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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
第一章绪论
§1-1法学是什么样的学问
一、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1.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2.法学是一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
1)不能以某一个具体阶段的法的面貌作为样式或标准,来衡量各个阶段上的法学
2)各不同阶段上的法学,应当有其共同性
3)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情下,法的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
3.法学产生的条件(立法,职业法学家集团)
1)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2)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这个地方可能出不定项选,虽然可能性不大
二、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1.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实实在在的现象
2.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所阐释的内容是实在的,直接应用型的分支学科占多数
3.法学的研究方法更多地重视实在性
三、法学以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法、法律现象、法律发展规律以及它们同社会历史的联系
四、法学的体系和学科界分(对象性质和研究方法)
1.理论法学:
从总的方面探求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立法学、法律界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等
2.应用法学:
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形式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经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3.历史法学:
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特点、形式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其体系
1.规范分析的方法——法学专业方法,强队对法进行实证的规范分析
2.哲学方法(总的指导性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3.若干具体方法:
社会调查、历史考察、经济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
个人觉得第一部分不用准备大题,理解下基本概念比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法出现的原因和大标题即可
第二章法的概念
§2-1法的概念界说
一、法的概念定义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理解法的概念的视角和方法
1.从法本身理解法:
规则论、命令论、判决或预测论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
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
3.从法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说明法
这部分可以不看,我觉得
三、如何正确界说法的概念?
1.真实的法和理想的法
法是真实的法和理想的法的统一、应然法和实然法的统一,以真实和实然为主导
2.具体的法和一般的法
法的具体是第一位的,法的概念是由具体的法出发而提升到一般的法
3.完整的法和局部的法
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要全面把握法的外延,寻求共同特征
法的内涵是反映于法的概念中的法的本质属性的总合,要注意全部属性
4.本质的法和形式的法
老师课上似乎强调了具体的法和一般的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有法在人们心目中是具体的,但会折射出一些普遍东西的内容。
§2-2法的特征
一、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首要、基础的特征
1.主体:
个人和组织
2.法是社会规范:
范围非常广泛,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内涵的现象
3.法是一种制度形态,不是意识形态
4.法只解决行为问题,不调整思想品德
5.法是社会规范,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行为
二、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
1.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社会规范
——法产生于国家政权,主要指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的。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是法的产生和变动的基本途径
1)产生方式:
制定(最主要的形成途径)、认可
*认可的方式
1将生活中存在的零散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使之整合为法律文本
2通过法律法规确认某些社会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3确认判例
2)变动途径:
修改、补充、废止
3)国家政权机关:
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机关
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
——所有规范都有强制力,而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意识形式存在的特殊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示出来,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力相贯通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这是法律导论的两道大题,重点准备
三、国家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与政策相区别)
1.法的范畴:
1)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关制定的、可以作为办案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典型判例(英美普通法系)
3)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根据授权产生的法规以及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准法)
2.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仅仅是法,法是主要、基本的
3.能否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是衡量一种社会规范是否属于法的范畴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普遍、明确、肯定
1.普遍性:
1)普遍有效性:
适用对象、空间、时间
1适用对象具普遍性
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
并非绝对排斥法对特定事项的处理——坚持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又要善用法的形式调整真正需要依法的形式调整的特定事项
2在时间和空间范围上具有普遍有效性
A.法在一定国家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B.法只要尚未失效,就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使用一次或若干次
*法的普遍有效性,不是指所有的法都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
*适用对象普遍性:
主体具有平等性、一致性,生活中的不平等只说明法的特征没有兑现,不能说明没有这种特征
2)普遍平等性——公平正义
3)普遍一致性——和人类普遍的利益和要求一致
2.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的正式性
2法的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规则
还应该注意法的明确性和肯定性体现在法的主体的行为标准的设立中,并且和法的正式性紧密相连
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1.原因:
1)法的根本性质和功能决定的:
法是一定的国家政权用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制度形态。
法所调整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实质上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法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法律关系说到底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体现:
1)规则中几种行为模式的唯一内容,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授权性规则规定权利
*命令、禁止性规则以规定义务为主
2)规则中几种行为模式直接规定、间接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三种规则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规则中的后果模式也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1肯定性模式:
对合法行为直接包含着权利内容,对违法行为间接包含着义务内容
2否定性模式:
对合法行为间接包含着权利内容,对违法行为直接包含着义务内容
3两种后果模式对专门机关保障法定权利和制裁或约束违法行为,都既包含着权利-职权内容,又包含着义务-职责内容
我感觉,第二部分第一、二两个法的特征很有可能是重点,后三个特征不好大题,但前两个因为法律导论都已经出了,所以很有可能是同样的,一定要准备。
§2-3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1.法的现象:
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
2.法的本质:
法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
3.直接体现本质的属性是本质属性;否则是非本质属性
4.研究法要由现象和非本质属性入手,认识本质和本质属性
二、法的本质所在
1.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2.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恩,我觉得这部分可以更细致的掌握,至于上面的一部分倒是可以理解下就可以,比如:
(下面的当时我总结的)
1、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1)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
(2)阶级意志是指也只能是指体现阶级对抗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中的个别意志
(3)法应当体现共同意志,不等于实际上任何法都体现了执政阶级的共同意志
2、法最终最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法不仅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意志作为上层建筑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2)法是生产关系的反映,为生产力所决定
(3)立法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法应当是对先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记载、认可、登记、宣布。
(4)法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
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都对法具有作用;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等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5)法除了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外,还受制于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国际环境等
1.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内部结构)
2.种类:
规则、原则、概念
一、规则——主体性要素
(一)法律规则界说
1.定义:
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则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则
3.法律规则可以指法律本身///?
?
作为要素的规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行为模式
1)概念:
是法律规则中为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
2)种类:
1授权性——可以这样行为
2命令性——应该这样行为
3禁止性——不得这样行为
2.后果模式
1)概念:
法律规则中对主体同行为模式发生关系的行为所表示的态度,一般指的是对主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应当获得何种后果的规定
2)种类:
1肯定性——法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给予保护或奖励
2否定性——法不承认或禁止这种行为,并予以撤销或制裁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行为模式不同: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1)权利规则:
授权性规则。
权利规则是主体的法定权利的资源和根据,权利规则往往是可以选择的,也可以放弃
2)义务规则:
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有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
3)复合规则:
行使权利是义务,履行义务是特殊的权利
*一方面主体按照规则可以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或不做出这种行为也是该主体无可推托或转移的义务。
*从某种程度上讲,所有规则都是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有可能会出一道题让你理解上面这句话,从间接和直接,以及对个人和对他人两个角度答。
如果不理解给我发短信或者打电话64496851
*权利义务更突出谁要以具体情况而定,平时要重视二者的和谐统一
2.按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
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制性规则:
遵守没商量(义务性规则、不能变更的复合规则)
2)任意性规则:
可自行选择变更(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
义务规则
强制性规则
国家职权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较多
任意性规则
私人权利(婚姻权)
?
?
*上诉之后不可随便撤诉:
先是任意性,然后变成强制性
3.按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
明确规定,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最常见)
2)委托性:
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内容(授权某机关,高阶法常见)
3)准用性:
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其他规则
1依照的其他规则是法律规则——主要的
2依照、袁永或参照的其他规则,并非是法律规则,而是别的规则
这部分要注意书上的例子
二、原则——品格性要素,法的精神品格之所在
(一)法律原则界说
1.含义:
原则是事物的初始化的根本性规则。
法律原则指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2.价值:
1)体现了法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是法的解释推理得以进行的重要依据和指南
3.法律原则VS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调整方式
抽象笼统,解决共性问题
明确具体,解决具体问题
适用范围
广泛
特定范围
发生效力的方
效力交错,可适用一个或多个,不被适用依然有效
效力交错,只能适用一个,未被适用的视为无效
(二)法律原则种类
1.根据来源和产生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1)政策性:
国家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依据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即国家政策,在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反映(高阶法中多,针对性、时间性较强而稳定性弱)
2)公理性:
由立法者选择认可的公理,在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反映(司法中体现更多,比政策性原则有更大的普适性和稳定性)
2.根据位阶、范围、具体程度不同: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
上位阶原则——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是整个法的体系或某个部门法都适用的原则。
宪法中确立的一般是基本原则,每个法律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重要、范围广、有指导性)
2)具体:
数量更多,以基本原则为基础,不得抵触基本原则
3.根据内容不同: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
涉及实体权利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宪法、法律、法规)
2)程序性:
关涉实体性权利义务等的实现程序,常出现在程序法中
三、概念——技术性、基础性要素
(一)法的概念界说
是法律现象、法律实践的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工具或载体
(二)法的概念种类
1.从渊源看:
1专业概念:
仅适用于说明、反映法律现象的专门概念,与日常生活少有关系,专业性、技术性强,含义较为精确、规范和统一
〈例〉法人、诉讼时效、留置权、犯罪中止
2日常概念:
将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概念移用到法律领域,但其含义与日常生活中的颇有区别
〈例〉父母、子女
2.从表现法律关系的分工看:
1主体概念:
人、公民、法人……
2客体概念:
动产、标的、无体物……
3内容概念:
表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抵押权、债、赔偿责任……
4事实概念: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出生、死亡、犯罪、违约、侵权、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这部分理解即可,可以做到给一个例子知道是什么概念即可,注意书上例子,最多选择题。
第三章法的价值
§3-1法的价值的基本问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基本概念
1.法的价值:
法这种客体对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法的价值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但积极是主导
2.法的价值何在?
1)秩序:
法的自身意义,社会、基本
2)利益:
法在实现过程中可以被增进和维护,实在、延伸
3)正义:
法的评判标准,伦理、精神
3.法的价值是法的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任何法都有固定的价值,但不一定都能在生活中以现实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法的价值何在?
1.法是特定时空的概念,价值上有差别,认识主体众说纷纭
2.法的价值存在于何处?
内涵于整个法律制度、所有法的现象中
3.法的价值本身是多样的
4.如何确定哪些价值是更基本、更重要的?
——秩序、利益、正义
1)在各类法的价值中更基本、更重要
2)更适合中国国情、更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
三、法的价值的特性
1.有用性:
积极、有益为主,也有消极、负面的作用
2.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以客观性为主
1)客观性:
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状况同主体需求—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直接相关
2)主观性:
法以国家意识形式出现,属于意识范畴
对法的价值的认同、选择、评价,要通过意识活动实现
法的价值的设定和实现要靠主体的认识和努力
3.绝对性和相对性
上面这部分一些小标题就没必要看了,理解下就好,反而要注意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律秩序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这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
法律利益是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维护的价值,这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
法律正义则是法的评判标准价值,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
三种价值交叉重合,法自身具有的秩序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自然会增进或维护法的利益价值;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致力于增进和维护某些利益价值,自然需要法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而这两方面价值的实现,又都在相当程度上需要法扮演价值准则的角色
§3-2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
二、概念
1.法律秩序是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以法的形式存在、有物质设施)和观念化的意志(社会主体的意愿、意识形态)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2.法律秩序是由法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3.定义:
由法(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运行)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三、价值位阶(这个词很好,一定要有思路扯到一个价值或者法的分类把位阶提出来,我总结的时候就没有这个词,谢谢小猫!
)
1.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
给社会生活的影响更直接、更广泛、更基本
2.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
3.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秩序的确立是实现一切价值的前提、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更牢固
四、类别和体现
1.类别
①基本价值:
制度价值
②深层价值:
精神价值
③行为价值(前提性)和关系价值(深层)
2.体现
1.它能为人类社会提供抑制社会冲突而使社会处于和平状态的有效手段
2.它能使日常的、大众的社会生活处于稳定的、安全的、安宁的状态
体现这部分要背
§3-3法律利益
一、利益概念界说
1.利益:
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
2.法律利益:
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3.占有利益这种资源是有条件的
1)符合客观规律的许可程度
2)取决于人们的社会环境(地位)和社会制度
二、法律利益与利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1.法律利益:
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2.法律利益的特征:
国家机关选择和确认、体现国家意志、以法律权利为内容、特殊强制力
3.法律利益与利益:
区别“法定形式”——法律权利:
利益的法定形式
4.法律利益是法律权利的实在性指向
5.法律利益与法律义务难以分离
1)权利本位:
义务的存在,从目的上讲,是为权利服务的
2)法律义务是为了实现他人法律权利而存在的法律要求
6.不是所有利益都能转化为法律利益(条件)
1)利益是否有必要法定化?
基本的、重要的、与社会生活有关联的利益
2)正当利益
3)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
7.法与利益的密切关系
1)利益分化——法的产生
2)利益决定法的内容和本质利益是法的基础,法是利益的制度形式
3)法的发展与利益的发展相关
三、法律利益的成因和实现
1.法律利益的成因:
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来调节和处理
2.如何调节:
1)以立法或法律制度建制的方式确定法律利益范围
利益的种类: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以法的形式调处利益冲突或利益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把需要和可以形成法律利益的利益法定化,使其能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实现其价值
2)科学有效的方法和制度
a)划定利益之间的界限,实行与国情相适应的法律配置制度
b)以法的形式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调处冲突和矛盾
c)以法的形式保障或促进有关利益的形成、发展和实现其价值,或阻止有碍社会进步的负面利益的发展
d)以法的形式健全法律利益的调节机制
3.利益的实现:
1)利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对利益的调节是实现利益的一个阶段
2)法利利益必须在生活中实现
四、法律利益调处的标准和准则
要同具体的时空条件和其他有关条件相结合,尤其需要确认同国情的特质相适宜的调处标准和原则
§3-4法律正义
一、正义的特点与定义
1.特点:
1)规范,对主体的精神、行为都调整
2)以观念化的形态存在,不取文本形式
3)体现应然性、理想化
4)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以诸多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规格境界高
同时指向个人和国家
5)理性规范,以理性为基础并保障其实现
2.定义:
正义是一种规范社会主体的精神和行为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以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规格境界最高的,体现应然性的,以理性为基础、保障的,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总合
二、正义的统辖范围与类别
1.统辖范围——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1)关涉领域最广
2)关涉主体最多
3)时空跨度最大
2.类别
1)亚里士多德:
分配(根据出身、功德)与校正(遭侵害后的重建、补偿)
2)罗尔斯:
社会(基本制度)与个人(处理同他人关系)
实质(资源配置制度本身)与形式(实行制度的过程中)
三、法、正义、法律正义
1.共同点:
社会规范、指明行为方向、有一定强制力和影响力
2.法律正义是第三种规范:
以法的形式存在的正义,包含着正义的法
四、法律正义和正义
1.法律正义是解决基本问题的正义、世俗化的正义
正义中有基本的世俗要求、法律的范围有限
2.法律正义是以成型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正义、有形正义
——便于传递人们的意志并获取法律实际效果的正义
3.法律正义体现国家意志,具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强者
4.正义是否要转化为法律正义?
1)正义本身是否合适(公平公正规范)
2)正义存在和发挥价值的国情环境(民主)
五、法律正义和法
1.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2.以正义为内核的良规良法
3.法律正义是有限正义
4.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的结合
六、法律正义的成因
——法需要正义的进入,需要有正义对法体现其价值
1.法需要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目标,达到理想路向
2.正义是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
——正义中包含了大量的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
以正义为标准,在法中引入正义,便能从内容上并进而从精神品格上保障法和法律制度成为良法美制;在法中摈弃或作践正义,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
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
4.正义是法之缺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
七、法律正义实现的方式和途径
1.法律正义的实现
1.基于社会主体的守法和国家强制力保障
2.注重以合理、富有理性的方式,来调整、规制或维护各种社会关系
2.实现正义的途径
1)实质正义
i.将有关正义规范在法中确立下来,形成体现正义的、合理的社会制度
ii.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五种分配原则)
2)形式正义
i.补偿制度:
民事和行政方面——恢复正义
ii.处罚制度:
打击侵害正义的行为、恢复受损的正义、警示社会
iii.诉讼制度:
民事、刑事、行政、宪政四种诉讼
——八种直接体现法律正义的诉讼制度
价值这部分有点乱,但是有可能是重点,可能会出一些基本理论,比如亚的正义,或者简答比如某种价值的涵义和体现形式是什么。
除了小猫总结的还要注意:
法的价值和作用:
相通:
都体现法对于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