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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协议合同模板大全

个人收入证明

致交通银行支行(部):

兹证明先生/女士,系我单位(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已在我单位工作年,现任职务,其身份证号码为,其个人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年总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以上情况属实。

本单位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联系人:

年月日

职业及收入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兹证明系本单位职工(有效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岁,工作年限年,现任职务,已获得职称,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以上情况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收入证明

兹证明(先生/女士)目前为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为;从年

月日至今在此工作,目前职务为,职称为□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及技校□初中以下。

固定月工资人民币元。

奖金、红利等其他收入月平均人民币元。

平均全年税后总收入(大写)人民币元。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单位领导:

单位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个人资信证明

成都银行广安分行: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单位(全职/兼职)员工,已在我单位工作年,现在职务;身份证号码为;固定月工资人民币(大写)

(1)元;奖金、红利等其他收入全年合计人民币(大写)

(2)元;全年总收入人民币(大写)(3)元。

本单位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单位领导

单位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工作收入证明

兹证明同志系本单位职工(有效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岁,工作年限,现任职务,其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年收入人民币(大写)元整。

以上情况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年月日

个人情况证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

兹证明系本单位职工,性别,婚(已婚/未婚),(有子女/无子女);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职务,已获得职称。

劳动用工形式属于,固定月工资为人民币(大写)元;奖金等其他收入年平均人民币(大写)元;平均全年总收入人民币(大写)元。

以上情况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名):

4、联系电话:

5、邮政编码: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

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

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

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保证书(不可撤消)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

                              编号:

  受益人:

  根据(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下列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

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

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承担被担保人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始履行。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继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号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保证人联系地址:

 电话:

保证人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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