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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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模板.docx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模板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委办、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各区县(自治县),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1日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

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条执行时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发放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

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

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

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资金来源: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补助20%、城市发展新区补助50%、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补助70%。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

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附: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

名册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

名册

3.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

批表

4.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

批表

5.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

放汇总表

 

附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年度)

填报区县(自治县):

(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类别

重病失能

重残失能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发放金额(元)

联系电话

备注

瘫痪卧床原因

瘫痪卧床时间

残疾

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2.残疾类别:

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

一、二级。

附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年度)

填报区县(自治县):

(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类别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发放金额(元)

联系电话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附3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重残失能老年人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重病失能老年人

瘫痪卧床原因

瘫痪卧床时间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年月日

公示情况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残疾类别:

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

一、二级。

2.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4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

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年月日

公示情况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5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年度)

填报区县(自治县):

(盖章)填报时间:

单位:

合计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小计

重残失能人数

重病失能人数

小计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视力残疾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城市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

城市“三无”人员

农村五保对象

总计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此表逻辑关系为:

1=2+13;2=3+12;3=4+5+6+7+8+9+10+11;

2.数据统计截至12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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