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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宪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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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答: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只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人民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就“如何行使”以及“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行使”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这需要由其他的制度来具体规定和实施。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答: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词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棋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值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3、试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

答:

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柱石,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基础之一。

由于在中国政治中,军队无法与政治隔离,因此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如何处理与军队关系的内容。

党指挥枪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任何其他力量可以和能够领导军队。

党指挥枪原则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行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服从和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就是军队的政治目标,军队不允许持有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不同的其他任何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在军队中,只能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绝不允许宣传、渗透、奉行其他任何政治思想和主张。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思想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武装军队的头脑;不允许在军队中传播任何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保持军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军队能够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在军事上自觉听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

从具体手段上说,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首先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系统地实行对军队的严格控制和领导。

其次,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层层建立党组织,使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成为军队中更为集中、更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同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是排他性的。

再次,中同共产党通过独具特色的政治工作制度保证对军队的领导。

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制度由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构成。

4、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党管干部原则,即只有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力。

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

向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推荐或安排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从而通过这些干部形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党管干部的实质。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整套党管干部的模式。

主要包括:

第一,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第二,中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第三,中共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整个干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

“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

此一制度最早建立于1953年11月,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当时全国的干部被划分为九类,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各部分别管理;“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

基本规则是:

凡属担负全国各个方面主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由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党政机关下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目前,随着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分部分级管理的模式被融合进了新的内容: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党政分开。

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建立分类管理体制。

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设想,分类管理体制包括:

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

(一)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1)制宪权和修宪权。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实施权。

全国人大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它包含对法律、法律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社会团体、公民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处理。

(3)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其他方面的职权。

如组织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全力、对国家大事的决定权等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有权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是惟一有权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构。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4)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5)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6、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同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同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向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同家政权权力的。

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入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

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

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多党地位平等的多党竞争制度需要不同的政党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

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与西方多党竞争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议会民主制。

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

7、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何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

地方组织法第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如下情况:

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

第三,制定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二,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三,法案的通过。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第五,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8、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是什么?

答:

包括哪些内容?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内关系、甚至上级政治关系的最高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一种根本的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包括: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能够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9、试述国务院组成机构及其职权。

答: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副总理、国务委员会、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对总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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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二)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副总理、国务委员是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命的。

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名额。

由于国务院机构庞大、事务众多,副总理实际上协助总理负责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某一或某些部、委、机构的事务,形成事实上的介于总理和各个部、委、机构间的层次。

(三)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审计长。

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国务院秘书长是国务院办公厅的首长,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门首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和上级政府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10、我国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答: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了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

(一)直接权力。

第一,行政立法和制令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

国务院对国务院各个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有绝对的领导权。

国务院实现总理负责制,因此国务院可以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对于那些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管辖的事务,国务院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辖。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在地方政府与国务院工作关系方面,国务院可以单方面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而无需同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谈判。

第三,行政管理权。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全国所有的行政事务,包括: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国防建设事业;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

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第五,外交权。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间接权力。

第一,立法提案权。

当某些事务超出了国务院既有的权限范围时,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以得到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或授权,从而获得管理权限。

第二,否决权。

国务院并不对某项事务做出直接的决议或命令,但当国务院机构或地方政府对此做出决议或命令时,国务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此加以改变,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各级地方政府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三,戒严权。

国务院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当国务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就是当国务院无法依靠一般形式的行政管理手段实现自己的管理意志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取戒严的方式贯彻自己的管理意图。

第四,其他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予国务院以其他职权,在宪法和法律目前规定的国务院权力范围之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国务院超出于现有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

11、简述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机构。

答:

(组织机构)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若干机构。

单一制中央集权的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方面基本上是模式化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几乎没有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又由于政社、政企、政府与个人的分离程度很低,造成了政府在目前社会中的超大、超强地位,因此政府机构数量众多。

规模庞大。

按照现行的机构设置规定,一般来说目前各省、自治区设有40~50个机构,直辖市、副省级市60个左右,地级市、行署40~50个左右,县、县级市20~30个左右。

乡、民族乡、镇的机构设置形式各地不一,乡、民族乡、镇的直属机构一般称办公室、委员会或科,接受双重领导的、设立在乡镇的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一般称“所”,设立在乡镇的县、市政府的企事业机构一般称“站”。

根据1993年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乡、民族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在15~45人左右。

(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

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但所制定的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省、直辖市的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快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12、怎样认识中国城市地方政府?

答:

城市地方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

城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的增加而出现的新的、具有政治、行政或经济中心意义的新型地域;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也并不是一个具有长期历史渊源和相对稳定性的概念,在中国除少量政治、行政中心外,城市基本上是20世纪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构成转型的结果,因此严格地说,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

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取决于城市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政治的吸引力和辐射能力,而不像一般行政地方那样主要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维持自身对所辖地方的控制。

从外在特征上看,一般行政地方是“面”状的,而城市是“点”状的。

尽管城市的性质与一般行政地方的等级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但目前我国城市的设置仍然是以行政等级为基础的,城市的行政级别是第一位的,而城市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则是第二位的,这是目前我国城市制度的重要特色。

渗透在城市制度中的行政等级逻辑表明:

在城市设置和管理中,城市的内涵和能力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城市在相当程度上仍然被当成一般的行政地方来对待,而不是将城市视为具有内在整合能力的社会经济结构,国家对城市的统治功能的依赖超越了对城市自身所内在具有的“服务”功能的开发和挖掘,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城市地方与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妨碍了城市地方功能的发挥,也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矛盾的。

城市地方主要有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和镇。

13、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

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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