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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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范例
Q/XXXX
福建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B—2012
XXX颗粒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福建XXX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
XXX颗粒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组织生产和交验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产品实际的特点而制定。
本标准的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组织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XXX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XXX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
XXX颗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颗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以XXX为原料,经过XXX生产工艺制成的具有XXX保健功能的XXX颗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XX
JJF1070定型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或二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XX:
应符合附录B规定(如原料品种无国标、行标或地标,须在附录B作出规定)。
XX、XX、XX:
应符合GBXXX(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的规定。
XX:
应符合GBXXX(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二部)的要求。
XX:
应符合附录C规定。
(如辅料品种无国标、行标或地标,须在附录C作出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滋味、气味
性状
杂质
溶化性
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浑浊;混悬颗粒应能混悬均匀(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制定)
3.3 保健功能
本品具有XXXXXX的保健功能。
3.4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项目
指标
X1(以XX计),≥
XX
X2(以XX计),≥
XX
注:
1、营养素补充剂为功效成分须列出具体范围值,功能性食品为标志性成分。
2、计量单位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附件质量标准(主要内容)中规定的一致。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XX
灰分,g/100g≤
XX
铅(以Pb计),mg/kg≤
XX
总砷(以As计),mg/kg≤
XX
XXXX≤
XX
六六六,mg/kg≤
滴滴涕,mg/kg≤
注:
六六六、滴滴涕指标适用于植物性原料,其它指标依据批件附件制定。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霉菌,CFU/g≤
酵母,CFU/g≤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25g
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g/盒
允许负偏差,%
50(5g/袋×10袋/盒)
9
150(5g/袋×30袋/盒)
4.5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
3.9 辐照要求
如有辐照工艺,须提供放射源及吸收剂量。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色泽、性状、杂质
取样品Xg~Xg倒入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在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可见外来
杂质。
滋气味
被测定样品倒入洁净的瓷盘中,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异味。
4.2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
XX
按GBXXX规定执行。
XX
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4.3 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
按GB5009.3规定执行。
灰分
按GB5009.4规定执行。
铅
按GB5009.12规定执行。
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4.4 微生物指标检验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执行。
大肠菌群
按GB/T4789.3-2003规定执行。
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执行。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GB/T4789.11规定执行。
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检验
按JJF1070规定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辅料需按各自相关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
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方法与数量
XXX,抽样数量不得少于产品检验用量的3倍。
5.4 检验类别
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该标准技术要求中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时;
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全部检测项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如果其他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可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的标签、标示应符合GB7718及GB16740规定。
包装储运图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规格xxxxxxx.
产品内包装用某某包装,应符合某某包装材料的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
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及撞击,小心轻放,不得压踏。
6.4 贮藏
产品应放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
应距离周围墙壁20cm以上,距离地面10cm以上。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6.3、6.4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测定方法
注:
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测定方法列入附录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原料质量要求
注:
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原料质量要求列入附录B。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辅料质量要求
注:
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辅料质量要求列入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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