的伦理标杆和行为标准,对公共利益更加关心,其腐败容忍度较低,从而使得女性出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更小。

罗斯·艾克曼(Rose-Ackerman,2001)指出,公共部门中普遍存在的低收入和弱监管,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增加了其参与腐败的动力。

李文(2010)从相对剥夺的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低收入人群有更高的腐败容忍度,而随着收入水平的升高,其腐败容忍度会下降。

但郭夏娟(2013)对在职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MPA)的调查发现,月收入水平的升高并没有带来腐败容忍度的下降,反而是个体的收入水平越高,其相应的腐败容忍度越高。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相对而言政治和道德素养更高,因而行动上的腐败容忍度更低,更愿意参与反腐败(Gattietal.,2003)。

3.简短评述与本文的研究方向

相关学者的研究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上的参考。

但是,很多学者在讨论问题时,忽略了腐败容忍度具有多维度的事实,往往只观察到人们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而忽略了公众自身利益关联时的容忍度。

在具体分析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因素时,已有研究大多是从某一种解释逻辑出发,缺乏对微观生成机制的全面探究。

而且,现有研究大多是定性分析或简单的描述性统计,缺乏大样本定量实证分析。

相比之下,公婷等的研究最为规范,但也缺乏对腐败接触经历这一因素的考量,而且其研究对象为香港在校学生,结论是否适用于制度环境等条件迥异的中国大陆,尚待进一步考证。

在内地学者的研究中,测量腐败容忍度的样本往往为在职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MPA)、在校大学生等,缺乏以普通公众为对象的调查,研究的代表性容易受到质疑。

本文以G省为研究对象。

G省位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水平均居全国前列,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未来发展的方向。

以G省为研究对象,颇具代表性。

此外,选择一个省份进行研究,可以有效地控制制度环境变量,减少偏差。

另外,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独立开展的大规模抽样调查,样本量大,采集过程规范,数据具备较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同时,该调查面向G省的全体社会公众,而非某一类特殊群体,更能反映整个社会的腐败容忍度现状。

三、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由上述文献评估可知,现有研究将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因素主要归纳为四种逻辑,即环境氛围感知(环境因素)、政府反腐绩效(绩效因素)、腐败概念认知(认知因素)和人口统计学特征(特质因素)等。

在本文的分析中,将人口统计学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将另外三种因素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纳入分析框架。

此外,由于个体过去的经历会影响其现在和将来的态度与认知,进而影响其未来的行为选择,有必要将个体过往的腐败接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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