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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修改

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风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一条 系统建设与安装出现下列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未装备永久可靠的煤矿安全(通风)监测监控系统;

2、监测监控系统更新升级时未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未经忻州煤业公司审批;

3、煤矿井下使用的监控设备、仪器、仪表未取得“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4、未按AQ6201-2006标准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

5、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

6、未按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范围、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

7、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单独绘制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或未经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审核;

8、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

9、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未在试验场所试运行48h的;

第二章 通风监测监控井下管理

第二条 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出现下列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井下监测监控分站没有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的;

2、井下监测监控分站距地板低于300mm,距轨道水平距离小于500mm;

3、井下监测监控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未按规定取自被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而取自被控电源总开关的负荷侧;

4、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不能保证2小时的连续供电的;

5、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和电源进入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的;

第三条 监测监控系统出现下列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监控分站、监测监控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2、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未具备故障闭锁功能;

3、地面机房主控机未全部启用故障闭锁;

4、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担负正常监测监控任务时,未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的;

5、井下各采煤、掘进等作业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故障所在队组未立即停产并立即断电的;

6、井下各采煤、掘进等作业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未采取人工监测监控的;

7、

8、监控巡检人员未对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和观察的(必须填写巡检记录);

9、监控巡检人员发现显示数据误差(±0.1%CH4)、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监测值班室,未在巡检记录上记录;                 

10、井下监测监控电缆未按3米间隔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

11、井下监测监控电缆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

12、甲烷传感器悬挂距顶板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小于200mm的;

第四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出现下列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2、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未设置瓦斯传感器;

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5、井下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机载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井下采煤机、综掘机机载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7、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未在回风巷入口内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

8、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9、采区、采区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10、主要通风机的风硐未设置压力传感器;

1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开停传感器;

12、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13、配备永久监控系统的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工作面回风流未设置温度传感器或设置位置不合理的;

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校不符合下列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2、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3、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1次;

5、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6、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作详细记录;

第三章通风监测监控机房与调度管理

第一条 监测机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责任人元;

1、监测机房配备的监测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

2、监测机房未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值班制度的;

3、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未及时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未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的;

4、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未立即报告矿调度和当日值班领导,未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并作详细记录的;

5、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未及时手动切断波及区域的电源;

6、监控主机未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不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的;

7、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未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的;

8、监测机房不能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的;

9、备用主控机间隔15天未进行在线联机测试,没有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的;

10、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不能保证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的;

11、监测机房内的计算机缺少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不能保证7天之内升级更新的;

12、主(备)工控机未实行专机专用的。

13、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的;

14、擅自修改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的;

15、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低于3个月的,备份数据保存少于3年的;

16、监测机房未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的;

17、监测机房未配备防火器材,没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21、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隐患后,未及时汇报矿当日值班领导的;

第四章通风监测监控制度与资料

第一条制度不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责任人元罚款;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总工程师领导,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条 账卡及报表不符合下列项的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

(4)报损记录;

(5)巡检记录;

(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

(7)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日报;

(8)瓦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

(10)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11)监测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

(12)监测设备调校记录;

(13)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4)机房的瓦斯超限、瓦斯异常、超限断电、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2、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所测物理量名称;

(5)平均值;

(6)最大值及时刻;

(7)报警次数;

(8)累计报警时间;

(9)断电次数;

(10)累计断电时间;

(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

(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3、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所测物理量名称;

(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

(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4、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

(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6)校准气体浓度;

(7)断电测试结果等;

5、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6、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产量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未建立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

2、未进行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的;

3、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

4、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未及时进行处理、检查;

5、对产量监控系统未进行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的;

第二条 日常维护和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处以责任单位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  元罚款。

1、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2、产量监控网络未配备防病毒系统,未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

3、产量监控网络机房的安全,未进行防火、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的;

4、皮带运输机维护人员,未对电子皮带秤秤体及仪表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表的;

5、未对秤架振动、皮带摩擦秤架、线路不完好等现象及时进行处理的;

6、未对皮带秤秤量校零点,进行标准砝码校验。

并作详细记录的;

7、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9、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〇一〇年七月

忻州煤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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