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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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

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界定教学科研单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方面的作用,据此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人员在确立、评价及维护教学与科研秩序方面的作用,进而完善教学与科研治理,现就《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各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各学院(单位)成立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原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专业(技术)评议组不再保留。

各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确立的权限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的评价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聘委会

1.学校聘委会职责

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制定并实施涉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3)审批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4)审查各级聘任程序的规范性;(5)处理或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6)研究决定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政策。

2.学校聘委会组成

学校聘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人事处是学校聘委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

(1)公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岗位;

(2)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具体负责审查相关聘任程序的规范性;(3)受理或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4)形成聘任报告提交学校聘委会;(5)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部委员会

1.学部委员会职责

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所涉及学科学术评价的终审组织,其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制定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师资评价标准;

(2)审议本学部所涉及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并经由人事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3)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2.学部委员会组成

学部委员会由9~11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学部委员会委员由学部主任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常委会研究任命。

学部委员会一届五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方面,学部秘书的职责包括:

(1)协助学部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

(2)负责会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3)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

1.教授委员会职责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讨论本学院(单位)聘委会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院(单位)教代会通过后报相关学部委员会审议;

(2)评议新聘或高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并向学部委员会提出聘任建议。

2.教授委员会组成

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原则上,党政领导均不参加教授委员会。

若本学院教授人数不足的,聘请本学部相关学科的教授参加。

一级学科数超过三个(含)以上的学院,可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或按系或按学科门类成立下一级教授委员会。

下一级教授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优秀业绩,尤其模范遵守有关师德师风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无不良学术纪录;

(2)热心参与学校或学院工作,具有全局观念;(3)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除上述条件外,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教授委员会选举的原则指引,供本单位选举教授委员会成员时参考。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全体在职教师根据上述条件,在本单位所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选举产生。

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选举人员代为投票。

参加选举人数不足应参加选举人数三分之二的,选举无效。

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半数(含本数)以上的,始得当选。

得票超过该法定票的人数超出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较高者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现场公布。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原则上主任、副主任不连选连任。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事由出现一个月内完成更换工作,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

教授委员会任命学术秘书一位,由教师担任。

学院(单位)人事秘书承担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学院(单位)聘委会

1.学院(单位)聘委会职责

学院(单位)聘委会负责学院(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评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2)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3)按规定权限负责研究讨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

2.学院(单位)聘委会组成

学院(单位)聘委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学院(单位)聘委会由院长、院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为主要成员,若人数不足,党委副书记或系主任等也可参加。

院长担任主任,书记担任副主任。

各学院(单位)聘委会成员由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校办公会审批。

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程序如下:

1.公布聘任岗位信息

学校聘委会授权人事处于每年12月向海内外公布聘任岗位信息。

所有岗位均应对校内专业技术人员及校外应聘人员开放。

各单位经人事处批准后可以发布本单位聘任岗位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

符合应聘条件者,均可提出应聘申请。

校外应聘人员除按聘任要求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向相关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一份关于学术能力、潜力以及教学与科研计划的自我评估报告;

(2)除非另有规定或豁免,应当提供三位专家提供的推荐信,其中两份推荐信应当由应聘人员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提供。

3.资格审查

各学院(单位)聘委会秘书对应聘申请人资格进行形式上的真实性审查,向本学院(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公开展示应聘人的材料,并且接受教职员工对应聘人员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发表的评价意见。

4.同行专家评审

所有应聘人员均应进行同行专家评审。

同行专家评审主要针对应聘人员的研究能力以及未来研究潜力进行评议。

申请高级职务送请不少于5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鼓励条件成熟的学科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申请中级职务送请不少于3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各学院(单位)聘委会需建立校外同行评审专家库,由聘委会秘书随机遴选进行匿名评审。

送审材料需隐匿任何得以获知申请者身份的信息,经重新打印后寄往校外同行评审专家。

评审结果在两年内有效。

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为应聘人员学术能力、潜力不具备相应职务或应聘条件,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聘任工作。

5.院长提名

院长(单位负责人)组织召开学院(单位)聘委会,结合学科建设及发展情况、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基层教学与科研单位(系/研究所/教研室等)提交的推荐意见等,对应聘申请人进行初评,形成院长(单位负责人)提名意见,并在单位内公布。

院长(单位负责人)应该把提名意见,连同上述推荐意见、讨论意见,以及候选人名单公布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一并提交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评议。

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就院长提名制定具体细则,并提交学院教代会通过。

6.教授委员会评议

各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按照岗位要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采取面试、述职、答辩等方式对院长提名的聘任候选人进行评议表决。

对于首次应聘厦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各单位应当进行面试,并组织应聘人所涉学科中不低于三位教授与应聘人员谈话,并形成明确的面试意见及谈话意见。

面试可以采取讲授课程、学术报告等方式。

各学院(单位)应当将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聘任或推荐人选名单、应聘资料、评议结果向本学院(单位)教职员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教授委员会应当向相关学部提交评议结果和相关评审材料,包括申请者应聘材料、同行专家评审意见、院长提名意见、教授委员会评议意见。

7.学部委员会审议

学部委员会结合同行专家和教授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对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与能力进行最终审查,并做出聘任决议,聘任决议在本学部范围内进行公布。

8.学校聘委会审查批准

学校聘委会对整个聘任过程进行程序审查,并在确认应聘者无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后,对各学部委员会提交的聘任决议做出批准决定。

经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确定的聘任人员名单由学校聘委员会秘书处通过人事处网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周。

9.确立聘任关系

校长或其授权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学校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于确立聘任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议事程序

1.会议召集

各级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各级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不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不含本数)的,所做决议无效。

学校聘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三、六、九以及十二月。

各学部委员会和各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提交各级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必须至少在会议前一周提交给各级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当及时把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会委员。

2.议事规则

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实名方式表明意见,意见包括同意推荐(聘任)、不同意推荐(聘任)以及弃权等三种。

没有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聘任意见或决议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票的,视为通过。

院长有权针对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请重新审议。

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重新审议。

对于重新审议后做出的决定,教授委员会不接受再次进行审议,但应当作为异议意见提交给学部委员会。

学院应当就重新审议事项制定细则,并提交学院教代会通过。

各级委员会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披露审议过程。

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与议题讨论人员存在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应当回避。

3.会议记录

各级委员会秘书处或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的组织、进程、研究与讨论的议题、报告与发言的主要内容和议定的有关事项,并经整理后形成会议纪要。

经匿名处理后,教职员工有权查阅会议纪要。

四、特殊人才聘任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学校聘委会视必要可以简化聘任程序。

五、申诉处理

在公示期内,对审议结果或决定有异议的应聘人员或相关教职员工有权向直接负责审议的各级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提请进行复审。

在提出异议时,应聘人员或相关教职人员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

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的异议,各级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应聘人员或相关教职员工对于各级委员会的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学校设立的申诉小组。

学校申诉小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学校申诉小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定。

申请事项复杂的,申诉小组有权延长申诉处理期间于一个月。

申诉小组应当向应聘人员或相关教职员工反馈调查意见,并视必要向相关学院(单位)公示。

除非发现新的证据,申诉小组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六、其他

1.现行各条例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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