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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东

内容摘要

企业托管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改革模式,它有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其经营活力,从而为产权重组创造良好条件;有利于企业职业经营人才的成长和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从而为企业产权改革创造直接的条件和强大的推动力;企业托管还有利于加快企业资产重组的过程,实现企业的改革目标,即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全文的分析论证,认为企业托管经营能够直接有效的进行企业财产的重组,适合北钢集团的现实选择,是确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托管经营激励制度企业改革模式经营企业家

 

目录

中文摘要

绪论

一、企业托管经营的相关理论

(一)企业托管经营的涵义

1、企业托管的涵义

2、企业托管的特点及作用

(二)企业托管的基本原则

1、受托人资格审查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两权分离原则

4、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原则

(三)企业托管的类型

1、效益型托管

2、介入式托管

3、流动式托管

(四)企业托管的程序

二、北钢集团托管经营的现状分析

(一)北钢集团的基本情况

(二)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可行性及发展现状

1、托管经营适合北钢集团现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2、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必要性

三、北钢集团托管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没有按正常程序进行操作

1、北钢集团在选择托管经营的受托对象时没有严格把关

2、北钢集团在企业被托管后,也应该对企业托管经营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二)北钢集团托管经营的制度不完善

1、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应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

2、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还应建立经营风险机制

3、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应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

4、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应建立托管经营的监督机制

(三)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形式问题

(四)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风险与报酬不匹配问题

(五)北钢集团托管经营中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四、对北钢集团托管经营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企业托管的主体和客体

(二)合理选择托管方式

(三)规范企业托管的操作程序

(四)建立托管经营的竞争、激励、风险和约束机制

(五)注重、珍惜和挖掘人力资本,尽快建立职业企业家市场

 

北满特钢集团托管问题研究

一、企业托管经营的相关理论

(一)托管经营的涵义

1、企业托管的涵义

企业托管即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根据一定的法律,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运作,以实现契约规定的委托经营目标。

托管经营作为一种企业资产经营方式,是在现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借助市场机制,实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组和流动,达到其生产要素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组合。

其实质是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条件地实施分离,最终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

通过与承包租凭,企业兼并以及企业收购等概念进行比较。

进一步阐释企业托管的内涵:

(1)企业托管与承包租凭的差别。

首先,承包和租凭是以一定的经营利润为指标的经营权过度行为,是对企业资产的功能利用型操作,而企业托管则是以被托管企业资产一定增幅为指标的资产经营权和处置权过渡行为,是对企业产权整体的功能利用型操作。

其次,企业托管的资产对象,是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乃至法人财产权。

而承包、租凭的资产对象仅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最后,企业托管,较好地形成了企业产权市场化营运的内部利益激励机制,特别是抵押形式的受托经营,受托方以自身财产作抵押,在利益上与委托方密不可分,企业经营风险最终由过去国家单独承担变为国家与受托方共同承担,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也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

而承包制只注重短期的经营利润和货币收入,不能从利益机制上促成价值的联动效应,企业经营短期行为突出。

(2)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的差别。

在企业兼并中,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等等,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就联为一体了,如果由于兼并不当,会产生被兼并企业拖垮兼并企业的问题,企业托管则不然,受托方和被托方乃然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受托方可以不承担被托管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只是通过协议形式,将被托管企业经营管理一定的时期,协议到期后,受托方则把被托管企业交给原产权所有者。

(3)企业托管与企业收购的差别。

收购企业需要一大笔资金,买断企业的产权。

从目前企业集团的现状看,现金流量十分紧张,难以操作。

而企业托管则不需要付出一大笔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抵押金。

企业托管并即刻发生产权交割,因而也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出售,不存在政策上障碍,具有成本小、操作简便、经营灵活、可进可退等多方面优势。

(二)企业托管的基本原则

1、受托人资格审查原则

国有企业的托管经营,必须盘活资产,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对受托的资格审查和范围有一定限制,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受托人必须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足够的流动资金以及必要的现代技术,管理方法和现代营销模式。

2、意思自治原则

企业委托必须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真实地表达各自的意思和要求。

是否托管、是否愿意接受托管,完全以双方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准,双向选择,互利互惠,而不能借助行政干预或其他外来影响,如果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愿望,那么也就失去了托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三)企业托管的类型

按照企业托管的目标,大致可以将其分为效益型托管、介入式托管和流动式托管。

1、效益型托管

这种托管主要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

受托方接管得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还要承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和接收企业的员工,不仅要顾及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社会稳定。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综合运用资金支持,专家管理、资产重组、体制创新、技术引进、产品开发、市场策划、资产出让等手段,对企业进行整顿与重组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达到资产保值与目的。

2、介入式托管

一些企业集团或或实施多角度经营的发展战略,以寻求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兼并或收购某些企业。

为了稳妥起见,先对目标企业进行托管经营,在全面搞清企业的情况后,再择机介入。

托管经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完成摸清家底、招标评审、签订合同、取得经营资格等几项主要工作内容,并按托管协议中的规定展开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从托管经营中受托方出发,具体应按以下运作程序进行操作。

二、北钢集团托管经营的现状分析

(一)北钢集团的基本情况

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有着光荣与辉煌历史的特殊钢企业。

它的前身为齐齐哈尔钢厂,工厂始建于1952年,1957年11月全面建成投产,是我国"一五"期间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中唯一的特殊钢企业。

2003年10月26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决定将北满特钢委托辽宁特钢集团管理。

2004年9月23日,北满特钢与辽宁特钢共同组建了东北特钢集团。

      在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曾荣获国家一级企业称号,是国家520户重点企业之一,列全国500家最大型企业的146位,国有企业500强的191位,1997年8月正式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轴承钢、冷拔材、合金钢锻材的生产基地,年总体冶炼能力85万吨,年总体锻压、加工成材能力76万吨。

拥有从国外引进的90吨和45吨高功率电炉各一套,双流水平连铸、四机四流弧型连铸各一套,90吨LF/VD精炼炉一套、22架横列式连轧机组等先进设备和Φ140无缝钢管生产线,具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较强的生产、试验研究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成品钢材可生产轴承钢、汽车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钢、冷轧辊、无缝管为主的八大类700多个品种的优质钢材,产品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已打出国门,远销到东南亚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具有国内一流的锻造能力和电渣钢冶炼能力,拥有3000吨水压机、3000吨快锻机、1250吨水压机各一台,六台电渣炉,可生产国内最大的电渣锭,在生产火炮用钢、核潜艇用锻钢、坦克用钢、冷轧辊坯、大型高压容器、大型模具钢等锻件方面,在全国特钢行业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可行性及发展现状

北钢集团托管经营充分体现了“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企业托管是北钢集团制度创新的又一新成果。

近年来,由于宏观调控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北钢集团面临困境,效益低下,所以北钢集团急需一种运营机制的,不仅是资金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而企业托管恰巧满足了北钢集团的所有需求。

托管经营就是针对当前效益不佳的北钢集团,适时而出的一条改革的新路子。

由于托管经营暂时回避了由产权变化而带来的种种敏感问题,因而在目前产权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更容易被北钢集团所接受,便于实际操作。

因此,托管经营是北钢集团产权制度改革和延伸的首选方案。

1、托管经营适合北钢集团现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北钢集团在经济的运行中面临诸多困难,企业活力不足,亏损面大。

究其原因,北钢集团内部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呈现僵化模式,导致北钢集团资金严重短缺与资产闲置浪费共存。

从宏观看,北钢集团宏观布局不合理,生产分散,布点重复,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程度低,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回报。

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企业无法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突破亏损的局面。

自2003年,北钢集团委托辽宁特钢管理后,辽宁特钢积极推行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一方面,通过强化北钢集团企业经营者的产权经营意识,利用产权市场,加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内部制定创新手段,组织企业实施制度改革。

使得北钢集团有效转换了经营机制,提高了经营活力,摆脱了北钢集团亏损局面。

2、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必要性

第一,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有利于在现有条件下大规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由于托管经营能够在不改变北钢集团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直接有效开展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

因此,对黑龙江省政府而言,其好处在于:

一是直接以企业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了企业资产的流失;二是减少企业亏损总额和企业亏损面,切实改进了企业资产经营水准,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三是减轻了因企业长期陷于困境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和政府负担,减少失业,维持了社会稳定。

对北钢集团而言,其好处在于:

首先,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

其次,有助于北钢集团借此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经营,获取规模经济的好处;再次,托管经营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阶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就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而目前北钢集团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家馈乏,通过托管,引入“能人”治理机制,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阶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这对北钢集团摆脱困境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有利于拓宽外资引进的新途径。

从实际经济意义看,辽宁特钢投资托管北钢集团往往比投资新建同一规模的经济实体更有效、更经济,其所含的优点不用言表,这也是为什么辽宁特钢托管企业的原因所在。

托管作为企业购并的一种延伸方式,作为符合当前现状的企业资产重组新方式,完全可以成为北钢集团利用企业管托进行产业升级的一种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滋生、演变众多出众多的新形式。

四、北钢集团托管经营存在的问题

(二)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没有按正常程序进行操作

1、北钢集团在选择托管经营的受托对象时没有严格把关,企业再选择受托方时应做到确切了解受托方的经营资历、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的调查研究等各方面信息。

而北钢集团在托管过程中,完全听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与辽宁特钢达成托管协议。

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并没有按照正常的托管程序进行交涉,辽宁特钢在接管北钢集团之前,并没有对北钢集团进行企业托管的可行性分析、企业资产评估确认、经营效益认证、经营盈亏评审等具体操作。

北钢集团在选择企业托管经营对象的过程中,作为托管经营的委托方围绕法人财产保值增值是企业托管经营行为得以形成的基础。

因此,北钢集团在选择托管经营目标对象时必须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对方托管经营的能力及要求,并以此为基础讨论确立托管经营契约。

2、北钢集团在企业被托管后,也应该对企业托管经营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企业托管经营的控制与监督是针对托管经营过程而言的。

在整个托管过程中,北钢集团应严格按照托管经营协议的要求对托管经营进行控制与监督。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控制正确合法地使法人财产得到保值增值,并要求受托方按协议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托管经营正常顺利地进行;受托经营者辽宁特钢也应通过托管经营方案的实施保证托管经营协议的执行,通过托管经营过程中具体有效的决策和托管经营行为的实施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如出现与保值增值目标的重大差距或遇到不可预测重在问题时,辽宁特钢应在维护协议原则性及严肃性的基础上及时通报北钢集团,双方共同研究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及办法,以避免资产的损失或流失。

所以,在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有利于托管经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托管经营主体与客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利于托管经营责任的明确和托管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北钢集团托管经营的制度不完善

1、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应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

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在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的同时,应依法确定和对象双方应得的利益。

受托方辽宁特钢为法人,一般应实行利润分成;而对受托方的自然人,可以比照“厂长经理年薪制”,由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协商确定人选,工作可以按月份预支,年终一次性奖励。

对受托方辽宁特钢兑现的大部分收入,提倡留在企业,加大风险,滚动使用。

2、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时还应建立经营风险机制。

北钢集团应要求受托方辽宁特钢交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作抵押,风险抵押金交纳额度要起到制约受托方经营行为的作用,尽可能加大力度,同时也要考虑受托方承受能力。

虽然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双方的托管关系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确立的,但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使用风险抵押金,对于完成企业经营目标有重要意义。

(三)北钢集团实行托管经营的形式问题

北钢集团在实行企业托管活动中,由于企业托管的双方对企业托管的目的和要求不完全相同,致使托管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具体来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北钢集团托管经营的要求在于,借助于企业托管有效的防止或制止北钢集团资产的流失;切实改进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争强企业的竞争力;增加财政收入;减轻因企业长期困难等因素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政府负担。

北钢集团对企业托管的要求在于使大量资不抵债、亏损及陷入困境的状况下因托管而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使像辽宁特钢这样有实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通过托管经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管理,以此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其他好处。

北钢集团在实行托管经营的同时还可以获得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辽宁特钢的巨额资金注入,使得企业更具有竞争力。

根据以上分析说明北钢集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实行托管经营时在追求形式上不完全一致,为了防止形式不同而带来的削弱企业经济的实力,甚至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等不利因素。

北钢集团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形式,把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把企业资产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所生成的生产经营力作为一种商品,通过托管机制实现其价值。

这种价值包括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其价值总量远远大于单个资产的价值量。

因此,北钢集团为使企业资产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在企业的托管经营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合适自己的托管形式。

(四)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风险与报酬不匹配问题

受托方辽宁特钢在企业托管经营中风险与报酬不匹配,受托方辽宁特钢没有进一步分担投资风险。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风险与报酬具有成正比的联系。

即承担的风险越大,预期获得的报酬就应该相应的越大,相反则一样,承担的风险越小,获得的报酬越小。

在企业托管过程中,北钢集团和辽宁特钢双方都应该承担经营风险。

而对辽宁特钢而言,其关键问题是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要能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想匹配。

若风险过大,收益过小,则辽宁特钢有可能失去托管的积极性。

所以,为使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发展,北钢集团应根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对托管方的收益分配与经营风险进行挂钩处理。

并将托管双方的资金收入、风险承担以及收益分配关系明确的录入企业托管合同中。

五、对北钢集团托管经营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企业托管的主体和客体

北钢集团在对企业托管经营的主体进行选择时,应对托管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无论时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充当托管主体:

1、托管主体必须具有雄厚的资产实力。

托管经营是全方位,多元化进行的,针对北钢集团债务沉重、资金短缺的现状,在进行托管经营时,必须注入较大数量的资金,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是很难进行托管经营的;2、托管主体必须具有一支实力雄厚的技术人才和懂得经营管理的管理人才队伍,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3、托管主体在托管之前必须对托管经营制定具体的近期托管方案和托管经营的具体方法,勾划出托管期内的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要同现代企业制度相吻合,从而更有效的进行托管经营。

关于托管客体(被托管对象,即北钢集团),可根据自身状况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托管经营方式:

1、如企业的该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资金短缺的车间;2、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下而影响企业发展的部门;3、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而使产品落后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车间;4、整体效益较差,但技术设备、人员、销路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却无法发挥的车间等。

对这些部门或车间可根据自身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的选择是否托管。

(二)合理选择托管方式

就北钢集团现阶段状况而言,企业在订立下一阶段托管经营模式时,可根据本次托管协议达到的托管目标来选择企业是进行整体托管、部分托管还是单项业务托管三种方式。

在达到托管协议以后,企业的经营责任和盈亏责任根据协议主要由经营者承担,并以保证北钢集团利益为前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托管方式。

总的来说,托管方式的选择应遵循“由浅入深、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切不可操之过急。

(三)规范企业托管的操作程序

企业托管的操作程序主要分以下几步:

1、资产评估在托管前要对北钢集团自身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核定的净资产总额作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2、组织招投标评审,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市区政委有关部门组成招标、投标评审小组,公布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对有委托意向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为签订托管合同提供依据。

3、北钢集团须查证核实受托方经营的抵押物(抵押金)或担保人资产状况,保证金交纳情况,根据近期的托管经营来看,受托方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托管目标值的30%;保证金可低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但不得低于托管目标值。

为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只能是被托管的目标价值。

国家机关、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担保人,担保人只能是企业法人和有能力担保的自然人。

4、签订托管合同。

北钢集团与受托方在对托管经营目标、托管策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

 

参考文献:

①肖茵.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中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2005.09

②WilliamH.Breaver,Financialreporting:

Anaccountingrevolution,PrenticeHallInc.1998

③田宇,朱道立:

《物流联盟形成机理研究》[J].物流技术,2004,14

(1):

34-38.

④H.L.Lee,V.PadmanabhanandS.Whang,Thebullwhipeffectinsupplychains[J].SloanManagementReview,1997,3

(2):

8-10.

⑤王光远,《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03月

⑥.hk/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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