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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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严案例
执法不严案例
【篇一:
执法不严案例】
华夏正能量网法治新闻热评
贵在对法律的敬畏和恪守——从三个案例看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秦远
依法治国,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之后,成为举国上下关心的一大热点。
法律的重要性和久远的历史意义,毋庸赘述。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这段岁月里,党和国家对于立法、普法、守法和执法的工作,可谓是紧锣密鼓地在做。
日渐完善的法律条款、齐备的司法机构和庞大的政法队伍,对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然而,在维稳费用赶超军费的这种严峻形势下,重点强调依法治国,也确实是一项件关乎民生的当务之急,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浩大的系统工程。
案例一:
江西赣南某贫困县,年财政收入不到一亿元。
十五年里,换了四任书记县长,新城开发的位置依次从北至南,再从南至北,改动了三次,光规划费用就花费了两千余万。
至今南北两处新城,都是半拉子工程,境内怨声载道。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学会法治思维,带头遵守法律。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各个王朝来看,比较繁荣的治世,诸如文景、贞观、康乾等年代,都以皇帝和臣子们能够俭约自爱、奉公守法为先决条件,才使得百姓安居乐业,天下较为太平;反过来,众多干戈四起、生灵涂炭的乱世,又无不以统治者放纵私欲、践踏法律、蔑视公理为滥觞。
古今一理,建国60多年来,在各项建设欣欣向荣、稳健发展的五六十年代和近三十年来,靠得就是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严于自律、模范守法。
如今,在步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关键时刻,之所以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中央全会上进行研究讨论,并加以重大完善和改进,特别是提出依法决策五个程序,还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就是为了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树立法治思维。
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是为了有力地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决策和施政当中,善于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置身法律的框架下做决策,坚决避免“领导批示就是法”、“领导拍板就是法”“领导支持就是法“的错误意识和违法行为。
要始终以法律容许不容许、法律追究不追究来考量问题,最大限度杜绝“一个将军一道令”“新官不理旧账”等唯我独尊、自行其是的法盲行径,从源头上避免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要习惯于一任接着一任干,多做一些民生工程、基础工程,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案例二、山西吕梁某县,2003年7月。
青年刘某酒后闯到与其有情感纠葛的王某家闹事。
110赶到后,刘某不听劝告,对穿便衣的副队长,推搡了一下。
110队员当即刘某押回县公安局,将其双臂拷在暖气管上,一顿暴打,导致刘某左眼失明,至今未做一声道歉,赔偿更无从谈起。
依法治国,其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要奉公守法、严格自律,模范执行法律。
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载体和具体执行部门,理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
然而,当下的许多乱像表明,为数甚多的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注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待法的案例时有发生,霸气干警糊涂法官和刁横执法人员时有曝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部门的形象,滋长了黑恶社会的蔓延坐大。
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则是围着当地主要领导和部门利益转,利欲熏心,肆无忌惮,公然知法犯法,深为群众所诟病。
“打铁必须本身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理应深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学法、带头守法、严格执法,甘于淡泊、恪守原则,不搞潜规则,不越雷池一步,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身的形象,让法纪观念蔚然风行。
案例三:
2014年11月3日下午,安徽省含山县孙某带着妻子戴某到巢湖市康平妇产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后,闯进手术室,质问护士长:
为什么有男的(医生)在?
护士长解释,“他是麻醉师,为了患者安全,麻醉师必须在场观察。
”孙某不由分说,对麻醉师拳脚相加,随后拿出刀子刺到高医生右侧腰部,李强当场倒下,孙某立即逃离。
(腾讯网)
依法治国,更主要的广大人民群众从我做起、学法守法,以遵纪守法为荣。
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很大程度是老百姓的参与和自律。
在过去,普法工作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与社会经济事业的飞速发展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形态相比,普法工作依然空白很多,大有可为。
社会上各种权大于法、拳头大于法、家法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相当常见,遇事每每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意气用事,盛怒之下,出言不逊,乃至拳脚交加、拔刀相向的场面,不止在深受网络暴力毒害的未成年人之间经常发生,在青年人、中年人、乃至老年人之间,也多次上演着。
依法治国,就是需要广大公民,都有明确的法制观念,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守社会道德底线,不钻制度的漏洞,既不做恃强凌弱、穷凶极恶的霸王,也不怕胡搅蛮缠、没理强占三分的赖皮,更要避免口无遮拦、动手动脚的粗野行径,要相信法律,牢固树立“任何事情只要是违法的,不管做成什么效果,都是不可行的”法治意识,遇到问题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习惯于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大环境。
载覆z发表于2014-11-0610:
13:
1383字(0/67)依法治国需要领导干部依法规范自己的决策行为,需要所有执法人员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需要每个公民依法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华夏正能量网法治新闻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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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远
依法治国,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之后,成为举国上下关心的一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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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这段岁月里,党和国家对于立法、普法、守法和执法的工作,可谓是紧锣密鼓地在做。
日渐完善的法律条款、齐备的司法机构和庞大的政法队伍,对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然而,在维稳费用赶超军费的这种严峻形势下,重点强调依法治国,也确实是一项件关乎民生的当务之急,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浩大的系统工程。
案例一:
江西赣南某贫困县,年财政收入不到一亿元。
十五年里,换了四任书记县长,新城开发的位置依次从北至南,再从南至北,改动了三次,光规划费用就花费了两千余万。
至今南北两处新城,都是半拉子工程,境内怨声载道。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学会法治思维,带头遵守法律。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各个王朝来看,比较繁荣的治世,诸如文景、贞观、康乾等年代,都以皇帝和臣子们能够俭约自爱、奉公守法为先决条件,才使得百姓安居乐业,天下较为太平;反过来,众多干戈四起、生灵涂炭的乱世,又无不以统治者放纵私欲、践踏法律、蔑视公理为滥觞。
古今一理,建国60多年来,在各项建设欣欣向荣、稳健发展的五六十年代和近三十年来,靠得就是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严于自律、模范守法。
如今,在步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关键时刻,之所以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中央全会上进行研究讨论,并加以重大完善和改进,特别是提出依法决策五个程序,还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就是为了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树立法治思维。
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是为了有力地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决策和施政当中,善于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置身法律的框架下做决策,坚决避免“领导批示就是法”、“领导拍板就是法”“领导支持就是法“的错误意识和违法行为。
要始终以法律容许不容许、法律追究不追究来考量问题,最大限度杜绝“一个将军一道令”“新官不理旧账”等唯我独尊、自行其是的法盲行径,从源头上避免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要习惯于一任接着一任干,多做一些民生工程、基础工程,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案例二、山西吕梁某县,2003年7月。
青年刘某酒后闯到与其有情感纠葛的王某家闹事。
110赶到后,刘某不听劝告,对穿便衣的副队长,推搡了一下。
110队员当即刘某押回县公安局,将其双臂拷在暖气管上,一顿暴打,导致刘某左眼失明,至今未做一声道歉,赔偿更无从谈起。
依法治国,其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要奉公守法、严格自律,模范执行法律。
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载体和具体执行部门,理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
然而,当下的许多乱像表明,为数甚多的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注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待法的案例时有发生,霸气干警糊涂法官和刁横执法人员时有曝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部门的形象,滋长了黑恶社会的蔓延坐大。
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则是围着当地主要领导和部门利益转,利欲熏心,肆无忌惮,公然知法犯法,深为群众所诟病。
“打铁必须本身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理应深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学法、带头守法、严格执法,甘于淡泊、恪守原则,不搞潜规则,不越雷池一步,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身的形象,让法纪观念蔚然风行。
案例三:
2014年11月3日下午,安徽省含山县孙某带着妻子戴某到巢湖市康平妇产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后,闯进手术室,质问护士长:
为什么有男的(医生)在?
护士长解释,“他是麻醉师,为了患者安全,麻醉师必须在场观察。
”孙某不由分说,对麻醉师拳脚相加,随后拿出刀子刺到高医生右侧腰部,李强当场倒下,孙某立即逃离。
(腾讯网)
依法治国,更主要的广大人民群众从我做起、学法守法,以遵纪守法为荣。
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很大程度是老百姓的参与和自律。
在过去,普法工作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与社会经济事业的飞速发展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形态相比,普法工作依然空白很多,大有可为。
社会上各种权大于法、拳头大于法、家法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相当常见,遇事每每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意气用事,盛怒之下,出言不逊,乃至拳脚交加、拔刀相向的场面,不止在深受网络暴力毒害的未成年人之间经常发生,在青年人、中年人、乃至老年人之间,也多次上演着。
依法治国,就是需要广大公民,都有明确的法制观念,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守社会道德底线,不钻制度的漏洞,既不做恃强凌弱、穷凶极恶的霸王,也不怕胡搅蛮缠、没理强占三分的赖皮,更要避免口无遮拦、动手动脚的粗野行径,要相信法律,牢固树立“任何事情只要是违法的,不管做成什么效果,都是不可行的”法治意识,遇到问题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习惯于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大环境。
【篇二:
执法不严案例】
海洋中有众多的食藻动物,以食藻为生。
而海藻为了生存,某些藻种往往会产生一些使食藻动物拒食或毒化的次级代谢物——“化学毒素”。
引起人类中毒的藻类毒素性食物中毒,系指某些含有毒素的藻类(主要是单细胞微藻)通过食物链毒化海洋鱼、贝、人类因摄食被毒化的鱼、贝而发生的食源性中毒。
此类食物中毒在国外已成为严重的卫生学问题,因此被列为最重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
此类中毒在我国虽然报导不多,但随着我国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及沿海滩涂养殖面积的扩大,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必然有所改变,与此有关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十几年来,国外对海洋藻类毒素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本文拟就此类中毒的有关研究概况综述如下。
1麻痹性贝毒中毒(psp)该中毒是因人食用含毒贝类后出现神经麻痹症状而得名。
此类中...海洋中有众多的食藻动物,以食藻为生。
而海藻为了生存,某些藻种往往会产生一些使食藻动物拒食或毒化的次级代谢物——“化学毒素”。
引起人类中毒的藻类毒素性食物中毒,系指某些含有毒素的藻类(主要是单细胞微藻)通过食物链毒化海洋鱼、贝、人类因摄食被毒化的鱼、贝而发生的食源性中毒。
此类食物中毒在国外已成为严重的卫生学问题,因此被列为最重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
此类中毒在我国虽然报导不多,但随着我国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及沿海滩涂养殖面积的扩大,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必然有所改变,与此有关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十几年来,国外对海洋藻类毒素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本文拟就此类中毒的有关研究概况综述如下。
1麻痹性贝毒中毒(psp)
该中毒是因人食用含毒贝类后出现神经麻痹症状而得名。
此类中毒在欧美早有记载,历史悠久。
日本截止1989年查明的此类中毒发生了7起,146人中毒,4人死亡。
东南亚及中美洲地区80年代也曾连续发生过几起食用文蛤等双壳贝而使数百人中毒的事件。
我国浙江沿海1967—1979年间曾连续发生40起织纹螺(nassariussp)引起的中毒,中毒人数423人,23人死亡,其症状与psp类似。
psp主要是神经系统受累,发病急骤,潜伏期数分钟至数小时不等。
开始唇舌和指尖麻木,继而腿臂和颈部麻木,然后出现运动失调。
病人可伴有头痛、头晕、恶心和呕吐,多数患者意识清楚,随病程的发展,呼吸困难逐渐加重,严重者常在2~24h内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引起psp和毒素是近年来才为人们所知,这群毒素是最先从巨石房蛤中提纯的石房蛤毒素(saxitoxin。
stx)的同系物,大多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
1975年以来,新石房蛤毒素(neostx)、膝沟藻毒素(gonyautoxin,gtx)等同类化合物相继被发现,至今已被确认了19种成分。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引起psp的主要贝类包括:
紫贻贝(mytilusedulis)、加州贻贝(m.californianus)、巨石房蛤(saxidomusgigantenus)、扇贝(chlamysnipponnensisakazara)、巨蛎(crassostreagigas)等瓣鳃纲的贝类,从腹足纲的波纹蛾螺(buccinumundatum)、夜光蝾螺(turbomarmorata)、塔形马蹄螺(testuspyramis)中也曾检出过麻痹性贝类。
除贝类之外,1969年日本曾发生食用奄美、冲绳地方产的铜铸熟若蟹(zozymusaeneus),花纹爱洁蟹(atergatisfloridus)和颗粒扁足蟹(platypodiaglanulosa)等甲壳类动物引起的psp。
野口玉雄报道,东南亚国家由毒蟹引起的中毒事件已发生数十起,且导致多人死亡。
现已查明,毒蟹的毒素是以stx群高毒性成分为主。
许多研究结果发现,以上原属无毒的贝类只在不同的季节和海域被毒化,且大多数与“赤潮”有关,后来在某些形成赤潮的单细胞微藻中检出了麻痹性贝毒,并且相应海域的食藻型贝类大多数被毒化。
现已基本搞清,导致贝类被麻痹性贝毒毒化的藻种主要有:
热带海域的涡鞭毛藻(pyrodiniumbahamensevarcompressa)、北太平的链状膝沟藻(protgonyaulaxcatenella)、北大西洋的塔玛尔膝沟藻(p.tamarensis)等。
2腹泻性贝毒中毒(dsp)
腹泻性贝毒是比麻痹性贝毒发现更晚的一类新毒素。
1976年夏,日本宫城县发生一起食用贻贝而引起的以腹泻为主要特征的食物中毒,研究者从该贝类的中肠腺分离出一种能杀死小鼠的脂溶性贝毒,后命名为“腹泻性贝毒”。
到1983年,日本发生了多起由该毒素引起的中毒,中毒人数达1300多人。
在此期间,世界各地(主要是欧洲)也相继报道,如1981年西班牙的加利西亚沿岸发生约5000人中毒,1983年法国布列塔尼半岛南岸有3394人中毒,1984年挪威斯卡格克海峡沿岸有数百人中毒,此外,荷兰、瑞典和南美洲的智利也曾发生过此类中毒。
中毒的主要症状是腹泻和呕吐,一般病情较轻,尚未报道有死亡。
研究发现,被腹泻性贝毒毒化的贝类仅限双壳贝,尤以扇贝、紫贻贝引起的中毒较多,其次是杂色蛤、文蛤、黑线蛤和贻贝等。
在日本周围海域,贝类被毒化的时间是初夏至秋季,一般从4月中旬到5月开始发生毒化,6~7月达到高峰,9~10月消失。
虽然贝类毒化期间未必出现赤潮,但贝类毒化的地区性和季节性提示贝类染毒系由浮游生物(藻类)所致。
目前已确认,在日本、美国主要与倒卵形鳍藻(dinophysisfortii)有关,渐尖鳍藻(d.acuminata)和尾状鳍藻(d.cauda)可疑。
在欧洲,后二者是毒化贝类的主要藻种。
3西加中毒
西加中毒(又名雪卡中毒)是热带和亚热带珊瑚礁发达海域有毒鱼类引起的食物中毒。
最初因人食用加勒比海一带名为“cigug”的—种海生软体物动引起中毒而得名,现在此类中毒泛指西加毒素(ciguatoxin,ctx)、刺尾鱼毒素(maitotoxin,mtx)和鹦咀鱼毒素(scaritoxin,stx)引起的中毒。
西加中毒多发生在热带及亚热带地区,以珊瑚礁鱼为通常食用鱼的地区尤为多见。
加勒比海周围,佛罗里达、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夏威夷、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日本冲绳等地经常发生,印度洋地区也有报道。
全世界每年此类中毒者估计达数万人。
美国1977~1981年共发生西加中毒事件70起,中毒人数367人。
日本自1965~1986年的22年间共发生28起,300人中毒。
据habermehi等报道,1993年11月在马达加斯加岛,因食用一种真鲨科鲨鱼导致500人中毒,98人死亡,这是迄今报导的最严重的一起西加中毒。
此类中毒的主要症状为口唇麻木,温度感觉逆转,肌肉及关节痛、呕吐、腹泻,常伴有脉博变慢,血压下降等循环系统障碍,严重者可出现共济失调,瞳孔散大和呼吸肌麻痹。
神经症状持续时间长短不一,长者可达数月或数年之久。
不经治疗者其自然死亡率为17%一20%,经积极抢救死亡者不足1%,死因多为呼吸肌麻痹所致。
有人观察,凡发病后24h仍存活者预后较好。
导致西加中毒的鱼类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有些鱼类在甲地是无毒的,在乙地则成为有毒的;有的仅在生殖期毒性增强;有的幼体无毒,大型个体却有毒。
对其毒性的形成,目前较为公认的看法是与鱼类摄食有关。
通过对法属波利尼西亚甘比尔群岛鱼的食饵及肠内容物分析发现,剧毒甘比甲藻(gambierdiscustoxicus)是导致西加中毒的起因生物。
据记载,甘比尔群岛常常发生大量西加中毒的病例。
randall和dickey等从多方面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此种毒藻在适宜的气候及理化条件下,可以形成“水华”(bloom),通过食物链而使鱼类被毒化。
迄今已发现,有400多种鱼类可被此毒藻所毒化,其中多数为底栖鱼类及珊瑚礁鱼类。
经常引起中毒的食用鱼有:
双棘石斑鱼(grouper)、鲷(redsnapper)等。
被毒化的鱼肝脏、卵巢及性腺的毒性大于肌肉,yasumoto报道,鱼肝的毒性为肌肉的50~100倍。
4记忆丧失性贝中毒(asp)
1987年11~12月间,加拿大大西洋沿岸的爱德华王子岛发生一起因食用养殖紫贻贝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156人,死亡3人。
中毒者症状奇特,多数在食后3~6h发病,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呕吐、流涎,同时出现记忆丧失,意识混乱、平衡失调、不能辩认家人及亲朋好友等严重精神症状。
严重者陷于昏睡状态,重症者多为老人,并伴有肾脏损害,其中12人病愈后记忆丧失长达18个月之久。
由于其它贝类中毒未见类似症状,因此将这种中毒暂定为“记忆丧失性贝毒中毒”。
后经加拿大国立大西洋研究中心的专家们确定,中毒物质为软骨藻酸(domoicacid),并肯定该物质来源于经常在加拿大东海岸形成赤潮的一种硅藻(nitzchliapungensformamultiseries)。
软骨藻酸是一种兴奋性氨基酸,具有驱虫作用。
该物质最初由竹本常松教授从红藻类—树枝软骨藻(chondriaarmata)中分离出来,并确定其结构。
其ld50约10mg/kgbw(小鼠,ip)。
从中毒死亡者的病理解剖可见脑的海马回、丘脑和杏仁核都有损伤,这与用软骨藻酸进行动物试验的病理结果相同。
2002年11月总第24期第6期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THEJOURNALOFHARBINCOMMrlTEESCHOOLOFTHECCPNov,2002SerialNo.24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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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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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张连婧(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黑龙江双鸭山155100)关键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199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8520(2002)06006202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我国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大成绩,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差距甚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存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立法成就,削弱了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养成,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经济环境不佳、治安秩序不好、社会局面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产生原因很多,除了立法本身的缺陷(如法出多门,立法的速度和适应性不很强等)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权与法的错位。
时至今日,公开持权大于法的论者早已缄口,但实际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却未绝迹。
执法部门经常感叹执法难,有些就是指某些部门或领导人的法外干预。
有条子(权力)的按条子办,没条子的按条条(法律)办。
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难以查处,也往往和某些领导的姑息纵容、包庇支持甚至直接参与有关。
权比法大的另一种表现就是政策大于法律。
政策对法律有指导意义却不能代替法律。
然而,有些领导由于长期习惯于重政策轻法律的旧体制氛围,并由此形成心理定式,常常根据一些阶段性的政策去突破尚未修改和废除的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理直气壮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2.利与法的倾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稿日期:
20020410作者简介:
张连婧(1970一),女,黑龙江双鸭山人,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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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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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股份、合作、三资大发展,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形成还将继续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新型利益主体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我们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有效的调整。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见利忘义、见利忘法的事件应运而生。
一些经济实体为追求本单位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坑蒙拐骗,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甚至铤而走险的走私贩私,金融诉骗,这类经济犯罪的涉案罪名已达99种之多,涉案金额有的达到数千万甚至数亿元之巨,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
执法机关见利枉法,更是严格执法的重要障碍。
由于执法机关经费普遍紧张,靠国家皇粮供给仅能满足正常经费需要的三分之一左右,于是以法创收吃杂粮者大行其道。
有的下达经费创收指标,并与个人奖金福利挂钩,于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三乱歪风屡禁不止;有的为抢案件管辖权和收取诉讼费,不惜牺牲原则,迁就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有的擅自放宽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范围而收取高额保证金,一些执法部门常常在赃款赃物和罚没款上的扯皮,就凸现着利益驱动的阴影。
他们既是执法者,又是经济人,一旦当依法办事和自身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向后方倾斜,于是地方保护主义、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有罪不处、重罪轻处、以罚代刑的司法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见怪不怪了。
3.情与法的倒置。
爱情、友情、亲情、人情,本是人世间很美好的东西,但若将情法倒置,就会导致许多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
这是消极落后的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意识对现代人心灵的桎万方数据梏,阻碍着人们依法办事,影响国家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