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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制度课件

事故管理制度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1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3、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成立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各部门单位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对一般事故,部门应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兼职安全员备案。

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各级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4、防范措施的内容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5、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处理: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由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7、事故处理后,兼职安全员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职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8、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事故处理结案后,兼职安全员应建立事故档案。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兼职安全员负责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9、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财务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安全检查制度

1、为保证公司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公司年度、综合、季检、专项、日常、班组等检查;督促施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确保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检查依据

国家、省、市地等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条例及有关补充规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程序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内容:

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验达标合格方可复工。

各级检查组的组成,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亲自主持,以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兼职安全员应经常性的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处罚。

各级安全检查及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必须发书面整改单,受检部门必须按整改“四定”原则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要求立即整改。

对整改力度不足甚至拒不整改的项目,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检查内容与要求

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兼职安全员报告。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在有危险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触电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相关负责人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各部门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

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2、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职责:

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4、程序

(1)储存保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如果生产现场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6、运输装卸。

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生产现场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

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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