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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的问题

在线访谈内容

1、工商总体职能介绍

陈学军: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工作。

根据“三定”方案,本市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1)各类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包括确认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包括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网络市场、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受权查处有关垄断行为等。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等。

(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5)监管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6)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等。

(7)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行为。

2、上海的消费市场较为发达,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比较强。

这么大的一个市场,投诉量肯定也比较多。

先请陈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上海全市消费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陈学军:

好,去年3月15日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12315热线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31.95万件,同比增长了15%。

从投诉、举报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三个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

一是网络购物投诉增长迅速。

伴随着互联网消费的普及,网络购物投诉至2015年10月8.2万件,同比增加了88%,创历史新高。

问题集中在网店虚假宣传、商品以次充好、促销价格不实、擅自取消订单、送货延迟等问题。

二是通讯产品投诉居高不下。

至2015年10月1.51万件,占投诉总量的5.6%。

主要反映手机性能故障(屏幕失灵、自动关机、信号差、待机时间短等)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

三是本市生活消费的重点已由商品消费向服务消费转移。

以往商品类与服务类的投诉比为64:

36,到了2015年,该比例变为42:

58。

服务类投诉稳步攀升,成为消费维权的新热点。

3、去年3·15国家颁布实施了新《消法》,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对颁布20多年来的原法进行了创新性的修改,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听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修改的过程中也贯彻了新《消法》的不少创新理念,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陈学军:

好的,自2013年下半年起,我们受市人大、市政府委托,参与了上海市《消条》修改的立法调研,并起草了《消条修正案(草案)》。

新《消条》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3月15日颁布实施。

在法规起草调研过程中,我们积极吸收、贯彻新《消法》的创新性理念和条款,努力使这部法规适合上海消费市场的特点。

一是体现地方特色。

我们对新《消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结合上海地方实际,创设相关制度或者细化规定,如:

广泛建立基层消费维权联络点、特许经营加盟商亮明真实身份、经营场地提供者要查验经营者证照并公示相关信息等条款充分反映了本市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二是突出经营者的义务。

如:

网购无理由退货的“一人一物一确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条款,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依法接受各方监督。

三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消费维权不仅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形成合力,也需要来自消费者组织的力量,促进维权资源整合。

为提升消费维权的社会力量,新《消条》进一步提升了消保委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

召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各方研究处置消费投诉突发情况;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等职责,充分发挥消保委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市场秩序、化解消费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陈局长前面介绍了,新《消法》、新《消条》亮点多、创新多,那么你们是如何普及这些知识,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晓呢?

陈学军:

去年以来,我们以深入宣传贯彻新《消法》、新《消条》为主线,开展了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一是广泛通过各类媒体渠道营造宣传声势。

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交易空间》3·15特别节目,都专题报道了上海的消费维权工作;我们联合上海电视台对特许经营、实木饰品质量、“诚信兴商十件事”、汽车4S店维修等专题内容进行报道;累计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时代报》发布专题报道近200篇;根据“七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特卖会监管等热点条款制作系列公益广告,累计投放广播广告4则120次、视频广告2则380次、印发宣传海报4万份。

二是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我们采取了线上线下并进的模式:

在线上联合腾讯大申网,围绕“文明消费”和“新《消条》”制作“大申微访谈”,开展“新《消条》知识的微信有奖问答”,近9万名消费者参与了这项活动;全新上线“上海3·15官方网站”,专设“在线直播”专栏,提供消费者表达观点、反映诉求的发声渠道;借力上海发布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密集推送维权新闻、投诉动态、消费知识相关内容。

在线下以新《消法》和新《消条》修订前后对照为主要内容,印发法制宣传手册3万册;在全系统分批组织专题培训12000余人次,努力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监督落实新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我们发布了《上海特许经营消费调查与评议报告(2015)》、《2012—2014消费者投诉数据及网络销售、预付消费、教育培训、旅游服务、保险、汽车销售等6大行业数据分析报告摘要》等专题报告,赢得多方积极评价;通过对上海电商企业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情况的调查,直接推动京东商城、苏宁云商、1号店、易迅网、迅销网等18家电商落实新《消条》网购“一人一物一确认”规定。

5、去年以来,上海已经进行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这对你们的消费维权工作必将带来新的变化,请问你们是如何应对的?

陈学军:

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们的监管模式和组织架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目前,所有的区县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质检部门、物价部门都进行了合并整合,成立了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工商、食药监、质检、物价等部门的职责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各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也在区县进行了整合。

这种全新的监管体制和模式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正积极从三方面完善维权机制和方式,着力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一是畅通维权渠道。

市场监管体制调整后,原工商、食药监、质监、物价服务消费者的12315、12365、12331、12358等维权热线的承办工作落实到了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们积极探索,加强四条热线在区县市场监管层面的整合衔接工作,努力将物理整合转变为化学融合,打造“四合一”的“公众诉求综合处置平台”。

二是改造维权流程。

我们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将诉求及时办结率、消费者满意率、举报查实率、投诉转案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全市规定最低回访比例,主动对投诉举报落实回访,对市民不满意件加强回访复核甚至督办。

同时,在提升行政调解效能的基础上,积极发挥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例如,我们在长宁区率先探索实践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专业组织调解相衔接的新模式,形成多元调解的良性互动,有效化解各类消费投诉近1000件。

三是完善社会共治格局。

新《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监管体制改革也为我们整合消费维权资源提供了新路径,在支持各区县融合内部维权资源的基础上,我们积极整合外部各种社会维权资源,努力推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行业自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模式。

例如,我们在宝山区开展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试点,建立科学评价体系,组织社会第三方开展“放心消费”指数测评,通过消费者测评、企业自评、主办部门和行政部门测评等形式,为企业做体检,给企业授点赞牌;组织社会监督团开展明察暗访,利用维权志愿者开展“啄木鸟”行动。

6、面对大量增加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听说你们开通了不少方便消费者投诉的受理渠道,能不能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胡浩:

多年来,我们建设打造的12315已经成为本市消费者寻求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

12315热线于1999年开通,是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群众诉求、推动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平台。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12315不断拓展载体,提升功能,目前,12315已经形成了集电话、信函、来访、互联网等“多位一体”消费维权服务窗口。

一是“电话”受理:

通过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其中白天(9:

00—18:

00)以人工接听服务为主,其余时间(18:

00—次日上午9:

00)为“语音信箱”辅助服务。

二是“信函”受理:

受理消费者直接寄递及相关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信件。

三是“来访”受理:

周一至周五(每日9:

00-16:

30)接待消费者来访。

四是“互联网”受理:

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12315在线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五是,下一步我们还将开通“移动APP”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方便消费者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投诉举报。

7、市政府现在开通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你们是如何承办的?

胡浩:

我们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涉及工商职能的转办信息后,会通过我们的12315信息平台,分派到我们属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然后由他们处理、反馈。

为进一步提高热线承办水平,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工作效能不断提高,我们还专门成立了市民热线承办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工商系统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件回访、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项制度,落实承办工作责任人,夯实承办工作基础和组织保障。

我们以制度为纲,严把时效、程序、质量“三道关”,通过“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联动响应”的承办工作运行模式,切实提升承办工作效率,确保热线承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014年,我们共接收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件24092件,办结率100%。

2015年1-10月,共接收市民热线转交办件27389件,截至目前,办结率99%。

根据市热线办发布的2014年度受理量、先行联系、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情况四项承办工作指标综合排名,我们在全市8个行政执法类部门中排名第二,市民对我们热线承办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8、根据新《消法》、新《消条》,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那么如何落实他们的第一责任,有效地化解消费争议呢?

陈学军:

依据新《消法》、新《消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五条途径解决。

其中,首条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实践证明,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化解消费争议、保障消费诉求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

近年来,我们年均受理消费者投诉14万件。

为提升投诉处理工作效能,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促进投诉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方面,建立投诉联网处理机制。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投诉联网处理工作关系,第一时间将消费者投诉通过网络向其转派,推动投诉和解在先、快速解决。

目前,投诉联网单位已发展到269家,行业涉及超市卖场、食品、家具、装潢、家电、汽车、房产、金融服务、快递服务、美容美发、健身、公用事业、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等20余个,转派投诉量已占到同期受理投诉总量的45%,投诉和解效能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倡导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

赔偿先付是指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赔偿先付制度有利于促进投诉不出门,化解在基层。

当前我们正结合12315进企业、进超市、进商场、进市场、进景区“五进”工作,进一步指导、推动消费集中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向广大消费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这方面,南京路新世界商城做的相当好,每年几百亿的营业额,每天十万人的客流量,但通过我们每年转去的投诉只有十件左右,效果很好。

9、相当一部分消费争议,是由于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的。

请问你们在调解这类消费争议的过程中,对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胡浩:

在处理消费投诉的过程中,消费者关注的可能是自己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但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查处并重。

如果在调解消费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的,我们会启动“诉转案”程序,依法展开调查,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减少和杜绝违法行为蔓延。

今年以来,我们从消费投诉中查处违法案件1058件,罚没款1720万。

例如,在一例房屋装修投诉中,我们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发现上海集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明知为假冒产品的水管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并依据《消条》第56条规定,对其作出了1500元的罚款。

10、当前老百姓所消费的商品的规格越来越高,像汽车、珠宝、电子产品等等,在处理这种有一定专业性、技术含量高、复杂疑难的消费投诉方面,你们有什么好办法?

胡浩:

近年来,专业性、行业性、技术性的消费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的消费纠纷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对此,我们积极探索专业化维权的新路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保障群众的消费诉求。

一是设立专业办公室。

我们先后设立了家具、黄金珠宝、家庭装潢、居饰材料、空港、旅游、汽车、保健产业、家用电器、现代农业、日化用品、电子商务、钟表眼镜等13家专业办公室,开展专业化维权工作。

二是建立专业化队伍。

我们借助外脑,建立“专家智库”,聘请105名专业人士担任专业顾问,提升消费维权工作的权威性。

三是化解疑难纠纷。

以汽车专业办为例,年处理汽车投诉近800件,化解了发动机油底壳渗油等疑难问题,占全市汽车投诉受理总量的约16%,涉及金额达1500余万元,有效发挥了专业化维权优势。

11、你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采用了一些技术手段,新《消法》也规定了抽查检验的有关内容,请介绍一下你们在这方面的工作。

胡浩:

其实“抽查检验”是新《消法》的新提法,以前我们称之为质量监测,自2001年起我们已经开展这项工作。

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专门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实施办法》,通过三个方面进一步利用这种手段,全力保障上海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

一是加大流通领域商品的抽检频率。

去年以来,我们共抽检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建材、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用品、服装鞋帽等各类商品共40大类、4200余批次,抽查各类经营主体1600余户。

二是加强对不合格商品的信息披露。

我们充分依托工商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商品质量抽检情况。

《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上海发布”等媒体多次转发我们的抽检信息,对违法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许多企业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接受我们的监管。

三是加大对不合格商品的后续监管力度。

去年以来,我们通过抽查检验发现违法线索,查处各类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案件800余件,罚没款达1200余万元。

同时,我们严格按照新《消法》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督促经营者对2000余批次的库存及在售不合格商品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做好不合格商品的下架、退市工作。

针对儿童用品和网购商品不合格率较高的情况,我们还集体约谈了本市规模较大的儿童用品经销企业和商品交易网站负责人,督促经营者切实承担起自身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12、今年,“互联网+”成为了当下热点,消费者因网购商品而引发的消费争议较多。

你们在网购商品质量管理方面有什么举措?

胡浩:

大家都知道,网络销售商品与传统的商品销售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对我们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实践中,我们创新了“网络抽检”这一手段来加强网络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

由于网络抽检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尤其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守依法行政的原则。

目前,我们在开展网络抽检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开展买样、送检、检验、结果告知、信息公示等各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

我们坚持以老百姓消费热点、关注焦点为监管重点。

我们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对消费者涉及网购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分析。

最终将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商品确定为网络抽检的重点商品。

三是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

为适应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截然不同的网络销售模式,我们打破了原有现场抽检的工作方式,尝试了网上下单、远程抽样、跟踪物流、全程公证的抽检模式。

今年以来,我们对京东商城、一号店、东方CJ、天猫、H&M等多家网站销售的246个批次包类、服装、小家电进行了质量抽检。

经检测,有94个批次不合格,占抽检样品的38.2%。

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还在“双十一”前夕组织召开了政策解读会,向有关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了通报,要求其尽快整改,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工商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加大抽检力度,促进网络销售和电商平台经营更加规范。

13、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的新消费习惯。

新《消法》、新《消条》规定了“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应该如何行使好该项权利?

胡浩:

这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据我们统计,2014年新《消法》实施以来,有很多因“无理由退货”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仅仅是知道,还谈不上了解和使用,借此机会我也向大家做一个解读。

一是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其中有四个重点是需要把握的。

1)“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实体店不适用;

2)“无理由退货”适用期限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超过7日(自然日)不适用;

3)有法定排除情形和约定排除情形不能无理由退货。

例如: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4)一般情况下,退货的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新《消条》第30条细化了“无理由退货”的具体规定,其中有两个重点是需要把握的。

1)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即“一人一物一确认”才可以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

2)“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求完好。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完好。

三是如果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我们可以依据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14、随着通讯、家电、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你们在这方面的监管工作。

胡浩:

确实,老百姓关注的这些问题也正是我们的监管重点。

我们以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家电维修、银行、电信等服务行业为消费维权重点领域,自2013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第三阶段,我们已对多个领域进行了专项整治,至今已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各类案件5036件。

一是开展家用电子电器质量及售后维修服务专项整治。

集中清理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50余起。

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尼康D600相机“黑斑门”事件,我们及时约谈尼康公司,并广泛受理消费者投诉,督促企业为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退换相机17000余台。

二是开展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专项整治。

以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为重点,集中解决甲醛释放量、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含量等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质量安全问题。

去年,我们针对舆论关注的水龙头铅含量超标等问题,通过定向、连续性的跟踪抽检,查处了水龙头产品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质量案件50余件,罚没款50余万元。

三是开展交通工具类商品专项整治。

以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为重点,着力解决偷工减料、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专项整治开展至今,我们共排摸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户3000多户,查处案件400余件,查扣违法销售的车辆500余辆。

15、当前,品牌连锁经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

但部分加盟店不公布加盟信息,以种种形式混淆自身的法律身份和责任承担方式,使消费者对加盟店真实身份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对此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胡浩:

新《消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现实中,加盟店不公布加盟信息,不按规定标明特许方和自身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情况较为突出。

为此,我们依据新《消条》的规定,开展了特许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对通信服务、黄金珠宝、美容美发、足浴、健身、餐饮、洗染等行业通过加盟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的经营者进行检查,督促以加盟为主的被特许人依法、严格落实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等法定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一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整治期间,全市共排摸、规范各类加盟店近4000户,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58份,通过立案方式责令改正39件,查处未按规定标明名称和标记案件75件,查处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类型案件29件。

加盟信息明示情况有了较为明显的好转。

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检查情况,我们行政约谈了部分特许经营企业的总部,就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就法律法规中有关特许经营行为的规定向企业做了宣传和解读,并就加强加盟店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同时,我们还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辨别加盟店的真实身份。

下一步,我们将把此次专项检查纳入常态化管理,持续加强执法力度。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确定检查重点,对于拒不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以及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各类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依照新《消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6、现在,在很多社区和商场都能看到消费维权联络点。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你们在建立完善基层维权网络方面的情况。

陈学军:

十几年来,我们以消费维权联络点为载体,初步构建了类型多样、点面结合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

新《消条》第四十一条,已明确将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工作规定为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

(1、联络点发展历程。

)2000年,我们试点把维权活动延伸到社区,在居(村)委会建立联络点。

后来,逐步深化拓展为12315“五进”,即进企业、进超市、进商场、进市场、进景区。

截止目前,全市已建8000余个各种类型的联络点。

我们先后开展了4轮市级示范联络点创建,评选出示范联络点394个。

(2、联络点主要工作。

)联络点职能包括维权宣传、消费引导、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

近年来,每年联络点接受咨询、培训人数30万人次,分发各类宣传材料20余万份;每年处理投诉2万余件,涉及金额500余万元,提供违法线索1500余条。

(3、提升联络点工作信息化水平。

)近年来,我们建设推广了联络点工作网络平台,并通过其发布消费警示、开展在线培训,处理消费者投诉,简化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去年,联络点利用网络平台浏览各类信息等宣传资料8.4万余次,提出各类咨询、意见和建议1500余件。

(4、推动联络点的分层分类管理。

)为统筹兼顾全市8000余个联络点的工作,今年初,我们出台了《关于本市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分层分类管理的意见》,将联络点分为社区类、企业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结合各自特点、落实不同定位,并明确“市-区-所”三级的分层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联络点宣传站、监察哨、维权岗的作用,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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