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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资讯反馈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要协助指挥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级安全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指挥部、施工队或专业公司、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本工程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八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指挥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划分

(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逐级向上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2、加强员工因公驾车肇事管理,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单位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叁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单位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三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项目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要求

⑴、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国家行业颁发的法规进行。

⑵、定期检查必须按检查评分表细目逐项打分评定。

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

⑶、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于以处罚。

⑷、定期检查及重点监督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⑸、有针对性地对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专项检查,突出和强化专项治理工作,增强专项治理的效果。

⑹、积极参加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及时提交检查总结报告。

⑺、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定期检查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主管生产负责人主持,工程部、安质部、物资部、派出所、各工班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3、经常性检查

⑴、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⑵、安全员及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⑶、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4、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5、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铁道部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频率要求

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

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7、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指挥部、队(专业公司)、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

(指挥部不少于15小时,队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隧道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施。

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合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6、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7、要积极配合开展好业主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

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工程接近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日前后时这五个环节必须抓紧教育。

8、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为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运用经济奖罚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安全生产经济奖罚,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奖罚手段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3、奖励

对下列人员进行一次奖励或表彰:

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安全可靠程度者;

⑵、通过小改、小革、引进、推行,明显提高了施工现场设施或工艺的安全可靠程度者;

⑶、发现或排出重大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⑷、认真研究,摸索安全生产规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有所建树者;

凡符合上述各款之一的,应由所在部门和班组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安质部审核,经安全质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核发一次性安全贡献奖或通报表彰。

⑸、在市级以上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施工队,奖励2000元。

⑹、对创标的施工队,奖励2000元。

4、处罚:

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地经济处罚依据签具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签具的工程管理目标责任承诺的有关条款处理。

⑵、在省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10000元,在市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2000元。

⑶、在监理工程师出具整改通知书,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好,然后报出具部门复查验收,若不按期整改或不整改者处200元的罚款(奖罚款由安质部开收付凭证,收付款由财务部负责办理)。

附:

违章处罚细则

序号

违 章 内 容

金额

罚款对象

1

爆破后,擅自在隧道洞内存放剩余雷管、炸药而未交回炸药库

5000元/次

隧道队

2

进洞不戴安全帽

50元/人

隧道队

3

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

50元/人

各施工队

4

装渣人料混装

50元/人

各施工队

5

施工现场穿拖鞋、塑料底鞋作业

50元/人

各施工队

6

高空作业时乱抛材料、工具、杂物

50元/人

各施工队

7

非操作人员乱开或玩弄机电设备

100元/人

各施工队

8

特种工无证上岗(除停止操作外)

50元/人

各施工队

9

施工用电没有安装配电箱

50元/处

各施工队

10

配电箱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50元/处

各施工队

11

易燃易爆处吸烟

500元/人

各施工队

12

乙炔气与氧气存放不符合规定

100元/处

各施工队

13

酒后高空作业

50元/人

各施工队

14

发现不满十八周岁的童工作业

50元/人

各施工队

⑷、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责任轻重,对事故的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承担事故发生费用5%,其他责任人共担3%。

第六章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理及上级公司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这项工作是《标准》“规范”的法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指挥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务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指挥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第八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

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4、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5、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6、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九章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一、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验收内容主要是: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机手持证上岗。

二、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

1、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2、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3、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4、电器设备,特别是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第十章门卫制度

1、门卫的最终目的是维护项目有一个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人民生命。

2、治安员值班要佩带好袖章,仪表整洁,礼貌待人。

3、治安员有权督促职工遵守门卫制度和制止违法行为。

4、当班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得干私活或参与其他职责外的活动。

5、认真把关,进出车辆、人、物严格盘查,不漏失项目财物,不收不义之财或贪拿公物。

6、严守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岗位,交班应明确交待情况,接班后则担负责任。

真写交接到签名、签到时间记录。

7、对所有进出场材料物资,认真做好验证放行手续。

8、凡出入本项目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人才允许入内。

9、必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工作。

打扫清洁,洒水防尘。

10、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决定,落实“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

11、非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地。

第十一章防火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宿舍内不得堆放易燃品;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爆破物品距离不少于30m,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5m;落实防范措施。

4、工人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施工队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对油罐车、易燃、易爆、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现场防火消防器材由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罐车、易燃、易爆及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组建业余消防队,定期训练,保证所有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12、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熟悉用电安全规程、规范,认真执行。

并建立临电档案,及时记录有关资料。

电工负责填写临电纪录和维护临电线路及操作开关。

电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维修和操作开关时,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3、设备移动前进行检查,不得与电力电缆相接触或钩挂。

在移动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的安全。

4、施工用电应坚持“一电、一闸、一盒、一漏”的原则。

5、专职电工要不定期对所管地段的线路进行检修,发现破皮、悬挂高度不够、以及未按要求设漏电保护装置等应及时修复。

6、现场配备灭火工具、器材,确保现场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章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1. 脚手架的搭设要根据建筑的高度、外形结构,确定脚手架搭设形式。

2. 搭设前应对使用的工具、钢管、扣件、底坐、架板等部件进行检查,钢管应平直,扣件、螺栓等完整无损。

3. 非专业人员不得搭设或拆除脚手架。

4. 架子搭设要按照委托单位联络单要求搭设,拆除应征得使用单位的同意。

5. 搭设新脚手架时,未经原有架子单位的同意,不得与原有脚手架连接搭设。

6. 架子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度在15米以上的架子及悬吊架必须先经设计,特殊建筑工程的脚手架应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7. 一般的脚手架由使用者验收,验收应有书面签证单并挂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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