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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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古城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人员保护
6.8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镇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具体为: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我镇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现状,主要危险因素是窑体及土堆坍塌、机械伤害、触电。
据此确定我街道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为分布在街道行政村(高家村、郭刘村)区域内的小型粘土矿。
1.5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镇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街道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安监办、派出所、国土所和城建办、供电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信息室、工会、民政所、人社所、卫生院、供电所、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安监办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有关基础资料;派出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国土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卫生防疫站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民政所、人社所和工会配合当地行政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副主任由安监办、派出所、国土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1)抢险救灾组。
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专家组。
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物资供应组。
由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4)警戒保卫组。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5)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院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6)新闻宣传组。
由信息室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后勤保障组。
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8)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行政村牵头,民政所、人社所、市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
街道办事处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
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
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指挥部或授权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
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
由县(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本预案有关数据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现场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街道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市安监局。
(4)街道安监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镇安监办值班室接到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办事处总值班室、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同时向区安监局值班室报告。
②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按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成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奔赴现场指挥救援,并立即通知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
安监办值班室:
7560525;
派出所:
7560110;
国土所:
7560002
4.2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镇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信息发布
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Ⅲ级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Ⅳ级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镇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2)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行政村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行政区域内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镇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
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镇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镇安监办、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7.4奖惩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古城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附件:
古城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吕云亭党委书记
田同辉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
吴宝双党委副书记
曲晓伟党委副书记(挂职)
李宪国人大主席
耿亮党委委员、副镇长、安监办主任
王桂清镇政府副镇长
崔艳镇政府副镇长
吕文博党委组织委员、党建办主任
段金鹏党委宣传委员
闫兆国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吴永成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尹崇任党委委员
牟爱强人大副主席、中管区主任
郭建信访助理
张伟华安监办副主任
成员:
柴青正派出所所长
张永杰国土局大高分局局长
宋立华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宋振超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张梅翔卫生院院长
赵晓东东管区主任、城建办主任
王宝刚西管区主任
郭长春水利站站长、畜牧兽医站站长
杨春安林业站站长
王建梅经委主任
冯建岗环保所所长
丁卫信息室主任
李群供电所所长
古城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组织和调动全办各方面力量,做好持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调查处理规定》和《沾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超出街道办应急处理能力,或者跨区域、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涉及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镇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认为有必要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站所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职责
镇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办事处设立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由镇政府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单位归口管理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信息室、安监办、派出所、环保所、经委、总工会、民政所、人保所、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组成。
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3、紧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有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适时发布事故公告;
7、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指挥部下设7个小组,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具体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
2、抢险救灾组,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派出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工业贸易企业事故由安监办牵头负责;
(3)工程建设事故由城建办牵头负责;
(4)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牵头负责;
(5)林业火灾事故由林业站牵头负责;
(6)其他事故如学校、幼儿园、旅游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3、技术保障组,由安监办牵头负责;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
5、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负责;
6、信息宣传组,由信息室牵头负责;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所、人保所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保险机构负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办公室值班电话:
7560003(夜间)
安监办值班电话:
7560522(白天)
(二)事故报告
特大、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党政办公室、安监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区府办、区安监局和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办事处主任报告,同时通知派出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办)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连锁反应和损失扩大。
(八)事故发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搜寻工作,事故发生地群众要积极配合搜寻。
五、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办事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
其中:
1、道路交通事故由派出所负责制定;
2、水上交通事故由农机水利站负责制定;
3、火灾事故由派出所负责制定,其中林业火灾事故由林业站负责制定;
4、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事故由安监办负责制定;
5、工程建设事故由城建办负责制定;
6、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负责制定;
7、学校、幼儿园事故由教委负责制定;
8、其他事故按照其职责范围由有关部门制定。
(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机构和日常协调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社会支持和援助;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预案共同构成滨州市沾化区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各有关业务口和企业应当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街道信息室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及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陪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业务口要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经常性开展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七、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