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理与政府间收入划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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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理与政府间收入划分税收原理与政府间收入划分第三组一、税收原理一、税收原理1、概念、概念税收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2、存在的依据、存在的依据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存在的基本依据是补偿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成本。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存在的基本依据是补偿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成本。

3、特征和税收要素、特征和税收要素l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l税收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4、税收的划分、税收的划分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商品课税(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按税收与价格关系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

4、税收的划分、税收的划分(4)按课税标准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5)按税种隶属关系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增值税、企业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资源税等)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原则理论起源于西方,最早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史称“税收标准”;明确系统的提出现代税收原则并确立系统理论,产生较大影响的,则是亚当斯密,史称“税收四原则”。

斯密四原则虽然提出时间较早,但以后的税收原则理论并没有摆脱它的影响。

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

(1)、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l平等原则l确实原则l便利原则l节约原则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

(2)、瓦格纳的税收原则l财政收入原则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l国民经济原则税源选择和税种选择l社会公平原则普遍和平等l税务行政原则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用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3)、现代税收原则l财政原则基本原则(税收足额稳定和适度合理)l公平原则核心原则(普遍征税和平等课税)l效率原则核心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4)、我国建国以来的税收原则l建国初期(19501952年):

提出了“保障供给、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

l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19531956年):

提出了“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

l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1957年后):

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了进一步“简化税制”的税收原则。

5、税收原则、税收原则l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

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提出了“保证收入、公平税负、鼓励竞争、提高效率”的税收原则。

l十四大以后(1992年):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逐渐形成和提出了新时期“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或税收原则6、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略)、税负归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略)、税负归宿(略)(略)l税收负担指因国家课税相应地减少经济主体可支配收入的数量而使其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

l税收负担的主体是指税收负担形成过程的参与者,可分为授负主体和承负主体。

税收负担的承负客体是剩余产品价值。

税收负担的实质表现的是一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6、税收负担分类、税收负担分类l

(1)按税收负担所涉及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税收负担。

l

(2)按税收负担是否由税收转嫁引起,可分为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

l(3)按税收负担额是否超过政府征税额,可分为正常税收负担和超额税收负担。

l(4)按税收负担是否与税法的规定一致(真实度),可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7、税收效应、税收效应l

(1)、最基本的税收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l

(2)、税收的劳动供给效应l(3)、税收的储蓄效应l(4)、税收的投资效应8、有效且公平的课税(节选自哈维、有效且公平的课税(节选自哈维S罗罗森的森的财政学财政学)课税在两种情况下可能使一国衰败。

第一种情况是,税收数量超过国力,与社会总财富不相称。

第二种情况是,税收数量虽然在总体上与国力相称,但负担极不合理。

皮特罗维里(PietroVerri)8、有效且公平的课税、有效且公平的课税

(1)、最适商品课税其研究的是如何设计商品税税率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

l如果可以课征一次总付税,征税就不会有超额负担。

最适课税理论就只需考虑分配问题。

然而,一次总付税是不可行的,所以,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在使超额负担尽量小的情况下筹措税收收入。

一般来说,超额负担最小化要求,税种的设置要能使所有商品的(补偿性)需求按同比例减少(拉姆齐法则)(拉姆齐法则)。

可是,如果社会有分配目标,偏离效率课税法则也许是恰当的。

8、有效且公平的课税、有效且公平的课税l反弹性法则反弹性法则有效率的税种尽可能小地扭曲决策。

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效率课税要求,对相对无弹性的商品,课征相对高的税率。

(2)、最适使用费l政府生产的服务的最适使用费的选定与最适税种的选定十分类似。

l平均成本定价与拉姆齐定价法(即规定的使用费能使每种商品的需求按比例减少)8、有效且公平的课税、有效且公平的课税(3)最适所得税所得课税是发达国家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

埃奇沃斯模型假设在取得必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目标是尽可能使个人效用之和最大;人们效用函数完全相同,且仅取决于他们的收入;可获得收入总额是固定的。

其暗示的是一种累进程度很高的税制削减最高收入者的收入,直到完全平等为止。

实际上,对高收入者课征的边际税率为100%。

税制可以用最适税收理论以外的其他标准来评价。

横向公平、管理成本、逃税激励、政治限制等都会影响税制的设计。

大多数理论分析忽略了税制的运行成本。

然而,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都将影响到税基、税率和逃税金额的选择。

二、政府间收入划分二、政府间收入划分政府要履行其职责必须要有一定的财力作保证,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必须就要涉及到各级政府间财力的分配。

由于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政府间收入的划分主要是对税收的划分。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原则l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关系到资源配置的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

l税种的划分是一个经济行为。

l税种的划分也是一个政府行为。

l税种的划分既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理解和驾驭,又体现了中央政府行为目标、对各级政府在利益和效率上的态度,甚至是政府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和偏好。

1、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原则、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原则1、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l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l可能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的税收应由中央负责l税基在各地分布严重不均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l税基有高度流动性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

l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较适合划归地方l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划归地方l各级政府可征收受益性税收和收费。

1、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原则、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原则2、塞力格曼的三原则l1、效率原则2、适应原则3、恰当原则。

(3)、我国税收划分应遵循的原则l适应政府行政权力体制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规模的原则l受益原则l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原则l体现政府职能分工原则l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原则2、政府间关于税种的划分、政府间关于税种的划分l关税:

应划归中央l所得税:

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征收l财富税:

对资本、财富、财富转移、继承与遗产所得课征的税较适合中央征收l资源税:

从流动性上讲,适合地方征收,但是会造成各地财力的不平衡l销售税:

单一征收的销售税可以由任何一级政府征收;多环节征收时,地方征收困难。

l财产税:

适合地方征收。

流动性小,可稳定地方的财政收入l“有害产品税”:

适合各级政府征收l使用费和规费:

非税收入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适合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征收。

3、部分国家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情况、部分国家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情况美国的税种划分美国的税种划分多级财政同源共征的制度。

l联邦政府:

可以征收除一般销售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关税、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和货物税等。

l主要收入来源: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

l州政府:

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主要有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l主要收入来源:

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

l地方政府:

可以开征除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

德国的税种划分德国的税种划分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税种划分模式。

以共享税为主的税种划分模式。

l联邦政府专享税:

关税、消费税、公路税、资本流转税、交易所营业税、保险税等。

l州政府专享税:

财产税、遗产税、地产购置税、机动车税、娱乐税等。

l地方政府专享税:

土地税、企业资本和收益税等。

l共享税:

工资税、个人所得税(估定所得税和非估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日本的税种划分日本的税种划分l中央税(个人)所得税、法人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所税、证券交易税、登记许可税、印花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汽油税、航空燃料税、天然气税、石油税、汽车载重量税、关税、地方道路税、特别吨位税l都道府县税:

都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财产税、矿井税、汽车税、不动产购置税、烟草税、地方特别消费税、高尔夫球场使用税、狩猎税等。

l市町村税:

市町村居民税、不动产税、轻型交通车辆税、矿产品税、洗浴税、特别土地使用税等。

英国的税种划分英国的税种划分l中央税:

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石油收入税;l间接税: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l国民保险基金及其它税费。

l地方税:

财产税、市政税。

税权的划分税权的划分税权的划分税权的划分l美国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分别设立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收征管机构,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l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税收征管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

l日本税收立法权集中,税收征管权相对分散。

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国会统一立法,地方税由地方税法加以确定课税否决。

l英国各项税权基本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税权划分的模式税权划分的模式l分散型税权划分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形成了统一的中央税收制度与有差别的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有助于保证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力,但它也对各级税权之间的协调性和衔接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l适度集中型税权划分模式: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l集中型税权划分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

4、我国税种的划分、我国税种的划分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省级政府之间收入分配的基本框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定了目前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的三种类型:

即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在中央和省级政府间建立了明确的收入分配机制。

5、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l地方政府缺乏正式的收入自主权l政府间税种划分不合理l省级市级和省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集中度过高l过多的非正式收入自主权l省以下政府缺乏正式的收入分配制度l政府间收入分配的纵向和横向不均衡6、改革建议、改革建议l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自主权,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l加强对地方政府收费制度的管理和监督l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l在省以下确定政府正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到此结束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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