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592569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

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

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

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

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

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

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

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三)有折卡。

分为卡配折和折配卡。

1.折配卡。

在本行已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一本通账户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存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存折密码验证后办理借记卡。

2.卡配折。

在本行已办理借记卡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卡密码验证后,为卡内主账户办理存折。

(四)无折卡。

1.根据客户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理财一本通账户不需要存折的要求,直接办理借记卡。

2.单位申办的商务借记卡为无折卡,且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持卡人为个人,其资格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改或注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申请、开卡及销户

第六条 申办借记卡主卡或附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申办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营业网点申办个人借记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二)申办商务卡的单位,须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凭开户证明文件向开户行营业网点申办。

(三)申办人应自愿接受并遵守本行借记卡章程。

第八条 本行经办人员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方可为客户开卡,同时提示客户预留6位数的密码。

系统对同一客户号下的开卡数量进行控制(参数化设置),目前设定同一客户号下的开卡数量最多为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如今后需进行调整,由银行卡事业部向信息科技部提交信息维护单申请调整。

(一)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本行对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

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本行2个(含)以上借记卡账户的,本行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

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二)由他人代办单个开卡的,所需资料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华融银发[2016]12号)要求执行;同时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的真实性,同时核实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核实无误后,留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联系电话等。

个人代理多人开卡的,经办人员应全面了解和审核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理由和代办性质等信息,并据此判断代理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核实无误后,留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无合理理由,不得为其开卡,且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三)主卡与附卡同时申请,应先开主卡再开附卡。

(四)应单位客户要求,本行可对多个申请个人集中办理批量开卡业务。

申请单位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明材料、批量开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批量开卡客户明细表。

开卡后,申请单位须安排二人以上(含)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本行办理代发卡统一领取手续。

批量开卡支持零余额开卡,持卡人在第一次办理业务前,须在本行柜面或移动终端进行卡密码激活,激活前,该账户只收不付。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

(一)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申请销户,并交回卡片的;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销户的;

(三)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的;

(四)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其持卡资格的。

第十条 销卡交易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一)主卡销卡前应先销附卡。

(二)销卡应注销卡内所有子户。

(三)无折卡销卡时,自动销户。

(四)有折卡销卡时,应先收回存折。

(五)商务卡销卡时,只是对卡片进行注销,其对应的结算账户不作账务处理。

(六)IC卡销卡时,电子现金及借记应用同时注销。

(七)除挂失卡销卡外,都应收回卡片。

第三章 密码管理

第十一条 卡内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

(一)查询密码是持卡人在电子银行进行各项业务查询时需输入的密码。

(二)交易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各项卡内支付结算业务时需要输入的密码。

第十二条 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原密码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修改密码,也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凭原密码自行修改,或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营业网点在核实确认持卡人身份后,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连续5次输入密码错误,将导致密码锁定。

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凭原密码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向开户行申请对附卡持卡人的月取款额度、前期结余是否结转进行选择、限制,或注销其附卡。

但IC附卡有独立的电子现金应用。

第十六条 个人卡内除主账户外,还可开立各储种的子账户。

在签约的前提下,支持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间的自动转账,卡内各账户间的自动转账,以及卡内外储蓄账户的移入、移出。

第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

存取现金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取款,境内每卡当日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境外每卡当日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或按本行自助银行设备公示规定及监管部门最新政策要求办理。

(二)存取大额现金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的规定。

(三)取现必须使用密码。

第十八条 个人卡具备转账功能,可通过转账将款项转往本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借记卡或单位账户,也可将款项转往他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

持卡人申请开通自助设备转账业务,及单日累计转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商务卡只能用于POS消费,不得转账或存取现金。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办理预授权交易。

消费时,由特约商户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

第二十条 如卡片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登陆网上银行或就近选择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口头挂失,同时应于口头挂失5日内,携带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或到原开卡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和挂失换卡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持卡人书面挂失如找回原卡,可持挂失申请书回执、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卡片向发卡机构申请解除挂失,恢复使用原卡。

具体办理流程及规范按《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挂失前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借记卡主卡挂失止付后,与主卡对应的储蓄存折、附卡不可继续办理取款业务;储蓄存折挂失止付后,与折对应的借记卡主附卡不可继续办理取款业务;附卡挂失后,不影响主卡与存折的正常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正当权益,本行根据不同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对借记卡进行止付。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根据本行有关规定作止付交易:

(一)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挂失,并已办妥挂失手续的;

(二)发现借记卡被骗领、被冒用的;

(三)卡内存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

(四)收到法院或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有关账户协助冻结通知的;

(五)使用伪造身份证骗领借记卡的;

(六)其它有必要止付的。

第二十三条 已止付的借记卡,可根据本行有关规定进行解除止付或销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主机系统为持卡人提供7×24小时服务。

如因特殊情况需长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内大于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大于8小时)停止对外办理业务,须报上级行分管行领导批准,并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 总行网络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咨询、投诉、对账以及挂失等服务,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制度。

第五章 电子现金

第二十六条 IC卡电子现金不记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息,电子现金账户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现金、指定账户、补登账户或非指定账户等圈存交易,办理电子现金圈存,IC附卡有独立的电子现金应用。

现金圈存系指在柜台和现金充值终端上以现金的方式存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指定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或本行柜台,将预先与电子现金绑定的账户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补登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在柜面或支持补登交易的渠道,将卡片的补登余额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非指定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或本行柜台,将其绑定账户以外的账户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电子指定账户应为本行电子现金账户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因金融IC卡遗失或芯片损坏进行换卡或销卡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清算结果为准。

第六章 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条 本行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收费规定

(一)借记卡年费、挂失或补卡手续费、本行代他行及他行代本行的卡业务办理手续费的收取,按本行和代理行有关收费办法执行。

费用在卡账户内自动扣取或由持卡人交现。

(二)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第七章 卡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记卡空白卡的管理按《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各级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对借记卡使用、收回、库存实物进行复核、检查。

第三十三条 借记卡空白卡片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因卡片损坏、磁条损坏等原因,可凭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各营业网点申请补发新卡,交回旧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在自助设备上操作时,由于持卡人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吞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吞卡凭条在30个工作日内到营业机构柜台领取。

离行式柜员机发生吞卡,持卡人凭上述证件到本行相对应的离行式柜员机管理机构领取。

吞卡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应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即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IC卡必须通过芯片对角线进行剪切处理,下同),并填写《借记卡作废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于每季初上缴分行运营管理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支行收回的废卡要即时剪角处理,每季将作废的借记卡填制《借记卡作废清单》,集中送分行运营管理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将收回的废卡造具清册集中销毁。

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上交总行。

借记卡的销毁按《XX银行业务运营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防范风险,明确责任,业务人员管理必须划分岗位、明确责任。

严格权限管理,妥善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业务人员分为柜员类和业务主管类。

柜员为一般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操作;业务主管负责各类超过柜员岗位权限的业务的操作或授权。

柜员、业务主管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十九条 各类业务人员的设定、增补、撤销,由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第四十条 各级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须装订并妥善保管,防止泄漏客户信息。

向客户发卡时,应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借记卡制卡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XX银行银行借记卡个人化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化数据信息保密及卡片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借记卡业务应严格按反洗钱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控、报送。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三条 本行借记卡业务实行总、分两级管理与支行营销模式。

第四十四条 总行银行卡事业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借记卡业务品种、功能的申报、开发、规划、标准设计;

(二)负责制定借记卡业务及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行性借记卡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全行性借记卡业务的发展计划、营销组织、检查、考核和报表制作;

(五)负责借记卡业务安全和风险监控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国银联、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借记卡业务往来和交流。

第四十五条 分行银行卡事业部或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制定借记卡营销方案;

(二)按照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分行借记卡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借记卡业务管理、营销组织、检查、考核、操作实施细则;

(三)了解掌握用户意见,解决用户投诉,提升借记卡用户满意度;

(四)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联、各兄弟其他行及特约商户等单位的联系,创造优良的优化用卡环境;

(五)负责借记卡相关自助设备、特约商户的管理;

(六)负责对支行借记卡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负责本级行借记卡业务报表的制作和分析。

第四十六条 支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借记卡的申请、存取、转账、充值、咨询、销户、挂失等基本业务;

(二)对借记卡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借记卡客户的投诉受理与处理;

(四)负责按总、分行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借记卡业务宣传、咨询等活动;

(五)按时按量完成借记卡营销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