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5米。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一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表3.5的规定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表3.1的相关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3.7要求进行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表3.7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
类区
间距
夹角
老城区
新城区
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
0.6S
0.7S
南侧为低、多层居住建筑
按表3.2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并大于13米
注:
1、“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当低、多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表3.3的要求进行控制,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表3.6的要求进行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医疗、疗养、幼托、教学用房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可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各相关专项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8控制:
表3.8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类区
间距
方位角(θ)
老城区
新城区
0~45º
0.3H
0.35H
>45º
0.25H
0.3H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
2、H:
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8米、20米。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5米、18米;
4、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独立式公共厕所以及1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转运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幼托教学建筑之间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与其它类型的建筑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交通的前提下,在取得对方单位或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后,可适当折减间距。
第二十七条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在不小于本章节其它各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五节建筑离界、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9规定的最小距离。
表3.9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距
类区
朝向
退让类型
层数
距离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
老城区
主要朝向
低层
3
3
多层
6
6
高层
15
9
次要朝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6.5
6.5
新城区
主要朝向
低层
4
4
多层
7
7
高层
15
10
次要朝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5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7.5
8
(二)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根据公平性原则,建筑离界应按项目自身建筑确定的两小时等照时线进入相邻建设项目用地的距离不大于两小时等照时线最大距离的一半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上表的最小距离。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地埋式垃圾站的离界距离应大于5米。
(四)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按构筑物的高度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六)永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筑离界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及绿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10控制。
表3.10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退让距离
道路类型布置方式
建筑高度
(H≤24米)
建筑高度
(24米米)
建筑高度
(50米建筑高度
(H>100米)
支路
平行红线布置
5
8
8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垂直红线布置
3
5
5
次干路
平行红线布置
8
10
10
垂直红线布置
5
8
8
主干路
平行红线布置
10
12
15
垂直红线布置
8
10
12
快速路
平行红线布置
15
17
19
垂直红线布置
12
15
16
绿线
4
5
5
注:
1、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楼部分的退让,其裙房为低多层建筑时按低多层建筑退让。
(二)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本条前款表3.10规定数值应多退3米(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三)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物流中心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四)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米;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布置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米距离;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布置时,应经不小于7.5米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六)沿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地下建筑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七)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公路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铁路
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