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资料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1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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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亮迪照明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LD-3-M-094

制订单位:

品管部

版本:

A/0页次:

9页

修订日期:

2010年7月29日

发行日期:

2010年8月2日

 

核准

审查

修订

广东亮迪照明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LD-3-M-094

版本/次

A/0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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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自制产品质量事故处理。

3.权责:

3.1总经办:

负责所有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的核准。

3.2品管部:

负责所有质量产品事故的判定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拟定。

4.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a、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b、生产指挥错误;

c、违反工艺纪律;

d、操作不认真负责;

e、检验员漏检错检;

f、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g、材料混杂或发错;

h、运输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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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3-M-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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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5.内容:

5.1要求:

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

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

5.2质量事故等级: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

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A、特大质量事故:

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B、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C、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且不足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D、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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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E、质量事故的处罚

a、行政处分:

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b、罚款;

c、批评、警告;

1)对出现特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500-10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100-3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2)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3)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50-1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3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4)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由品管部现场奖罚责任人。

说明: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和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以上全部或其中之一。

5.3质量事故的报告:

5.3.1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各单位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品管部应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公司企业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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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凡发生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等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

同时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上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分管领导。

5.3.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4质量事故的调查:

5.4.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品管部。

5.4.2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5.4.3特大质量事故,由企业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5.4.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4.5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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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质量事故的处理:

5.5.1出现质量事故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品质管理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5.5.2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应会同品管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品管部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5.5.3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5.4由品管部根据本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5.5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凡涉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5.5.6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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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质量责任:

5.6.1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15%,审核人员承担5%,领导责任承担5%。

5,6,2工艺出现差错:

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15%,审核者承担5%,领导责任承担5%。

5.6.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操作者本人承担20%;

B、受命于领导或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20%,其他人员承担5%;

C、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化建议申请奖励。

5.6.4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15%责任、领导承担5%;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承担5%责任、领导承担5%;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15%责任、领导承担5%;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15%责任,品质主管承担5%责任,领导连带承担5%责任。

E、产品完工未检验盖合格章,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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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直接领导是指当事人的第一上级领导,领导责任是指下一级部门须承担的责任,上级领导须负的领导责任。

G、上一级领导兼任下一级部门的职务负双重责任,上一级领导越级管理下一级部门须负其越级的各部门责任。

5.7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5.7.1因设备维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15%,主管承担5%、直接领导承担5%。

5.7.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承担20%。

5.7.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2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5.7.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5.8质量奖励办法:

质量等级按其重要性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四级:

A级:

重要的、创新性的,有科学依据,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

每项提案发给1000元奖金。

B级:

较重要的、改良性的,目的明确,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

每项提案发给5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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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

每项提案发给200元奖金。

D级:

对现有正常管理或经营有所改善,作用和效益较小。

每项提案发给奖金100元。

5.9补充

5.9.1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

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5.9.2事故累计损失价值是指造成品质事故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用、工人、生产(含品质)管理人员薪资等项综合成本之和,作返工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具体计算由财务部门按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执行。

5.9.3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6.相关文件:

6.1品质手册…………………………………………LD-1-001

7使用表单:

7.1质量事故处理单…………………………………LD-3-M-094-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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