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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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征求《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征求各界意见。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长兴县环保局污防科。

(了解电话:

6043899,位置:

明珠路818号国际商务楼11楼污染防治科3)。

 

附件:

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储备和交易行为,根据《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本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其中:

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后,需新增排污量的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从实施有偿使用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按照《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0〕146号)实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称为上一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和扩建、改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的工业排污单位;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暂不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暂不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参照湖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5万元/吨·年、0.7万元/吨·年和0.7万元/吨·年。

(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2万元/吨·年、0.2万元/吨·年。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排污权使用期限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按照排污单位已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所对应的年排污量和使用期限进行确定,排污单位需多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分别计算单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合计。

第八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和排污总量按照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核定量确定。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其排污权指标由县环保局重新核定。

新建项目和新增排污量的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项目正式投产后,实际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排污权指标由县环保局重新核定。

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九条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应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填写《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一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

(六)排污许可证为登载总量控制指标的,需补充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建项目和新增排污量的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除

(二)、(五)外,提供其余相关资料。

第十条上一轮已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且排污权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排污单位:

(一)2018年1月21日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下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优惠25%。

(二)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执行。

(三)2018年7月21日后,本轮排污权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交易方式获得,交易价格实施市场调节。

(四)上一轮未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

10吨以下或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0.2吨以下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SO2)年排放1吨以下的工业排污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上一轮已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但排污权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到期的排污单位:

(一)2018年1月21日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剩余期限(上一轮排污权到期次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下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优惠25%。

(二)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7月21日,申购并一次性缴清剩余期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执行。

(三)2018年7月21日后,剩余期限排污权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交易方式获得,交易价格实施市场调节。

第十二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上一轮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

(一)2018年1月21日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优惠15%。

(二)2018年1月21日后,需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费用。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和新增排污量的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

(一)2018年1月21日前,以挂牌出售方式获得,一次性缴清剩余期限(自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

日,下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挂牌出售价格不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

(二)2018年1月21日后,需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并一次性缴清剩余期限费用。

第十四条单个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所对应的年排污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使用期限×(1-优惠比例)。

第十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应一次性付清。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申请分期付款,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分期期限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分期付款不享受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优惠。

第十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排污单位按照第九条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环保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长兴县排污权申购指标核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县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长兴县排污权申购指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进行核定并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公示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拟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环保局出具《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

(四)排污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企业完成缴费后办理确权相关手续。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对依法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方指有排污权可供转让的排污单位或政府。

排污权受让方指需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可通过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通过预留、回购等形式获得的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因产品结构调整、治污工艺提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形成的在有效期内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因停产、关闭、迁出长兴县县域或项目未实施,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闲置排污权。

第十九条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可通过挂牌出售、电子竞价等市场交易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

县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申请和排污权储备指标,核定排污权数量。

市场交易前应将排污权相关信息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电子竞价、挂牌出售等根据出让方、受让方需求及时组织实施。

县环保局组织进行挂牌出售或电子竞价,竞价价格定价不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最终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

排污权市场交易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电子竞价、挂牌出售实行网上交易。

第二十条有富余或闲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也可通过政府回购形式出让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需经县环保局审核后,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达成的排污权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或受让方竞价决定。

交易价格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的,政府有权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优先回购。

第二十一条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使用期限为排污权出让方的剩余使用期限,排污权受让方排污许可证应登载排污权指标的年排放总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排污权出让方应向县环保局提供下列材料:

1.排污权指标出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核查报告;

4.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排污权受让方应向县环保局提供下列材料:

1.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需新增排污总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初步审核意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县环保局应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出让方和受让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7个工作日。

公告包括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拟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县环保局提交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交易;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县环保局进行复核。

(五)排污权交易需在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签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县环保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长兴县范围内的排污权交易行为均应在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均视为无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排污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未经县环保局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涉及跨行政区的排污权交易,由市级环保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长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原《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环〔2010〕74号)同时作废。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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