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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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pptx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第1条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信号部门供电部门通信部门信息部门工务部门机务部门房建部门.车辆部门技规第4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

在确认工程符合要求,检查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第8条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和管理细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第第236条条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修订。

各专业单位须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应及时将站细或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单位。

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有关人员,均须了解站细的有关规定。

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站细的主要内容工务部门提供

(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

(2)车站平、纵断面图(3)股道表、道岔表(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5)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6)站线(不含到发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通信、信号、信息部门提供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4)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5)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5)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机务、车辆部门提供

(1)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

(2)电动脱轨器、电控试风等设备安装位置图及使用说明。

(3)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新开通线路的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路局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第8、236条)第3条1.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技术规章。

3.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4.制定设备“修、管、用”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时,由动议专业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上级技术规章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后或因技术设备和作业组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对站细修订、补充、完善。

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技规第14、53、54、143、204条)第4条1.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路局提出申请,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统一受理。

2.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路局总工程师室受理后,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3.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上跨电气化铁路的管线项目报路局工务处、供电处批准,其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

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铁路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技规第14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53条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54条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等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方可施工。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规第14、142、204条)第5条1.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审查批准后施工。

2.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技规第142条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

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光电缆及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3000mm;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00mm;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5500mm;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500mm。

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第7条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原则上每月按计划开行平推(检测)列车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局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应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固定行车设备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

第第22条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

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技规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第8条1.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

2.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

3.桥隧、站台等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限界,每五年至少组织联合检查一次。

4.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每台机车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

复轨器使用后放回到机车上。

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

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便携电台)1部,响墩6个,火炬3根。

机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

第10条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第11条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路局工务处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

技规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

第37条路基应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第12条不准利用正线装卸货物。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须经工务段同意,装卸完毕,应及时清出道心,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对经常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技规第297条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m。

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356条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应停留车辆(尽头式车站除外)。

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41、42、48条)第15条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施工时,应与工务段签订协议,在工务段派人监督下进行。

属工务段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技规第42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轨距加宽如下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曲线半径R(m)加宽值(mm)r2950295r2455245r19510r19515线路允许速度(km/h)v120线路(mm)+6-2道岔(mm)+3-2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第16条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

加锁装置丢失和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理或更换。

技规第49条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管理的规定第17条道口设备及防护设施

(1)监护道口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

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高架、电源、照明、道口电话、遮断信号、道口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道口自动信号(警示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信号工具备品。

(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

夜间交通量少的监护道口,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行人通过时开启,无车辆、行人通过时关闭并加锁。

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道口管理单位确定,并在道口两侧设置公告牌。

(3)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置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70、71条)第18条信号机不得已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时,须经路局电务处审批,但不得隔线设置。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路局电务处批准。

局管内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信号机由路局电务处公布。

技规第第70条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第71条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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