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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业主”)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在南京市建邺区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分包范围: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明示或隐含的结构、二次结构、粗装修及屋面工程(含设计变更)、甲方指定在本工程中的其他工作,即从基底土方修边检底清理开始到全部竣工验收交付至工程保修。

如甲方分包的专业工程(详附件二)与乙方同期施工,乙方需向甲方的指定乙方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如预留预埋,测量放线,门窗洞口、接线盒、配电箱等收口、堵缝、封边,穿插施工时,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水电等设施,此部分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同时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料场准备及现场验收、装车卸车、码放、搬运、保管、看护等工作。

塔吊及施工电梯由甲方提供,但塔吊和施工电梯司机由甲方配置,塔吊信号工由乙方配置,塔吊信号工需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资格的人员担任。

乙方提供并使用的加工机械、电箱及电缆线必须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4工程建筑面积:

m2(暂定)

2.5工程结构形式:

2.6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分包范围(2.3条)内所有劳务作业,及完成相应工作所需材料、周转材料、施工机械。

以上工程范围为暂定,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乙方不得就此提出预期利润的索赔。

2.7本合同工程进场人数:

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特种作业工人根据工程施工所需配置)。

其中管理人员不少于人,乙方需组建完整的项目班子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具体岗位根据甲方现场管理及工期要求增减劳动力。

3、分包工作期限

3.1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节点工期(暂定):

如需赶工,则相应的赶工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主体结构封顶时间暂定为自开工之日起日历天内,如业主要求提前完成结构封顶,乙方应无条件满足甲方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力量;

(2)整体竣工日期为:

以建设方最新确定的总工期为准。

乙方不得因实际开工计划的改变向甲方提出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要求,且实际开工计划的改变不改变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商,乙方在确认本合同总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过程中各种天气季节、市场等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以上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业主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

3.2乙方严格依照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包含节点工期),则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千分之五/天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已完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导致的甲方依据其他合同而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包含节点工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务费按已施工完毕合格工程量的85%结算。

合同中载明的所有节点工期均为控制要点,任何节点延误,均单独按违约条款对乙方予以处罚,如之后赶上,不予返还,如多项节点延误,累计处罚。

3.3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配齐进场人员或在施工过程中满足不了工程需要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甲方有权在不延长工期和不承担停工损失的前提下,指令乙方停工整顿。

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直至将乙方清退出场,另行组织安排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3.4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甲方提交,并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造成工期延误,须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业主和监理批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是否顺延及可顺延的天数:

(1)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将陆续予以提供,如果图纸延误并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

(2)不可抗力因素或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从而对工程总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因素外,本合同的总工期和各节点工期不再因其他任何原因顺延。

4、质量与验收

4.1、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符合工程相关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创市优质奖。

4.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一切返工费用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否则不合格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且每次处以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10%罚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甲方依据其他合同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由乙方承担。

4.3、业主及监理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按约定等级标准)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如施工过程中监理或业主代表对乙方施工的质量认定不合格,乙方同意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与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前乙方应先自检,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参加,但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乙方工序未向甲方报验,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则此工程分项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不予结算,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4.5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应遵照国家、省、市、建设方的规定,结合工程业主企业管理条例进行验收。

4.6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4.7乙方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乙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否则乙方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业主、监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甲方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甲方、乙方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甲方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甲方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4.8工程质量问题与乙方无直接关系的,乙方应积极协助业主、监理、甲方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乙方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乙方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甲方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赔偿等费用后,业主及甲方双方再行结算给乙方。

4.9乙方有义务陪同甲方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乙方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甲方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认可。

不论是否通过监理验收,如当月乙方施工的工序验收一次验收检查合格率低于80%(含80%),乙方须承担违约金每月2万元/项。

4.10乙方必须做到当日工完料清,如甲方或现场监理人员发现现场有明显的浪费建材的现象(如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大于规范要求最小值的10%等),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每发现一处,乙方须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4.1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安全施工与检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安全施工及检查标准(即建设部JGJ59-2011所含内容)执行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通知、文件要求,如要求不一致的,以高标准的为准。

5.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5.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格认可文本: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安全员C类证;

(4)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生产责任制;

(6)危险设备、危险作业操作管理规定

(7)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和B类安全证(扩大劳务分包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以上)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进场人员花名册

(10)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安全合同

5.4乙方工作及责任

(1)乙方对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施工相适应的安全机构和专(兼)职主管人员,并接受甲方各级主管安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3)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

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三违”作业情况依据甲方奖罚条例有关款项进行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4)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先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必须在整改完毕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工期不顺延。

(5)负责施工现场保洁,保持现场无积水,无垃圾,无淤泥。

(6)负责施工现场的标识牌及标语的安放及保洁。

(7)负责施工现场的材料码放及清理。

(8)负责外架清理,保证外架整洁无杂物。

(9)负责施工现场的整洁,砼浇筑后,砼渣的清理、积水清理。

拆模后,柱、墙角、楼梯钉护角条,砼毛面修边、修角。

楼层拆模后,地面清扫、垃圾分类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10)电梯口、楼梯通道的清理保洁。

(11)按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维护现场的日常形象,准备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评比。

6、工期、质量、安全施工挂钩指标

6.1乙方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各项指标则按合同中分包单价结算,达不到即未能如期、按质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则实行按劳务费结算总价向下浮动的原则结算,即:

乙方不能如期完工的,按劳务费结算总价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质量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安全生产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劳务费结算总价分别再下浮2%结算如不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现场各种安全违约金都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安全防护

7.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输气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措防护措施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自行承担,临街防护、高压线防护施等费用按实结算。

7.2乙方现场使用的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提升架、吊篮、型钢、钢管、扣件、模板、木方、跳板、竹笆板、料台、钢丝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机械机具、材料均必须采用合格产品,并在入场时经过相应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料台、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安全设施应出具专项方案报甲方审批后实施,或按照甲方编制的经过监理审批同意的专项方案要求实施。

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甲方提供的塔吊及施工电梯机械设备由甲方负责安全性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塔吊及施工电梯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7.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7.4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自行提供,且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现场检测合格证明。

乙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劳动保护用品要佩带齐全,实行强制性佩带,不佩带者,甲方有权给予罚款。

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凡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一经查出,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每人次500元罚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7.5本合同所有手持式工器具及劳保用品、工具、小型机具、辅料部分,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同时还需满足甲方管理要求,否则,因此发生的如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7.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施工现场施工电梯防护门,此部分费用已考虑到劳务报价中。

具体为:

(1)人货电梯楼层卸料平台进出口处设置金属防护门,门框及骨架用25×50mm方钢焊接制作,骨架内采用厚度1mm钢板以及30×30钢板网,刷蓝油漆;

(2)防护门高度为1800mm,宽度为1300mm,防护门外侧安装开关插销;防护门中间加650×200厚度1mm钢板,外左侧喷涂“注意安全随手关门”,右侧喷涂楼层标识;下端加650×200厚度1mm钢板为挡脚板喷涂黄黑安全警示漆;

(3)电梯防护门制作完成好后如下图

8、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8.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5)施工图纸

8.2上述文件属同一顺序的,时间顺序在后的效力优先。

9、标准规范

9.1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国家、行业及当地政府现行的规范、标准、工艺规程等

10、总(分)包合同

10.1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向乙方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乙方查阅。

10.2乙方应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全力配合甲方的履行总(分)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11、图纸

11.1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

12、项目经理

12.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职称:

工程师。

职权范围:

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代表甲方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

甲方向乙方签发的所有工程联系单、洽商记录、各类签证及其他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12.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职称:

工程师

乙方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要约和承诺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2.3乙方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必须有项目经理和各专业负责人跟班作业,以便现场总协调管理,若项目经理有一天不在现场或实际不能够满足,每发现一次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13、甲方责任、义务

1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场地平整、,但设计和规范规定的人工清土和局部加深部分的土方由乙方负责施工。

(2)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即:

甲方提供水源、电源接通至施工场地内,具体地点以临水临电平面布置为准,甲方及线缆,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施工主管用水接口点至拟建建筑物旁(距离建筑物20米内),上楼层的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

现场临时道路(含施工主干道)均由乙方修建,甲方仅提供钢筋、砼、道渣,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3.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3.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做到节约用水用电。

乙方生活区、管理人员办公区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按挂表读数乘以甲方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单价据实扣除。

13.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人生活区中的临时住房(宿舍内的各类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每间房子居住人数不得少于8人,此约定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工人生活区的日常管理由乙方管理。

13.7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供民工食堂的房屋,食堂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和炊事员由乙方负责;水电费安表计量,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食堂房屋的使用租金,每平方建筑面积6元/月。

13.8如果现场内小卖部由甲方组织经营;若乙方需要经营小卖部,水电费安表计量,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小卖部房屋的使用租金,每平方建筑面积8元/月。

13.9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甲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的具体平面布置图(含基础施工图),塔吊及施工电梯基础由乙方施工(不含塔吊桩基施工)。

13.10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3.11负责与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4、乙方责任、义务

14.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4.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组织技术人员熟读图纸,提前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澄清。

如图纸错误、表述矛盾、模糊未能及时发现造成现场施工返工,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对甲方交付的平面坐标控制点、高程点妥善保护,严格按规范独立进行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甲方、监理人员的复核正确与否并不能免除乙方自身对测量成果的责任。

14.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4.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4.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在工人生活区需安排1名专职生活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需安排2名专职保安人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4.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及其他设施;

14.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

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中途退场,如发生退场,乙方所做的全部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14.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5、事故处理

15.1乙方作为有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应对其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过程责任,如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关。

若乙方不按法律规定赔付受害人,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赔付款代为赔付,乙方不持异议。

甲方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与乙方无关。

15.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3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16、保险

16.1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乙方须为其自有工人办理工伤保险(乙方必须投保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本工程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由甲方负责支付办理,如现场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负责支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所理赔的部分,超出部分的赔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原因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6.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3有关乙方缴纳的各种人员、财产、劳动等方面的保险,已在合同价款综合考虑。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总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具体材料、设备见附件二),交甲方审核确认;需要乙方运输、装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进行单独结算。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前7天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材料、机械、配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

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加工采购期。

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报发包审核后实施。

对于乙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停工、窝工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照重新购置全新被丢失、损坏材料、设备所需价款的数额向甲方赔偿(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替代品或认可乙方对被损坏材料、设备修复成果的除外),同时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凡由业主及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均由甲方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须及时清点接收、负责卸货,并办理领用手续。

材料一经领用,即由乙方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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