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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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6号),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科技专项资金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我市财政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支持对我市产业有支撑带动能力的科技型项目,支持税收贡献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实现科技与产业和经济的融合,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符合市委、市政府科技相关政策,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实施地在鹤壁市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三)科技服务能力较强,对我市产业有支撑带动能力的科技性项目。

(四)税收贡献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列入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内容、要求给予奖补的;省级财政已经给与奖补、要求地市配套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

分为后补助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业务工作费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比例:

后补助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0%,企业研发补助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0%。

根据全市科技工作实际,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效果,上述比例可作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第八条后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主要包括:

重大创新专项,创新平台、企业、人才、机构奖励,科技成果奖励、运行补贴和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等。

(一)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对能够带动我市重点产业快速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和市政府主管财政、科技领导同意后,列为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待项目完成相应合同要求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支持。

(二)奖励性后补助。

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者被认定为创新型平台、企业、人才、机构等而给予的补助。

主要包括:

创新引领型平台: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

创新引领型企业: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创新引领型人才:

新认定的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省创新型科技团队,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

创新引领型机构:

新认定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成果类: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科技成果和个人等。

专利类: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奖补、PCT国际专利补贴、有效发明专利维持、专利奖励。

运行补贴类: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型科技团队,支持贫困乡镇、贫困村建设的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校企合作经费等。

共享服务补助:

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的单位。

(三)企业研发补助:

经核实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

(四)科技扶贫。

对能够促进我市贫困地区快速发展,推进农村、农民快速脱贫致富的种植类、养殖类、加工类、培训类科技项目,经专家评审和市政府主管财政、科技领导同意后,列为鹤壁市科技扶贫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派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补助。

(五)科技金融。

是指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在产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面与科技不断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是指建设创新型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大市场等重点科技项目。

(七)业务工作费。

是指科技、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支出的费用。

一般包括:

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立项、现场考察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参会、培训、考察学习,科技创新工作中购买第三方服务产生的费用,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其他工作发生的费用。

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奖励或补助标准

第九条列入鹤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的项目,经考核验收后,每个补助50—20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引领型平台、企业、人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

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按河南省科技进步奖1:

1的比例配套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合作基地、科普基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科技团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支持贫困乡镇、贫困村建设的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校企合作费用等,根据考核情况,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补助。

同一运营主体不重复支持。

专利类奖补标准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2017〕21号)执行。

对科研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双向补贴,补助额度和方式待《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正式下发后执行。

对近三年至少拥有一项知识产权、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列为鹤壁市科技扶贫专项的项目,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派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条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其中企业研发补助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

市直企业由市级财政全部负担,市直、区共享企业各负担50%,县级企业由县级财政全部负担。

具体奖补资金数额,根据财政科技投入规模确定。

第十一条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企业已获得支持但逾期未验收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调查的;

(四)财务管理不规范;

(五)没有纳入财政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分配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核批业务管理费预算。

市科技局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的规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奖补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科技领导审批,并按照主管财政、科技领导意见,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要与申请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扶贫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列入中期财政规划。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绩效目标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组织管理、进度、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评价单位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发放奖金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结项时应提交科技报告。

项目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市财政收回。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科技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资金管理使用、评估评审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科技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财〔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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