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点整理附大纲第一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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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要点整理附大纲第一弹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

(以上为著作权包括版权、邻接权)

(3)与人类一切创造领域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即发现权)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即外观设计权)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即商品标志权)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权利。

人身权利:

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其他权利,例如复制权、展览权。

四.智力成果与物质财产的不同之处:

a.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

b.具有可复制性;

c.具有可广泛传播性;

d.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e.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非物质性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性质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知识产品的归属、使用、交换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

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仅具有域内效力。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倾向趋势日益加强,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已成为国际法

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对各国的国内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公约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

与一般民法不同,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其规范基本上是强行性规范。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因而其权利的取得、变动方式及权利的具体内容须同法律明确规定,以便执行。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1)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2)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非物质性)的表现: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与财产所有权相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两个特点:

(1)权利主体的绝对性

(2)排他性的相对性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地位和作用:

(一)促进科技发展和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

(二)保护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三、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主体

1.知识产权主体的种类

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为权利所有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从权利取得方式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原始主体、继受主体。

从享有权利的范围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享有完全权利的主体、享有部分权利的主体。

从权利主体的国籍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外国主体。

2.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

2.知识产品的类别

知识产品分为三类:

(一)创造性成果。

(二)经营性标记。

(三)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创造性:

即具有与已存智力成果不同(甚至不相类似)的特点。

非物质性:

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公开性:

一般地说,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种类和权项范围由法律“界定”

权利的效力范围由法律“限制”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二)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1.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

2.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

(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1.直接侵权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

4.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一)民事救济措施

(二)行政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地位与历史发展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2.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根据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

4.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萌芽阶段

2.初创时期

3.发展时期

4.国际化时期

5.网络化时期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1.清朝末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初创。

2.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3.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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