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x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
教学要求:
了解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时间:
0.5课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起施行。
《合同法》共有428条,它取代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工程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部大法。
在目前的很多执业资格考试中,是必考的内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注: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⑵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注:
《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
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有权拟定或者接受合同条款、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
⑶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双务合同也不例外,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⑷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具体包括:
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招标投标时,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说明自己和项目的情况;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相互协作,如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相互告知,并尽量减少损失。
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从词意上理解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应当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是某一特定社会应有的准则。
二、《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总则包括以下8章: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分则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分为15种: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
⑴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
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⑷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
如:
担保合同。
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
⑹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练习:
1)某施工企业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办公大楼的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建立了()关系。
A、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B、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领导C、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D、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平等的合同
2)下列原则中,()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
A.平等、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D.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的订立
教学要求:
掌握建设项目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内容;要约与承诺的概念
教学时间:
1.5课时
本节是该课程的重点章节。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
注: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颁布后,《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
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必须尽可能明确、具体,条款完备。
一般应明确规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以及延长的条件、程序,对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内容的8大内容要熟记,教学时以施工合同的内容为例进行解释]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注:
这是有关合同当事人的条款,通过这一条款,将合同特定化,明确了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而当事人住所的确定,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也便于明确地域管辖。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动、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不同的合同其标的也有所不同,有的合同标的是财产,有的合同标的是行为。
注:
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就无法履行。
3.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
注:
没有数量条款的规定,就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数量。
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表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
质量是指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注:
如产品的品种、规格、执行标准等,当事人约定质量条款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对质量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
注:
当事人在约定价款或者报酬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交付标的或者支付价款的地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以什么方式来完成合同的义务,合同标的不同,履行方式有所不同,即使合同标的相同,也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经济制裁。
注:
合同依法成立后,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可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而且一旦出现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便于当事人及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减少纠纷。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办法。
注:
合同发生争议时,及时解决争议可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三、要约与承诺的概念[重点掌握]
该部分内容多,且多为《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只能熟记!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是国际合同公约和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通行做法。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需要通过要约、承诺。
1.要约
⑴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某施工单位到水泥厂去购买水泥]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⑵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概念相区别!
]
注: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⑶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①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提示:
区分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法律责任]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注: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⑵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注:
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意。
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视为新的要约。
⑷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注: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⑴投邮主义:
要约和承诺发出以后,只要要约和承诺已处于要约人和受承诺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承诺即生效。
⑵到达主义:
要求要约、承诺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
⑶了解主义:
不但要求对方收到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时才生效。
注: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了到达主义。
我国也采用了到达主义。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4.合同的成立
⑴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⑵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与后面要讲到的无效合同,违约责任等区分!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缔约一方受到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子]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
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⑷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例子]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发包人不得将有设计人知识产权的设计方案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若给设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练习:
1)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
A.采用要约、承诺方式B.不采用要约、承诺方式C.由当事人约定是否采用要约、承诺方式D.可以直接订立合同,而不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2)在以下情况中,要约不可以撤回的有()。
A.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B.撤回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C.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D.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要约是意思表示B.要约即要约邀请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D.要约应表明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E.要约要以书面方式做出
4)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标公告D.招股说明书E.商店内商品的价签
5)以下关于要约生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要约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生效B.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自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D.要约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E.以上都不对
6)下列情形中,哪个是承诺()。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C.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0天内给予答复,但是乙却没有如期作出答复D.甲按照某公司广告上的价格,给该公司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公司给甲邮寄了其指定的产品
7)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该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时间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
8)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乙单位共有四个电子邮箱并且没有特别指定,则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任一电子邮箱的首次时间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四个电子邮箱的最后时间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
9)下列哪项承诺有效()。
A.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D.承诺已送达要约人,但要约人尚未知晓其内容C.超出承诺期限做出的承诺,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该承诺D.承诺因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但要约人未做任何表示E.承诺已发出尚未到达要约人,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10)南京甲单位与北京乙建筑公司欲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11)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
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B.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C.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D.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E.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次课小结:
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内容
①《合同法》的三大组成部分;②建设项目合同的8项内容;③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概念;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规定;⑤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⑥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情形。
课后作业:
“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题集“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有关内容。
§3合同的效力
教学要求:
掌握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教学时间:
1.5课时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条件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
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它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它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注意:
这里提的是“相应的”而不是提“完全的”
⑵意思表示真实
注意: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
含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
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条件。
[难点]
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实际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2.合同的生效时间
⑴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几种情形:
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末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⑵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在合同生效前及生效后违约一方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3.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子]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仍然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对争议的处理。
4.效力待定的合同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⑵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⑶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个例子]采购员或者推销员拿着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超越授权范围与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此时其他单位如果不知采购员或者推销员的授权范围,即为善意第三人。
此时订立的合同有效。
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⑸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②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例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中,施工企业对房地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如果施工企业将施工的商品房卖给他人,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追认该买卖行为,则买卖合同有效;或者事后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该商品房折抵工程款,则该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1.合同无效的情形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如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胁迫”是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章思表示的行为。
如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立材料买卖合同。
注意: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
若只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这种合同按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处理,可以无效,也可以有效!
!
!
这个观点要给学生讲清楚。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的是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捐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投标人、招标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例如]企业之间为了达到借款的非法目的,即使设计了合法的形式也属于无效合同。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雇员应当接受搜身检查的条款,或者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都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例如]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标准化法》、《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该合同是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因此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注意: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个前提条件,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则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个前提条件!
3.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⑴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因为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
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