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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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
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
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2、对安全生产有何建议
1、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作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并解决存在的事故隐患,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制订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保证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4、班组长负责每日检查现场的安全,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5、经常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对生产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安全隐患组织改进;
7、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8、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全体员工具有安全意识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保存教育记录;
10、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1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12、安全检查应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相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13、在年度的评优、评先、晋升工作中,安全管理具有一票否决权;
14、对在处置事故中积极参与、阻止事故发生、蔓延、升级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3、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我提点实施方面的建议,把每月的某一天定位安全生产日,这一天要zd求领导能请临现场巡查,对员工的生产操作进行检查,完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制度应在每个生产车间里挂上,并写入员工手册,并不断地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的成员是各部门主管及各部门员工,给予他们敢于指导,敢于提问的权利。
找出每一次发生事故的源头,加以解决,宣传栏上张贴标语,及发生事故的案例,让人们时刻警惕事故的发生。
4、关于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求答案
“安全第一”是我党我国发展路上的一个重要方针,也是任何机关单位或是企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一切工作的基础。
因为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
由此看来,抓好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乐观,存在着“中间梗阻”的现象。
他们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不及时落实,考核不过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甚至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还存在谎报、瞒报等现象。
一、 抓好安全工作,首先要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
正所谓“事未先做,意识先行”。
要想做好安全工作,首先必须提高心中职工生产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真正能够实现安全生产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项工作,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得到加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而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找到好的切入点,找准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好的做法。
而如何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各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张贴安全宣传画、标语,使全体职工能够认识到现在国家、党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2、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持之以恒。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特别是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这种解决思想问题的东西,更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
如果今天讲这个重要,明天讲那个重要,使职工无所适从,认为是搞活动、一阵风。
“雨过地皮也不湿”。
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方面,更需要持之以恒地抓,不能今天看到这种现象管,明天就不管,或者有的人管,而有的人视而不见,这往往使职工误认为不管是正常、管就是吹毛求疵,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这样一来,也就起不到好的作用。
3、普及安全常识。
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
我们要让职工从了解安全常识入手,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
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础,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4、是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
要从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
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归根到底,就是每个职工不要受到伤害。
要告诉全体职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职工身心健康。
因为事关自身利益,职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够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5、以身边耳熟能详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
提高安全意识,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训,切忌空谈。
要以在社会上影响巨大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何防范,做到举一反三。
要把事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划分清楚,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一定要让职工心灵受到震撼,切实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终身的,是家庭的悲剧所在,是社会安定最大的敌人。
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了,我们的安全工作才有了群众基础,我们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得到执行,我们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才能有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
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
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抓好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制”可以有两种含义。
一种较为狭义的解释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是,“制”就是机制。
制度往往体现为某些文字上的规定或程序,或某种不成文的,但被组织普遍接受的某种实践或工作过程。
机制则不仅仅包括制度的所有内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以及确保制度本身先进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们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当是机制这一含义。
在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这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的保障措施。
我们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实,对我们的工作起到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而不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
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可能规范开展,收到应有效果。
拓展资料: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
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后者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前者则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上述解释只表述了一个方面,都不够全面。
参考资料:
网络—安全生产
5、通过学习安全法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建议
笔者解答:
通过学习安全法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建议?
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书
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坚持以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最根本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也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因此,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公司领导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公司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员工自身利益的需要;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安全法津法规、安全专业知识,以达到客观地、科学地分析各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笔者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建议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
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部门、各岗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很难落实。
通过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事故责任。
二、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4个环节,切实做到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员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员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员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要”,实现安全工作要由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三、关心员工生活,推行人性化管理是安全管理极其重要的工作。
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教育公司员工树立“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的思想,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的过程中树立企业的安全文化,为实现长期安全生产奠定坚定的基础。
四、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构建各级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把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的和谐稳定。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好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只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就会预防事故发生;只有综合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6)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7)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筒要谈你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
通过学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第一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其中有9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新增条数的52.9%。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其中有71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总条数的62.3%。
概括起来,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这七项职责是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二十二条,我在这里再重复一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方面,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三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
一、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可采取“双罚”。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方面,比以往更加严厉。
原《安全生产法》在执法程序上,一般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在整改前一般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的。
而新法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