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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品(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字形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25类的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5类的医用营养品和30类的非医用营养品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相同商品与类似商品的判断:

原则上参照分类表的相关规定予以划分,在同一类商品的判断以群组及具体分类表的规定划分是否类似;

例:

1、同类同组判为类似:

30类07组的“春卷”与30类07组的“饺子”判为类似;

2、不同类判为类似:

16类03组的“纸巾”与5类06组的“消毒纸巾”等、3类06组的“浸化妆品的卫生纸”等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

3、同类不同组判为类似:

16类01组的“纸”与16类05组的“明信片”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

4、同类不同组不判为类似:

25类01组的“服装”与25类07组的“鞋”,不判为类似商品;

5、同类同组不同自然段不判为类似:

17类03组1自然段的“有机玻璃”与17类03组3自然段的“农用地膜”,不判为类似商品;(需熟悉分类表)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

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拟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字形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

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飞达”与“飞达”

(2)商标文字部分读音相同、同时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多凌”与“多陵”     “天原”与“天源”     

 但文字读音相同,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菁菁”与“青青”     “月月”与“悦悦”、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拼音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汉字申请注册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汉字与拼音不相互排斥)

例:

“天塔”与“TIAN TA”   “华兴”与“HUA XING”

 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拆斥在后的汉字+拼音申请注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TIANCE”与“天策+TIANCE”“SF”与“SF+十分”

不同的文字加相同的拼音,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富天FUTIAN”与“福天FUTIAN”“SD+思达”与“SD+丝答”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虚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盛明”与“明盛世”

  “一洁利”与“二得利”;  “天福”与“天之福”、“天福斯”;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甜梦”与“梦甜”   “福尔佳”与“佳尔福”“丽家乐“与”家乐丽“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即超过2/3部分相同判为近似)。

例:

“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老树”与“OLD TREE”“国王”与“KING”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OK    KYB与KYDTWT与TMT  EVF与EUFSONY与SQNY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CUB(幼狐)与CUP(杯)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天天”与“大大”;“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707与701、709;  868与869916与619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八五一/555  三 五  THREE FIVE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

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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