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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

  深圳: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7元

  天津: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6元

  上海: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浙江: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

  江苏: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2元

  山西: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8元

  广州: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

  珠海: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元

  山东: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5元

  佛山: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重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

  福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广东: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新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

  河北: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辽宁: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河南: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

  安徽: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

吉林: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

 

 

广州公布工资指导线

2010-08-05

 广州市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也就是说,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职工本年度的工资增长幅度为11%。

指导线还规定,工资增长上线为16%,下线则为3%。

  紧缺高级人才工资可涨至上线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结合广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以及2009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提出了广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等实际情况,可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6%。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以及企业工资水平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应超过16%的增长上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亏损企业是否涨薪应同职工集体协商

  指导意见规定,工资增长下线为3%。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非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而针对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是否调整职工工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资指导线虽不能强制企业涨薪,但能反映出目前的市场趋势。

如果企业能顺应趋势,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也会更强;而不顺应这个趋势的话,工资不上涨,则可能会出现员工辞职多,招不到人的情况。

  工资增长上线16%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以及企业工资水平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应超过16%的增长上线。

  工资增长基准线11%

  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等实际情况,可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工资增长下线3%

  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非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关于公布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2011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和2010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就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意见如下:

 一、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基准线和增长上下线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对于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可围绕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

 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加强成本核算,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连续两年超过企业利润增长水平的企业,应按不高于基准线的80%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20%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大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水平低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水平以及企业工资水平大幅度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的企业,在企业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参照上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对于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突破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应不超过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6%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尽量确保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下线水平,保证劳动者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下降。

 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协商,积极向职工说明情况,经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可安排不增加工资或合理降低工资水平以共同应对困难,但支付给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根据省、市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或本地区重要产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研究工作,制订本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四、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宏观经济环境等情况,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本构成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人工成本合理化,通过工资调整,既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又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各类企(行)业在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水平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既要向较为紧缺的岗位(工种)、高层次人才及业务和技术骨干倾斜,吸引并留住人才,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还要向生产(服务)一线以及脏、苦、险、累、重岗位倾斜,以确保生产(服务)得以正常进行;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供大于求的非核心岗位(工种),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工资水平,避免低岗高薪现象。

 六、各类企业应完善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岗位(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保障作用和激励导向作用。

国有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科学开展岗位测评,规范绩效考核,完善经营者薪酬管理,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经营者薪酬考核的重要指标,合理把握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

 七、企业在调整职工年度工资时,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基础,以劳资共利、双赢为目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

双方不得以过激、非法的行为抗拒协商,更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言行扰乱、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社会稳定。

 八、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将此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一种方式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在参加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时,工资指导线备案将作为评选的条件之一。

已实行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备案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公布14个行业工资指导线房地产业薪水跌幅最大

新京报

2011年08月11日

[提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曾稳居榜首多年,今年其平均年薪从75998元跌至53795元;受其影响,建筑装饰业平均年薪也从52261元降至35355元,在这14个行业中的垫底。

  本报讯(记者韩宇明)北京市近日公布了全市14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房地产业首次跌出薪酬榜首,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跃居首位。

  通信设备业年薪翻倍

  与2010年相比,除新增的旅游饭店业外,其他13个行业有9个平均年薪都在增长。

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

通信设备计算机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计算机服务业。

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制造业涨幅最大,薪酬由2009年的41626元猛增至84305元,翻了一倍。

  房地产业跌幅最大

  有4个行业的平均年薪出现下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曾稳居榜首多年,今年其平均年薪从75998元跌至53795元;受其影响,建筑装饰业平均年薪也从52261元降至35355元,在这14个行业中的垫底。

  尽管“房老大”的平均年薪降幅最大,但按照投入产出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仍是最赚钱的三大行业之一,其工资投入和销售收入的行业平均比在1∶56.4,这远高出通信设备制造业的1∶14.55。

  计算机服务业最赚钱

  通过对投入产出比状况可以看出,计算机服务业稳居首位。

其投入产出比从上年的1:

25升至1:

86。

其中的合资类企业最能赚钱,投入产出比高达1:

117。

也就是说,该企业每发给员工1元工资,可获得117元的销售收入。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盈利能力也不错,从1:

15提至1:

51。

  ■链接

  企业可根据指导线调薪资

  行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行业中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数据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一般每年发布一次。

  人保局表示,该指导线是可供企业参考,并非强制执行。

各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以函数形式发布,包括最低保障线、警戒线和指导线。

  14个行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元/年)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4305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79197

  计算机服务业6854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712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53795

  食品制造业52630

  通用设备制造业51612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50975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0273

  零售业43106

  批发业41124

  旅游饭店业38437

  物业管理业36410

  建筑装饰业35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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