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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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伙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如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要遵循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基本根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增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总称,涉及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构造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构造设立。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重要负责指引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信贷业务开展征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伙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涉及: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档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最后责任。

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的筹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重要职责是:

全面理解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档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档管理层

高档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详细实行机构,对法人行社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其重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用有效办法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完毕董(理)事会下达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风险及可行性。

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

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

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关于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

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构成,也可吸取本单位以外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筹划信贷部,负责贷款寻常管理)负责制定信贷业务筹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寻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所有,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贯彻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寻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

依照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风险及可行性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畴信贷业务审批上报。

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

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征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征询登记、报表记录等详细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她工作。

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

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互相制约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贯彻到六个相对独立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

业务发展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关于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公司精确评估信用级别,测算拟办信贷业务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涉及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详细工作;

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

业务发展岗对事实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

审查核准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政策原则、信贷构造、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详细意见。

审查核准岗对事实认定精确性、完整性负责任。

信贷决策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确认信贷业务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审批,予以最后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征询,并贯彻上级征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违规行为。

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贯彻,确认信贷业务与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依照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与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与否符合商定用途。

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发放、支付手续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状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记录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应用和推广。

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精确反映责任。

催收管理岗。

其重要职责是:

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对的反映,保证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核销申报工作。

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根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级别、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重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级别等内容拟定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信贷业务最高授信限额。

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长信用额度之和。

上级行社授权根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拟定。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行纵向监督一种方式,不变化法人机构信贷业务风险责任。

第九条实行客户级别评估和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信用级别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相对尺度,重要从客户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

客户信用级别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

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成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基本流程操作。

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总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行征询制度。

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信贷业务实行征询,下发征询批复。

信用社权限(授权)范畴以外信贷业务,在完毕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行。

须报省联社征询,经征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征询批复意见实行;未履行征询手续或征询批复意见没有贯彻,不得实行。

详细按相应征询办法办理。

审批、征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用“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批准方可通过。

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征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

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征询)时效管理。

审批(征询)时效是指有权最后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最长期限。

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征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对审批时效已经终结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依照实际状况报原审批(征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

对已建立信贷关系公司,依照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监控管理。

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负责人。

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

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关于限制性规定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

详细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浮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用应对办法,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最后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办法。

第十五条实行尽责勉励及追究制度。

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负责人制度。

依照主负责人尽责体现和经营业绩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有关负责人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

公开信用社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有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信用状况。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依照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并按商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如下(含1年)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如下(含5年)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贷款。

(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暂时发生流动资金局限性而发放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普通按生产经营周期拟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买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重要支持公司技术改造,期限普通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如下特性贷款:

贷款用途普通是用于建造一种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本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她项目,涉及对在建或已建项目再融资;借款人普通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企事业法人,涉及重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重要依赖该项目产生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她收入,普通不具备其她还款来源。

(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信誉发放贷款。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商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贷款。

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授信应客观公正,并订立保证合同。

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关于登记手续。

要合理拟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并办理有关登记或移送手续。

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70%,普通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90%。

(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

法人行社发放贷款重要为自营贷款。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依照委托人拟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商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手续费。

详细收费原则按委托人委托事项繁简限度由双方协商拟定,并订立合同。

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她方式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

3.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也许导致损失采用相应补救办法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特定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办理。

对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由信用社承办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规定,对其签发汇票根据《票据法》规定和信用社有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票据行为。

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根据申请人规定向受益人开立、凭规定凭据支付一定金额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付款承诺。

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依照委托人申请开具,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商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依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

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

第二节信贷产品定价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上下限拟定每笔贷款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有关凭证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依照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级别、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本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别的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

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每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商定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节不分段计息。

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批准,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商定,可从其商定。

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

复利计收办法为:

按计息时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天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

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

法人行社和申请人订立《出具保函合同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原则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

(一)有保证金某些:

无论期限长短,按0.5‰-5‰计收。

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原则计收。

(二)无保证金某些:

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某些,按3‰-1.5%计收。

期限超过一年,依照上述原则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局限性一年按一年计收。

(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她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

(四)换开保函,除依照调节后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节收费外,应加罢手续费300元。

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依照所提供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解决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

详细收费原则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其她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详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事)业法人(含外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公司)、其她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2.借款人及其重要关联人(涉及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配偶、法人控股股东和重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还款来源充分。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司没有不正常信息。

7.申请中、长期贷款,公司法人所有者权益,普通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30%-50%。

8.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

9.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畴内可以申请贷款。

10.法人行社规定其她条件。

(二)借款人义务

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规定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按贷款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商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

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

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状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状况。

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关于资料。

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

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她因素而变化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贯彻和还款办法征得贷款人批准后方可实行。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状况时,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同步采用保全办法。

(三)对借款人限制

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2.不得套取贷款,互相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

(一)必要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事)业法人(含外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公司)、其她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二)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畴内提供保证。

(三)同一债务可提供二个或二个以上保证人,保证合同不得商定保证份额,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同一债务既有物担保,又有人连带责任保证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批准:

无论该物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信用社有权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而而提出抗辩。

(五)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

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村委会、社会团队(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

3.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授权除外)、职能部门;

4.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5.不具备担保资格金融机构。

6.法人行社以为不具备担保资格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她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信用社不得指定或强令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第三十六条实行授信制度。

授信是指信用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所规定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额度。

信用社依照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经济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状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依照信用级别、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区别授信。

信用社依照上述因素变化,及时调节对各区域、客户授信额度。

第四节担保

第三十七条抵押: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一)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送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其她财产。

上述财产可一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及其她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自然资源或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国家机关财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教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

5.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固定资产,裁减、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财产;

7.经法定程序确以为违法、违章建筑物;

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用其她强制性办法财产;

9.租用或者代管、代销财产;

10.已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示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畴内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建筑物;

11.依法不得抵押其她财产。

12.法人行社以为不适当作为抵押物财产。

(三)需掌握事项:

1.借款人用财产抵押,其财产价值变现后应高于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之和。

2.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应当将其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步抵押。

乡(镇)、村公司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公司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畴内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要征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拟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抵押变现时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用国有资产抵押,必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抵押证明。

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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