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宁远堡镇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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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宁远堡镇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细则》
宁远堡镇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细则
(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省委办发[2008]9号)文件和全面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小城镇试点工作,现对《宁远堡镇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办法》进行完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西坡城中村,是指纳入《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的西坡村所属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西坡村农户或村民,特指同意《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办法》的西坡村三、四、五、九、十组的农户或村民。
第四条西坡城乡一体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整合土地资源,转变增收方式,实现城乡一体。
第五条宁远堡镇成立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宁远堡镇城改办),具体负责西坡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西坡城中村综合改造优先规划建设住宅楼和商用房、市场、出租公寓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
住宅楼规划在西坡新村小区,经营性资产规划在西坡新村小区为主的沿街路段。
西坡新村小区规划在上海路以西、南京路以东、华芳家园以北、新华西路以南。
第七条西坡城中村综合改造区域内的种植、养殖大户,政府将在城市规划许可的区域为其规划集中生产区。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各级政府负责西坡新村小区以下方面的投入:
(一)规划设计;
(二)水、电、暖、路及环卫、绿化、亮化、文化娱乐等基础设施配套;
(三)社区标准化建设;
(四)社区服务管理。
第四章建设资金筹措
第九条西坡新村小区的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由宁远堡镇城改办组织建设,建设资金通过土地出让方式筹措:
(一)愿意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村民,人均委托处置1亩土地以户为单位通过西坡村委会委托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管理、处置和经营,筹措建设资金;
(二)委托出让的土地,宁远堡镇城改办要按组、户、人进行登记,并分别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签定土地统一管理、处置和经营协议;
(三)宁远堡镇城改办按协议和土地出让程序处置土地后,所得收入用于西坡新村小区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建设。
第十条土地未征收前,宁远堡镇城改办负责贷款或协调政府财政垫资,筹措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集中生产区由农户自筹资金,按规划设计标准自行建设。
第五章土地权益
第十二条西坡村委会委托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管理、处置和经营的土地,应是南昌路以南、上海路以西、西干渠以东、丽景西苑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和拆除旧宅后的宅基地: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委托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管理、处置和经营。
“以土地换房产”的村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宁远堡镇城改办按该组总户数量取土地。
(二)以土地换房产的村民同时拆除旧宅之后,享受政府房产成本价超出土地补偿费的补贴,每人用1亩地可换取24㎡住宅楼和30㎡经营性资产;
不愿以土地换房产的村民,土地也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上述范围内土地交由城改办处置,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返还本人;
土地委托处置必须以上海路为界,从东往西、从南往北依次进行,土地人均不足1亩的,可用拆除旧宅后的宅基地补足;由于旧宅无法拆除,不能用宅基地补足的,不足部分按每分地4000元补足,完全没有土地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改办量取土地时以村民小组和城改办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为准。
在住宅楼交付使用前必须足额量取土地或补足资金,否则不予交付房产。
(三)在本条规定委托土地范围内,村民人均委托处置1亩后超出的土地,也要以组为单位通过西坡村委会委托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管理、处置和经营。
(四)村委会委托城改办处置的南昌路以南、上海路以西、西干渠以东、丽景西苑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和拆除旧宅后的宅基地,村民自委托之日起不享有该地块的处置和经营权,只享有该地块处置后的受益权。
以土地换房产1亩以外的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原则上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若土地补偿费还有剩余,由城改办将剩余部分返还村民小组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宁远堡镇城改办从与西坡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委托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委托人交付相应面积的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以土地换房产”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西坡村委会应与各村民小组协商确定“以土地换房产”资格认定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之前,凡具有西坡村户籍的村民,均有资格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以土地换房产政策,以土地换房产资格由西坡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七章住宅楼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楼规划设计一室一厅48㎡,二室一厅75.7㎡,三室一厅95.24㎡,二室二厅98.78㎡,三室二厅130.6㎡五种户型(不含地下室面积)。
第十六条村民“以土地换房产”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农户填写《以土地换房产申请审批表》,村民小组长认定签字;
(二)《以土地换房产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加注意见后,农户与村委会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村委会出具介绍信;
(三)村民以户为单位,持村委会介绍信、《以土地换房产申请审批表》、《旧宅拆除协议》、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城改办登记报名;
(四)城改办审核认定《以土地换房产申请审批表》后,农户交纳5000元“以土地换房产”保证金,到城乡一体化建设指挥部选择楼层、户型;
(五)农户与城改办签订《以土地换房产协议》等法律文书,统计各村民小组以土地换房产的户数,若达到该组总户数的多数,城改办量取委托处置的土地;
(六)城改办与村组签订《委托处置土地协议书》;
(七)城改办和村民小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沿北京路延伸段从东向西、从南向北依次量取委托处置的土地;
(八)“以土地换房产”的农户达不到多数时,由该组农户自行协商,若协商达到土地连片也可进行“以土地换房产”;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以土地换房产”农户可以按住宅楼人均30㎡的成本价和超出面积的优惠价补足房款后集资入住;入住农户在自愿拆除旧宅和同意征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优先以成本价集资30㎡的经营性资产,同时享受政府的暖气费补助和装修补助奖励资金。
(九)楼房交付使用时,农户交清超出面积的楼房款、地下室房款和楼层差价款。
若未按时交清,则取消该农户以土地换房产的资格。
第十七条住宅楼人均超出24㎡的面积,6㎡以内(含6㎡)的以成本价集资,6㎡以上的以优惠价集资。
第十八条农户申请较小户型后剩余的应得面积,不允许在村民内部转让,按每亩土地4万元折合应享受房产面积比例返还本人。
第十九条50岁以上不愿意两代共同居住的老人,可单独换取一室一厅48㎡的住宅楼。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每户在应得面积之外,可以成本价多集资30㎡住宅楼面积。
两个儿子的农户可登记两套楼房,超出人均楼房面积的部分按优惠价集资。
一户多宅的农户,除以地换房的一套楼房外,其余每宗旧宅可按本户户籍人口人均30㎡的成本价再集资一套住宅楼。
原修建二层住宅楼的农户,除以地换房的一套楼房外,可以按本户户籍人口人均30㎡的成本价再集资一套住宅楼。
沿上海路(原北京路延伸段)修建商住楼的农户(主要指四、九组在原村组有旧宅的农户),若在同意本《实施细则》、自愿拆除原旧宅的前提下,征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返还本人,商住楼可以暂不拆除,并可享受按户籍人口人均30㎡的成本价集资一套住宅楼,但不享受暖气费补助和装修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农户按照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旧宅拆除相结合的办法奖励住宅楼暖气费补助和装修补助,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报名登记在前并在住宅楼交付使用一个月内自行完全拆除旧宅的村民,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同时由金川区爱卫会在农村改厕项目中补助价值约500元的卫生洁具和相关材料;报名登记在后并在楼房交付使用三个月内自行完全拆除旧宅的村民,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奖励资金兑现后,原区政府答复意见中暖气费补助三年政策予以取消。
申请划拨生产区的农户,奖励资金按以上规定减半执行。
奖励资金兑现后,再申请划拨生产区的农户,原奖励资金的一半必须退还,否则不予划拨。
本条所称村民特指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人员。
旧宅对应的四至界限由宁远堡镇城改办会同村组共同认定,以享有“以土地换房产”资格的户籍为准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西坡新村小区住宅楼建成后,物业管理由宁远堡镇城改办指导住户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住户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章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农户选择住宅楼后,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分配到户,难以分配到户的由农户自主选择联户经营或整体分配到村民小组。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的分配与报名登记和旧宅拆除相挂钩,整体上报名登记在前和拆除在先的村民小组,优先选择经营性资产。
第九章旧宅拆除
第二十五条凡愿意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村民,自土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旧宅拆除协议》分步自行拆除旧宅;住宅楼交付使用前,只保留2-3间过渡性生活用房;正式交付使用三个月内(从拿到房屋钥匙之日计算),要全部自行拆除。
(一)本款所称旧宅,是指村民全部的生产生活用房及所有的院落、圈舍、场地等,包括一户多宅的所有宅院;
(二)多户一宅的农户,在自行协商达成拆除旧宅的一致意见后,方可入住西坡新村小区和分配经营性资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不愿换取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对待,征地补偿费返还本人。
第二十六条住宅楼竣工后,农户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拆除旧宅的,落实第十二条关于“以土地换房产”的政策,每人1亩地换取24㎡住宅楼和30㎡经营性资产,对房产成本价超出征地补偿费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住宅交付使用前,农户不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拆除旧宅的,由宁远堡镇城改办退还征地补偿费,农户“以土地换房产”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宁远堡镇城改办督促西坡村委会对旧宅拆除进行监督、落实、认定,对逾期未按规定拆除的过渡性生活用房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坡城中村综合改造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收时,凡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办理),按照政府承担30%、集体和个人承担70%的原则筹集:
(一)政府承担的30%,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资金中筹集;
(二)集体和个人承担的70%,从村民委托的人均1亩之外的土地征地补偿费中筹集,不足部分由村民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宁远堡镇城改办与西坡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委托协议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先由政府垫资,按月发放;土地征收后,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筹集养老保险金,建立个人账户。
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不满16周岁和年满16周岁但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村民,人均1亩之外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由宁远堡镇城改办负责返还。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西坡新村小区建设基本完成后,适时开展西坡“村改居”工作,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医疗、教育及社会保障等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宁远堡镇城改办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与村民小组就集体土地委托、住宅楼和经营性资产分配、旧宅拆除等事宜签订具体的协议性法律文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种植、养殖大户,书面申请村委会逐级申请报批后另行划给生产区。
第三十六条入住西坡新村小区的农户由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发给《住房证》,如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城中村改造结束,小区内住户按国家政策规定交足相关费用后,由宁远堡镇城改办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七条西坡城中村改造期间,西坡村暂停审批宅基地。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各村民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后实施,本细则与原《西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主。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宁远堡镇城改办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宁远堡镇城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