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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JIUJIANGUNIVERSITY

题目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

院系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姓名刘庆海

班级学号A0851

学籍编号10801240114

二零一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文献综述——国内外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4

1.1国外研究状况……………………………………………………………………………4

1.1.1关于“承诺”……………………………………………………………………4

1.1.2关于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6

1.2国内研究现状……………………………………………………………………………8

1.3本章小结…………………………………………………………………………………8

第二章入世过渡期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9

2.1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9

2.1.1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9

2.1.2建筑服务贸易………………………………………………………………………10

2.2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14

2.2.1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14

2.2.2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15

2.2.3入世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15

2.2.4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17

2.3本章小结……………………………………………………………………………………17

第三章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分析…………………………………………………18

3.1WT0法律框架及规则……………………………………………………………………18

3.2WT0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19

3.2.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19

3.2.2《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19

3.2.3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20

3.2.4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则…………………………………………20

3.2.5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争端解决规则…………………………………………20

3.3本章小结…………………………………………………………………………………21

第四章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22

4.1坚持WT0规则的前提下,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22

4.1.1加强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研究…………………………………22

4.1.2学会利用WT0规则的弹性空间和例外条款………………………………………22

4.1.3以《政府采购协定》引导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制定………………………22

4.2实施建筑业担保、保险制度,防范建筑工程风险………………………………………23

4.2.1工程保证担保与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23

4.2.2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23

4.2.3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防范建筑工程风险方面的区别……………………23

4.2.4运用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和国际工程保险化解建筑工程风险的对策……………24

4.3建立建筑行业国际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24

4.3.1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及特点……………………………24

4.3.2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建议…………………………………………25

4.4本章小结……………………………………………………………………………………25

第五章结束语…………………………………………………………………………………26

第六章参考文献………………………………………………………………………………27

摘要

1、本文主要分析WTO规则——这一国际社会成员国政府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

的规则,特别是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为过渡期后建筑服务

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2、探讨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以WTO规则为依据,

要对我国建筑产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又要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这

我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自口提条件。

3、在对本文研究内容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后研究工作的方向。

关键词:

建筑服务贸易技术性壁垒WT0规则法律对策

 

第一章文献综述——国内外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1.1国外研究状况

1.1.1关于“承诺”

承诺是WTO成员方在加入WTO时通过谈判,以服务贸易减让表的方式确定的各成员方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义务的规定。

承诺直接体现各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状况。

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成员方的承诺可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有关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

“具体承诺”是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具体的服务贸易模式。

任何一个成员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程度和条件,只能通过了解该成员的减让表能了解。

因此一个国家对建筑服务业放的程度受其减让表的承诺约束。

1.1.1.1美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水平承诺

1、房地产购买

联邦政府限制联邦所有的土地仅对美国公民作首次发售。

(该眼制不适用于据美国任法律使外国人(合法)所有的公司)。

用联邦政府资金开垦的土地的获得和荒地、沙漠开垦的获得都限制于仅为个人的美国公民。

非美国公民的土地所有权被限制在肯塔基州(该限制仅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与美国合作的外国人所有的公司)和南加罗林群岛(适用于个人和外国人拥有公司)。

不居住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购买土地被限制在俄克拉荷马州、佛罗里达州和怀俄明在密西西比州,非美国公民不可以购买超过5英亩土地作为居住产权,或超过320英亩土地作为个人发展。

在夏威夷、爱达华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和俄勒网州,在公用土地出售时非美国公民不可以购买或报价。

具体承诺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建筑服务

4)、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商业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

密执安州的建筑公司中必须有2/3的职员、合人或董事为密执安州的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或测量师。

5)、工程服务

自然人流动一市场准入限制:

除在水平承诺表中己注明外不作承诺。

另外,只有美国公民才能获得哥伦比亚地区的营业执照。

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以下州有住所。

能获得执业资格:

爱达华,俄克拉荷加罩弗罩亚,南达科他,用纳西,得克萨斯和西弗吉尼亚。

2.房地产服务

跨境交付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弗罗罩达州有房地产业务的达州设有办公室或注册代理机构。

自然人流动一市场准入限制。

在密西西比和纽约卅f只有美国公民才能获得房地产中介的执一国民待遇限制:

在南达科他州,须在州内有住所或有美得房地产中介的执业资格。

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海洋打捞除外)

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

除在水平承诺表中已注明外不作在密执安州,所有的承包商都必须在州内拥有办公室。

1.1.1.2日本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具体承诺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

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没有限制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不作承诺

4、工程服务和综合工程服务(不包括石油,石油产品,煤气和矿石有关的服务)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没有限制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不作承诺。

5、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采矿有关的服务除外):

A.建筑物的一般建筑服务(512)B.民用工程的~般建筑服务(513)C.安装和装配服务(514,516)商业存在一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没有限制自然人存在一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

除水平承诺表中注明以外,不作承诺。

1.1.1.3欧盟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水平承诺

1、房地产购买

(1)丹麦:

对房地产购买的限制针对非常驻性质的合法实体。

对农业土地的购买限制针对外国性质的合法实体。

(2)德国:

居住在柏林区、士列斯威格.好斯坦区和萨尔区外国人可以被授权购买房地产。

在1994年以后很可能仅针对土地柏林继续有上述要求。

(3)希腊:

根据1892/89号法律,公民在边界附近获得土地需要从国防部得到许可。

根掘行政管理条例,这种许可可通过直接投资容易地获得。

(4)爱尔兰:

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有意获得爱尔兰的土地都必须预先签定土地委托的允诺(文件)。

如这类土地是为个体所使用(农业行业的除外),可由企业和工作部部长签发证明的途径来取消上述要求。

这条法律不适用于城镇边界内的土地。

(5)意大利:

对房地产购买无承诺。

2、投资

(1)法国:

对现有的法国企业,外国如购买超过33.33%资产份额或投票权;或对法国公司的公开报价购买超过20%,都需遵循以下规则:

1)在预先通知和确认以下数量的投资是需要的之后十五天,在营业额不超过5亿法郎的法国企业中投资不多于5千万法郎不受限制。

2)在预先通知和授权之后一个月可默认获得其他投资的许可,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经济事务部部长行使其权利延迟该项投资。

1.1.1.4韩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水平承诺

1、房地产购买:

土地的获得不作承诺,除非;

(1)依照“土地转让法”认定不属于外国公司的公司,其土地的获得是允许

的:

(2)移居“土地转让法”认定的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于如下合法的商业目的,经“土地转让法”批准,对土地的获得也是允许的:

正常商业行为中提供服务的用地、相关法律中规定给高级公司职员提供住房地用地、履行相关法律规

定的土地所有权需要的用地。

(3)土地租赁权经正式批准允许。

2、投资

(1)任何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对现有国内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取得都是有限的。

在韩国证券市场的国外证券投资仅限于韩国证券交易所所列出的股票,且国外的个人投资者拥有各公司的总股票数共计可达3%,而总共外资投资不能超过各公司的10%。

(2)国外投资总额必须不少于5000万韩元。

具体承诺

1、商业服务:

2).职业服务:

3).建筑服务、城市规划与景观服务、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

从1996年1月1日起,允许外国建筑师通过与韩国法律许可的建筑师联合承包提供服务。

在本国法律下得到许可的国外建筑师通过简单考试可以获得韩国建筑师执照,考试范围为6门常规学科中的2门:

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

4),工程服务

5)综合工程服务

注: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

没有限制自然入存在:

不作承诺,除非在“所有部门”中有说明

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发电站的建筑工程排除在外)

(1)一般建筑工程

市场准入限制一商业存在:

不允许设分公司,从1996年1月1只起允许开设分公司。

每年特定时期颁发新的许可证。

每份合同均有合同总额限制。

实施强制性的转包合同体制。

(2)特殊建筑工程

市场准入限制一商业存在:

仅允许与得到许可的当地公司的合资。

1996年1月1日起允许成立100%合资公司。

1998年1月1同起允许设立分公司。

每年特定时期颁发新的许可证。

每份合同均设有合同总额限制。

由以上各国的承诺可知,WTO成员方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各国

有其特点。

1.1.2关于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是WTO减让表所列出的承诺之外的限制和要求、如个人资料、企业资质、技术标准等1。

它是WTO减让表所列出的条件之外的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要求,技术性壁垒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地保护了各国的建筑业。

所以,它成为贸易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最后一个避难所,被许多国家所采纳。

1.1.2.1美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1、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限制和要求

(1)在美国成立公司属于各州的法律管辖内容,各州情况大同小异,总体上没有对外国公司在美国成立公司有特殊限定。

外国承包商进入美国通常应事先在某一州注册一家或多家公司,公司形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

如果以国外母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需在当地进行登记。

(2)当外国公司成立了一家美国当地公司后,该公司的一切待遇就等同于当地公司,外国公司准入问题等同于外州公司准入问题。

通常要求州外公司在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登记,交纳一定的登记费(每年或几年续交一次)。

注:

11华盛顿特区需要州外公司在当地有一位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并需出示原注册地丌出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在有些州,如特拉华州,成立公司的法律手续相对简便,税率也较低。

2、对经营者的限制和要求

(1)地方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政策、税收政策等都有不同规定,但这些规定对国内外所有公司一视同仁,各州对在本州内从事工程承包的执照管理不尽相同,但适用于任何建筑公司。

(纽约州除住宅开发或改造项目外,总承包商不需执照,而在南卡州、亚利桑那州、华盛顿州等地要求建筑公司要有一位主要职员通过该州的资格考试,该人作为公司的“资质员”后该公司才能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上下水、消防喷淋、暖通、电气、锅炉,电梯、石棉消除等专业工种的专业承包商一律要专业执照。

从事设计工作,有图纸签字权的设计师一般都是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对其专业的技术规范要极其熟悉,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这些

专业执照并非易事,但可雇佣已持专业执照的当地工程师。

1.1.2.2日本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1、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限制和要求

(1)外国建筑企业进入日本建筑市场承包工程,必须注册为同本当地建筑公司,并接受日本政府的属地化管理。

(2)不论何种企业,要在同本两个以上地区设立机构,就必须要由建设大臣批准。

2、对经营者的限制和要求

(1)承包商均需登记注册,申报注册资金,分28个工种工程,每个按造价分成A至E5个等级,企业按等级参与相应级别的工程投标,实施资格审查制度。

(2)承包商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会和高水平的建设能力,要有承包日本工程项目的工作业绩和实际经验。

(3)在日本虽没有专业的法律规定土木工程咨询业务,但实际上土木工程咨询人员等同于土木工程咨询业务的公司,而且注册公司90%的收入来自公共机构。

土木工程咨询公司的注册系统由建设省管理指导。

注册系统包括20个专业领域,如道路、港口、下水系统等。

申请注册某一领域的公司在技术人员和资金方面应达到相应要求。

公司在某一领域至少有一位注册工程师和1000万或以上资本。

(至1997年在建设省已有3076家注册公司。

1.1.2.3德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1、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限制和要求

(1)德国对外国人在德国设立公司没有原则性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中国公司在德国设立子公司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2)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2.5力J欧元,每个股东出资必须至少为250欧元。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申报,在商业登记簿登记。

在注册登记前,必须缴纳每一股面值的25%,交付总额至少要达到1.25万欧元。

如果公司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交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

2、对经营者的限制和要求

(1)外国人兼并或者独立经营企业或者从事类似独立经营企业活动的必须有居留许可证,但是不需要工作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股东(股金过半)、经理和有全权代理权的主管人员、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等外国人士不受工作许可条件的限制。

1.1.2.4韩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1、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限制和要求

韩国建设业分为一般建设业、特殊建设业和专门建设业,允许外国建筑企业在这三大领域设立合资、独资企业及分公司。

2、对经营者的限制和要求

(1)从事建设业经营,必须根据业种类别取得建设交通部长官作出的许可,并获得建设业许可证及建设业许可手册。

(2)建设业的许可每年实施一次,每五年更新一次,届期不更新即丧失效力。

(3)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出资五成以上资本金的法人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法人,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经营建设业。

1.1.2.5香港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香港一直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成员。

世贸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使本地及外地供应商及服务承包商有公平公开的竞争,为此香港制定了公平对待货品、服务及服务承包商的准则及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招标程序、招标规格以及诉讼程序等规定。

具体有:

1、企业设立及管理方面:

必须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及办事处并接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在香港承包工程要交纳所得税、印花税、事业登记税、消费税和机动车税。

2、资质管理方面:

(1)采用《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业承造商名册》,《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对经营者进行管理,该名册每季度更新。

该管理制度对承包商的最低占用资本和流动资本、最小技术和管理标准、最低全职技术和管理人员数量和资格标准提出了要求。

(2)要求名列承建商名册的申请,须附有一名认可人士、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香港建筑商会有限公司以指明的表格对申请者作出的批注。

1.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针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现状从法学、管理学、建筑经济学等角度做了一些研究。

本论文研究内容在国内研究成果主要有:

关于外资进入我国的市场准入方面:

2001年曹向阳在《中国加入WTO建设业必备》中认为,应“废止允许外国建筑公司可在我境内不设立公司、以外国母公司身份直接在我境内承包工程的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外国建筑业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必须在中国注册为中国公司法人,并按照中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审查取得资质证书。

按照加入WTO建设领域所做的承诺,对外商独资建筑公司的承包工程范围做适当限制,只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允许外商独资建筑公司的承包,其它工程一律不得允许。

按照承诺,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的中方出资最低比例要求,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中只要求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的外方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20%、而对中方股份的最低比例未设要求的现状。

关于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

2004年建设部《加入wro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影响及相关对策》课题组的研究,从加强法制建设,改善法律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做好贸易争端的应诉和起诉准备,保障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等多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前瞻性的分析了我国加入WTO后建设事业各领域可能出现的结构性变化。

该课题组认为:

在建筑业市场管理方面,发展和完善建筑设计市场,就要确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

关于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

2004年陈建国教授认为:

按跨境交付的提供方式对施工及相关的工程服务部门的承诺我国可确定为不受约束,即在计划承诺表中涉及跨境交付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国民待遇条件和限制均可为不受约束。

对境外消费可作承诺,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国民待遇条件和限制可确定为“无限制”。

我国在施工及相关的工程服务部门按商业存在提供方式进行完全承诺,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境外企业与国内建筑业企业享有同等对待,包括境外企业必须遵从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注册条件和要求、符合相同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接受相同的管理规定、需拥有相同的从业执业资格和证书要求等。

1.3本章小结

在对国外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和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以及国内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后,可以发现各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基本是本着稳定本国建筑市场,促进和发展国内建筑产业的思想。

因此我们的市场准入规定既要符合WTO的原则和规定,又应考虑到保护和促进我国国内建筑业的经济发展,应坚持有条件的互惠方式的市场准入,完成与国际贸易接轨的体制改革,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使我国的建筑业健康成熟地发展。

而日本、韩国等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市场。

 

第二章入世过渡期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

2.1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2.1.1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2.1.1.1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涵

服务是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

而服务贸易可以理解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交易活动。

“服务贸易”一词最初出现在经济合作组织的~份有关“京回合”贸易谈判的报告中。

美国在4(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中第一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

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并将合于严格的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直接的服务输入和输出,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

一般我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或“服务贸易”才是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支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定的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术语中又称“第一种方式”,即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如视听、金融服务等;

2.境外消费,术语中又称“第二种方式”,即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境外就医、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术语中又称“第三种方式”,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某国的家公司到外国开饭馆、零售商店或会计师事务所等;4.自然人流动,术语中又称“第四种方式”,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例如:

某国教授、高级技术人员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以个人身份提供的服务等。

另外,GATS第1条第3款还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之外的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由此可见,GATS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这种规定是利弊并存的。

其有利的一面表现在:

GATS的界定是目前为止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中最简单明了、最有助于对服务贸易进行分类和描述的定义,它的确定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这样宽泛的定义会产生一些复杂问题,比如使人们难以确定其所交易的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情况所造成的混乱尤其表现在投资方面。

2.1.1.2世界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发展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分工的纵深细化,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交易总量的迅速上升。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R新月异,使许多过去无法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转化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从而不仅使服务贸易的增速远远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速,而且使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与增加。

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年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问增长5倍多。

到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达到9583亿美元‘,与1980年相比,年均增长7.4%,而同期货物贸易的年均增幅只有4.9%。

跨入21世纪后,世界服务贸易出口进入稳定增长期,增幅丌始逐渐回升,2004年首次突破2力I亿美元。

这一期间世界服务贸易平均增速略低于货物贸易。

2005年,世界服务贸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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