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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流动资金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四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七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章财务机构和财务报告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以国家颁发的《会计法》、《会计准则》及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分支机构、

基层单位和各生产、经营部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管理,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费,及时上交公司的各种应交款项。

接受公司和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必要的审计。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各类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动等,都应当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完整做好原始记录,会计凭证真实、合法,计算准确,手续齐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流动资金

第五条流动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存出保证金、在途资金等)、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六条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条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坏帐损失,均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据实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己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采用“坏帐准备金”提取方式的,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不包括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和核准的比例提取。

应核销的坏帐或收回己核销的坏帐,首先通过“坏帐准备金”核算,需核销金额超过“坏帐准备金”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可确认为坏帐: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四)债务人逾期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第八条各种存货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1、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税金包括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2、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计算;

3、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杂费、加工费等计价。

第九条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工程项目采用个别计价法,其他生产部门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如采用加权平均法不尽合理的,也允许采用个别计价、先进先出、移动平均等方法,但不论是采用哪种方法部必须保持年度结算期内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动。

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条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一次性摊销的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和价值较小或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较长、单件价值在百元以上的由负责管理部门建立备查簿登记入册,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分期摊销的钢管脚手架(含扣件),摊销期限不超过八年,钢模(含配件)摊销期限不超过四年,摊销完后仍保留帐面数量的记载。

第十一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损失)。

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列入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损失),其中属于非常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两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管理用具等。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可根据不同管理要求进行如下分类:

(一)固定资产按其资产性质分:

1、不动产:

主要指房屋及建筑物;

2、动产:

主要指各种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管理用具等。

(二)房屋及建筑物按其用途分:

1、生产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

2、非生产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下又细分为:

(1)职工住宅;

(2)福利部门用房。

(三)机械设备按其用途分。

1、施工机械:

指用于施工用的机械设备。

2、生产设备:

指产品生产、机械维修等部门使用的机器,设备。

3、运输设备:

指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等。

4、管理用具: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下又细分为。

(1)交通工具:

指小轿车、面包车、载人用车;

(2)计算机:

指电脑等;

(3)文印设备:

指复印机、打字机(不与电脑配套)、油印机等;

(4)空调设备:

立式、挂式、窗式等各类空气调节器;

(5)高档家私:

价值较大的柜、桌,椅、沙发等;

(6)后勤服务设施:

供电、供水、冷藏、炊饮等设施;

(7)其他设施:

不包括在上述类别中的其他设备。

(四)机械设备按其使用情况分。

1、在用固定资产;

2、不使用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待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包装费、安装及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的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设备市场价)加上由接受单位负担的运输费、在途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除了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外,其余购建固定资产均通过专项工程支出(非施工企业称“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专项借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己办理竣工决算的应付固定资产专项借款利息,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行政管理及非生产用为40年,生产用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

1、房屋及建筑物不论在用或闲置均应提取折旧;

2、不使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属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及经营性出租的照提折旧;

3、己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不再提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不再补提折旧;

5、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折旧,应列入住房周转金核算;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7、作为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以转让方式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收益和损失;

8、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租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可按规定提取折旧;

9、固定资产当月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当月仍提折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但一般不跨年结转。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改良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30%以上;

2、经过改良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改良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指定专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动态,包括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购建时间、规格型号、原值、计量、使用年限、性能状况,使用部门等作详细的记载,并及时与会计核算部门核对,至少每年应作一次盘点核对,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大致按如下划分:

1、施工机械及生产设备由公司管理部门(或机具站)负责管理;

2、房产及管理用固定资产由公司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购建。

转让、报废和盘亏报损等必须报经公司批准。

除租赁站对外经营性出租及公司授权管理外,未经公司准许,不得擅自向外出租、出借。

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后的净收益或损失列入营业外收、支。

第四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基层单位,需购买无形资产必须事先进行投资效益的测算,报公司批准方可购入。

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转让无形资产须报经公司同意,其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改良支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及其他摊销费用。

开办费允许五年内摊销;改良支出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提供多个成本对象服务的联合成本,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

施工工程的直接成本指施工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其中:

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

材料费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原、辅材料,构配件、零件、成品、半成品和周转材料的摊销或租费;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进退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工程检验复测费、场地清理费等;

施工工程间接成本。

又称间接费用)是指施工现场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保险费、管理工具用具、试验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当地有关部门收取允许进成本的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

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存货损失、特种税费(印花税及水利建设等地方性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审计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总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等。

公司经费:

是指公司总部日常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应提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工会经费:

是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培训费用在职教经费列支。

社会保障性缴款:

是指向社保局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目前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女工生养、失业等保险。

业务招待费,指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招待费用,一个所得税纳税单位业务招待费控制范围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超过业务招待控制范围,须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职工福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福利性支出。

职工福利费支出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支使用。

第二十九条财务费用是指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收、支,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筹资费用。

第三十条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待摊费一般不应超过一年,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多提或少提一般在年终应当冲转结清。

第六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工资薪金支出是每年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包工包料工程项目的工资总量控制在总造价的20%之内,不论是包工包料或清工项目人均工资的发放,不突破税务部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亦称进成本工资),突破计税工资标准,应征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标准根据当地主管税管机关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投资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性缴费;

3、从己提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劳动用品、防暑降温费用等);

5、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7、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职工工资薪金每月超过800元/月部份(今后国家税务局有调整的,从其调整),应按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金分红,利息等非劳动报酬所得按相关征收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由发放单位代扣代交。

第三十五条列入公司统一向社保局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参保职工,在公司下属单位工作的,其社保性缴款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公司上交(包括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部分),由公司一并向社保局缴纳。

第七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公司及下属单位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和监督,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出借资金、对外投资或作经济担保,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审批制度,不得先斩后奏,更不允许超越权限,违反审批规定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现金管理要符合银行对现金管理的要求,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规定限额,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使用要适度控制,现金的取、存和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注销,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和控制,下属单位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必须开设银行帐户的须向公司财务部办理申请手续,批准后才能开设,严格控制多头开设,严禁借用银行帐户。

禁止公款私存,搞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等,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对外工程,公司未设办事外进行管理的工程项目,为方便项目部收支结算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经公司批准,授权项目部管理,并与公司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书,还必须保证做到下列几点:

1、项目的财务收支,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收支凭据必须合法、齐全;

2、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项目部财务收支事项,项目规模较大的应持有会计上岗证人员担任,并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进行报帐核算;

3、确保国家税费和公司管理费用等款项的上交。

在工程项目完工并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且开户地又无其他工程项目,该银行帐户应予注销。

第四十条凡由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其工程款的结算,除了在公司授权管理的驻外办事处管辖地施工的项目授权办事处负责结算外,其余工程项目未经公司授权都必须纳入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划拨,严格禁止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直接开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将款项划入自己帐户。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属承包经营单位的应交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交。

工程项目应交的税费,在每笔工程款收取中加以扣除,应交公司管理费及承包利润必须按公司规定及时上交,对长期欠交的单位,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公司下属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都必须得到公司的批准,由财务部负责办理,并督促其按期归还,维护企业信贷信誉。

下属单位向公司借款,必须与公司签订内部借款协议书,借款单位要保证到期归还,逾期不归还,公司在收回的工程款项中强行扣款,并给予相应的罚息。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带资、垫资工程的业务承接,未经公司许可,下属部门不得擅自对带资、垫资工程的承诺签约。

经公司许可的带资、垫资工程的资金来源由承诺者自行筹措。

第八章财务机构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属单位需要单独建立财务机构,必须报经公司批准。

下属单位的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财政、税务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实施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会人员由公司统一调派,要求自行物色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后才能聘用,并将聘用人员填表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担任会计主管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职称资格,财会人员在调离前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公司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机构单独建制的公司下属单位,必须按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财务部将基层报表汇总后送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正确及时地报上级有关部门。

基层单位财务月、年报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和公司规定的内部报表,报表时间为次月4日前。

基层单位还必须按时完成公司临时布置的有关财务方面的调查、统计报表等。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及时足额上交公司款项,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的单位领导、会计机械、会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执法单位查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执法单位处罚外,公司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出现以下情况者,公司将给予罚款或制裁。

1、未经公司批准开设银行帐户者。

限期取消帐号,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2、不按公司工程款结算规定,又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结算转入分公司、项目部或承包人帐户的。

除限期立即追回所收款项外,并处于所收金额的3%的罚款,再次重犯将停止使用银行帐户等处罚。

3、公司工程项目实行内部承包的部门或个人,将工程款移作他用引起的应付材料款或人工费等法律诉讼,给公司带来连带法律责任的。

除了按内部承包合同(协议)相应条款进行追究处罚外,公司将给被诉讼人按标的金额的2%罚款,每案最低罚款不少于5000元。

属挪用、侵占性质,将追究法律责任。

4、承包部门或个人,未按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及时交足应交公司的各种上交款项,除了总经理书面批准缓缴外,所欠交的款项公司将采取下例强制措施及处罚。

(1)以累计欠交数按月处以1%的滞纳金;

(2)累计欠交款和应处滞纳金,可在欠交人其他款项往来中强制扣款。

(3)长期拖欠多次催收不予理睬,除了上述处罚外,将采取停止使用或撤销银行帐号;收回发票、收据;收回营业执照、公章;直至取消分支机构等裁制。

第五十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或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财会人员,按公司《企业管理职能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根据本制度的管理内容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操作程序等作为本制度的附属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未明了的或与国家规定的有关法规、政策、财务制度有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为准。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修订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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