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附加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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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汽车汽车保险附加险保险附加险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包括:
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
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
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三)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还包括: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风窗玻璃和车窗玻璃;机动车辆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附加险责任;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选择进口风窗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窗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窗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窗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四)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二、车身划痕损失险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二)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5000元。
(五)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三、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另外,保险人对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四)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的理解。
1)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
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60天。
2)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部分损失赔款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全车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3)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四、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四)赔偿处理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的几个具体问题。
自燃:
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五、火灾、爆炸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责任免除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六、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的比例按照基本险的规定确定。
(四)其他事项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理解。
1)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附属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实际价值:
指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5)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七、救助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1)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2)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简单故障现场急修;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L为限)、充电;更换轮胎。
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1)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5)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一、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三)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二、无过失责任险二、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三、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第二节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
第三节特约险一、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
第三节特约险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