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合同是否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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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合同是否有效

车辆挂靠合同是否有效

车辆挂靠合同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双方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名义经营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全资自购,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码为、车架号码,以甲方的名称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

营运证的所有权归属甲方;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执行。

乙方续期或迁出,应提前10天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期满未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视为乙方同意续期,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两年,以此类推,直到该车报废为止。

本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

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

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行政、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四、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

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

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

方承担。

2、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份向甲方交付次年该车所需全部费用,由甲

方统一代缴车船税、年票、定级检测费、二级维护费、管理费、年审费及

税费、综合杂费;对需每月缴纳的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到甲方处

交下月该车所需费用。

如逾期缴纳费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如遇到国家对相关收费进行调整,甲方则按当时公布规定收取。

3、为降低乙方风险和驾驶员安心货运,在合同期内乙方除为该车购买国

家的交强险之外,还必须购买赔保金额50万以上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

商业保险。

为保障乙方投保的安全性、理赔的快捷性、方便性及甲方的有效管理,必须由甲方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违法违章、车辆盗抢及损坏和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由乙方负

责,一概与甲方无关,且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快协助乙方解决问题及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该车。

保险将近到期时,乙方应提前30天主动到甲方处办理续保手续。

由于乙方逾期办理或不办理

续保手续,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

拍卖。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6、若该车发生被盗被抢,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车辆运行管理

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及来路不明货物,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

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

则视甲方违约。

2、合同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迁出或乙方未到甲方处办理

相应手续而将该车私自转让或出售给他人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甲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3、挂靠合同期满,如该车转让或过户,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及保证金收据才

能办理,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期内,乙方将该车转让,必须带齐合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转让合同手续,续交相关过户费,结清应该缴纳的以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种费用。

办结所有转让或过户手续后30天内甲方免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

在合同期间,如乙方将该车辆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要告知甲方并带新车主到车队办理内部转名手续,且需结清一切应付费用再缴纳500元手续费给甲方。

七、免责条款

遇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和附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本

合同的签订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

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2010年9月生产电子产品的A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

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

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公司将余某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B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七条:

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

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也可以推定出立法精神。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租赁、借用机动车车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规定: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或租赁的运行方式是车主(所有权人)未享有机动车的支配权,虽然是车主,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转让或出卖机动车,只要已实际交付,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还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其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现实中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既没有支配权,更没有支配权,仅是名义所有人,挂靠车辆的经营所得并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仅向被挂靠单位交纳数额较少的挂靠费用。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并非挂靠车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与肇事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其对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更不是共同侵权人。

但其不仅仅是车辆的名义车主,还是挂靠者营运资格的提供者,其与挂靠者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仅在其二者之间有效,不及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故挂靠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既不承担雇主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篇三:

车辆挂靠合同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乙方:

驾驶证号: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乙方自愿将新F车挂靠甲方经营,挂靠费按合同年度计算每年为元整大写(),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将挂靠费按年一次性交清。

备注: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应对乙方车辆履行管理职责,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复,排除隐患,乙方如不能及时修理排除安全隐患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营运。

2、乙方不服从管理,给甲方造成声誉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解除与乙方的车辆挂靠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汽车落户所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优先提供货源信息,优先组货配载。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代办附加费,营运手续和各种证照以及年检,年审,手续变更,车辆保险和二级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协助解决乙方在车辆挂靠期间合法利益的侵害。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车辆实行单车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乙方车辆违章被扣留,又无能力处理时,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遇有车辆事故及其他保险事宜应及时通知甲方,可有甲方协助处理,除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自觉维护甲方声誉,在车辆经营期内要做到车况完好,合法经营,发生货物丢失而造成损失和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所聘用的驾驶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各

种社会活动及安全学习,无培训证上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出卖或变更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审查属实后,予以办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挂靠车辆随意作为资产抵押或将车辆出卖,变更,报废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原将挂靠车辆抵押甲方,作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如发生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将抵押车辆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5、乙方车辆挂靠以合同期为一个交费单位,期和按年连续缴纳,时间不中断严禁以任何理由迟交或不交挂靠费。

6、乙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保险事宜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不得脱保,漏保。

7、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过户,退出本公司。

车辆可进行买卖,进行

买卖时只能转户,不得过户出本公司。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合同如产生纠纷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有效期为年。

2、本协议签订时,车辆登记书必须由甲方保管并留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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